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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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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罚裁量视野中的人身危险性论纲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韩轶 《法律科学》2001,(6):108-115
判断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及预测犯罪人的再犯可能性 ,是一个极为复杂而艰难的问题。人的犯罪行为在相当一部分情况下带有很大的随机性与偶发性。夸大人身危险性在刑罚裁量中的地位和作用的观点不仅是不现实的 ,也与罪刑法定原则体现的法治精神相违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在刑罚裁量中仅处于次要地位 ,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对刑罚轻重的影响受到罪行轻重的限制 ,对刑罚轻重决定性作用的是犯罪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犯罪行为的客观危害程度。  相似文献   

2.
论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及其人格测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人身危险性是指犯罪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或再次实施犯罪行为的可能性,是犯罪行为人的本质属性。在刑事领域,定罪的对象只能是行为,其评价的核心是社会危害性。犯罪人是刑罚的承担者,对其评价的核心是其人身危险性。在犯罪心理学中,人身危险性与行为人消极人格的存在,与犯罪心理形成同时性相伴随,并作为犯罪心理结构的现实表达而存在;心理学中无意识取向的精神,分析、行为主义的学习理论、现象学特征的人本主义心理学与现代特质论等不同学术理论,对于人身危险性的多方面的描述与测定,将有助于从心理学角度多层面、多维度地全面考量其人格心理成分与行为倾向特征。  相似文献   

3.
孙岳芳  俞凯 《法制与社会》2013,(15):216-217
假释是世界各国通行的一项行刑制度,其高适用率已成为世界法律潮流.刑法视野中的人身危险性是指犯罪人再次实施犯罪的可能性.也就是说,人身危险性的主体是符合犯罪论的构成要件的犯罪人,人身危险性的大小对该犯罪人具体量刑有影响.假释罪犯即为犯罪者,对其人身危险性的评估即是对其再犯可能性的评估.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假释罪犯人身危险性评估机制可以综合的对假释罪犯进行科学的估测,从而使那些符合假释条件,不会对社会产生威胁的犯罪分子能够尽早获得的重新投入社会的机会.该机制包括罪前人生、人身危险性评估、罪后表现等方面.  相似文献   

4.
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就是犯罪人在犯罪之后再次犯罪的可能性.犯罪人的再犯可能性的有无和大小,是人民法院决定对其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刑罚轻重的重要根据之一.  相似文献   

5.
一刑罚个别化原则,在世界上不少国家都确认为是量刑的原则之一,而在我国似乎尚未被重视。其实不然。从我国的刑事法律和司法实践来看,这一原则早已被法律所承认,并为司法人员所运用。本文试图从刑罚个别化原则的理论和法律依据及其司法实践中的运用谈点看法。所谓刑罚个别化原则,是指在裁量决定刑罚时,应考虑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的大小,即刑罚的轻重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再次犯罪的可能性)相适应。对那些人身危险性较大的犯罪人判处较重的刑  相似文献   

6.
犯罪动机是激起和推动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心理动因.它是某种需要的刺激与犯罪人自身恶劣的世界观、人格态度以及思维方式等不良心理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相联系,对犯罪行为起发动、维持和指向的作用.犯罪动机不同,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程度就不同,其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亦不同.犯罪动机不仅是对犯罪分子处刑轻重的一个酌定情节,而且它能表明犯罪的原因,是体现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的重要依据.正确适用缓刑最难把握的条件不是犯罪分子的刑期、刑罚种类,而是准确地判断“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认定“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根据是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  相似文献   

7.
量刑实质上是在定罪基础上根据犯罪人的罪责大小决定是否处刑以及如何处刑,因此把犯罪人的罪责个别化是量刑的核心内容。作者指出,我国的刑罚个别化原则的内容不仅需正确评价犯罪行为所体现的社会危害性轻重,还应适当考虑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大小,从而确定刑事责任轻重以正确量刑。因此,刑罚个别化既包括犯罪行为的个别化,也包括犯罪人的个别化  相似文献   

8.
"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要求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中有严,严中有宽.但该政策在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贯彻执行中常常陷入误区,凡是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概从轻处理.这很可能导致未成年人再次犯罪的可能性增强,无法实现矫正未成年人临时犯罪人格的目的.为了正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应该以未成年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作为司法者在量刑时进行自由裁量的参考依据.未成年人人身危险性评估机制包括人身危险性的评估时间、实施主体、评估方法和评估程序.  相似文献   

9.
论刑事责任的根据内部的关系及特征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刑法学界普遍认为,刑事责任的根据是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但是,人们对于刑事责任的两大根据之间的辩证关系及刑事责任根据的特征则研究较少,本文试图对这两个问题进行探讨。  一、资产阶级关于责任与性格的学说及评析探讨刑事责任根据中社会危害性与人身危险性的关系问题,可以追溯到资产阶级刑法理论的新旧两派之争。旧派主张客观主义,认为刑事责任的基础在于犯罪人的行为责任大小,以行为所产生的实际后果或危险之大小作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根据。而新派则主张主观主义,认为刑事责任的基础不在于犯罪行为,而在于其性格…  相似文献   

10.
杨琳  赵明一 《法学杂志》2013,34(4):115-120
刑罚个别化是基于个别公正和个别预防的理论形成的一项刑法原则,主要调整"刑罚"和"犯罪人"两大实体范畴关系。其核心要素是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包括主客观两方面的再犯可能性,可以通过量化考察人身危险性为法官量刑提供依据。但是,刑罚个别化在使用过程中存在与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冲突,通过彼此的协调融合,绝对的罪刑法定发展为相对的罪刑法定,同时,在罪刑相适应的基础上则需辅以人身危险性进行调整修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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