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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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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职务犯罪分子应予剥夺政治权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剥夺政治权利是人民法院适用的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无论是修订前的刑法还是修订后的1997年刑法,剥夺政治权利都是刑事处罚方法之一——附加刑的一种。公民的政治权利是人民群众在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等生活  相似文献   

2.
完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浅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高巍 《行政与法》2006,(4):63-64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是我国刑法中一种特定的刑罚处罚方法。在列举、分析其与主刑在适用数罪并罚、缓刑、假释等刑罚制度时可能出现的种种不协调情形的基础上,对完善我国刑法的相关条款提出了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3.
吴平 《行政与法》2010,(1):64-66
我国刑法关于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规定的合理性存在疑问。从刑罚的内容上审视,剥夺政治权利的主要内容基本包含于管制之中 从刑罚的对象上审视,管制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范围十分狭窄 从刑罚的适用上审视,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带来操作上的诸多麻烦。因此,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规定应取消为宜。  相似文献   

4.
缓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刑期的计算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缓刑制度是针对社会危害性较小、处刑较轻的犯罪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它仅适用于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犯罪分子。而剥夺政治权利被附加适用时,是作为一种严厉的刑罚方法适用于重罪的。因此,从立法意图上看,主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又被宣告缓刑的情形是不可能的...  相似文献   

5.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对故意伤害、盗窃(重大)等犯罪分子被判处有期徒刑的,能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相似文献   

6.
何俊 《人民司法》2005,(11):95-96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对犯罪人判处主刑的同时,另行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刑罚作为主刑的补充,从而使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这一刑罚适用方式意味着对犯罪分子本人和其所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的严厉谴责和否定的政冶评价。被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的一定期限内,不享有法律规定的某种权利或者某种资格,或者可以说,犯罪分子被禁止享有某种权利或者获得某种资格。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分为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与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两种。从探究刑法规定是否周延的角  相似文献   

7.
数罪并罚中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刑的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剥夺政治权利是人民法院适用的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的权利的刑罚方法,是我国《刑法》中规定的一种重要  相似文献   

8.
在司法实践中,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主刑执行完毕以后、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间重新犯罪的现象常有所见。对于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附加刑和新罪所判处的刑罚能否实行数罪并罚?如何进行并罚?能否认定累犯?这些问题在立法上尚无明确规定,在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认识又不尽一致,这已直接影响到裁判、执行相关刑罚的合理性和正当性,故值得深入研究。一、对相关批复合理性的反思1994年5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关于在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间重新犯罪的被告人是否适用数罪并罚问题的批复》(以  相似文献   

9.
《人民司法》编辑部:犯罪分子被判处死刑执行以后,生命已经消失,不存在人的任何权利及意识了,为什么还要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相似文献   

10.
黄力生 《法制与社会》2010,(33):282-282
本文结合刑法的相关法条就判处缓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如何起算作了简要的分析论述,以期对如何正确界定该类法律问题有所助益。  相似文献   

11.
(一) 我国刑法中的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剥夺权利刑,建国初期及老解放区曾称为“褫夺公权”。“褫夺公权”这一法律名词,在我国,最早见于一九一二年旧中国的《暂行新刑律》。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各国法律规定很不一致,有些国家除规定剥夺选举权、被选举权、担任公职等政治权利外,还剥夺担任监护人等亲权。所以也有把这个刑名定为“剥夺政治权利和部分公民权利”的。  相似文献   

12.
<正> 剥夺政治权利是人民法院依法剥夺犯罪分子管理国家和参加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为了正确适用这一刑罚,本文试对以下两个问题略陈管见,以就教于同仁。 (一)剥夺言论自由限于政治性的言论自由是公民重要权利之一。其特征是:(1)它是自始至终受法律制约的权利。公民受宪法赋予取得它,受刑法剥夺而丧失,行使权利时还要受法律约束,不得违反四项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权利。  相似文献   

13.
《法学》1986,(8)
对未判死刑或无期徒刑的严重经济犯罪分子是否可以适用剥夺政治权利? 由于法无明文规定,司法实践中认识也不一致,故亟需通过立法形式解决。笔者认为对未判死刑或无期徒刑的严重经济犯罪分子施以其他刑罚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首先,剥夺政治权利作为我国刑罚体系中对主  相似文献   

14.
吕曰东 《山东审判》2004,20(1):60-62
剥夺政治权利刑,属于资格刑,亦可称能力刑或权 利刑。在一般情况下,剥夺政治权利刑是刑之最轻者, 它不象生命刑那样成为人们关注的目标,也从未受到 过象自由刑与财产刑那样的"青睐",但从现行《刑法》 中可以看到,剥夺政治权利刑在刑罚体系中占有重要 的一席之地:在《刑法》总则中,分别从客体、客观、主刑 三个角度规定了其适用;分则中,有16条规定了其独 立适用。基于此,剥夺政治权利刑的适用也应该引起法 律工作者的足够注意。本文试从现行《刑法》入手,略论 其适用及其立法完善。  相似文献   

15.
编辑同志: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刑法第五十二条“对于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应怎么理解和适用?如某甲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相似文献   

16.
我国修订后的刑法第54条、第55条、第56条、第57条、第58条规定,对哪些犯罪剥夺政治权利,被剥夺的是哪些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均作了具体的规定,但修订后刑法与1979年的刑法所规定的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有明显三点区别:1.列举了6种之多的严重刑事犯罪可以剥夺政治权利,而这种“可以”在审判实践中一般应视为“应当一。2.将宪法第45We具体内客列在刑法条款之中,这一做法有两个便于。门)便于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自己经常对照执行;(2)便于监管机关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台自S3\1979年刑法规定的是不得担任企业、事业单…  相似文献   

17.
编辑同志:刑法总则第三章第五十四条的末尾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我们对这一条从字面、词义上理解是:凡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其在执行期间,不论是否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  相似文献   

18.
<正> 自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等法律文件公布以来,各地政法机关运用法律武器,发挥专政职能,依法严厉打击了一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得到了全党、全军和全国各族人民的衷心拥护。但是,在这场斗争中,存在着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这就是许多地方的人民法院在处理案件时,对于那些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除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以外,没有依法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究其原因,主要在于不能正确地理解和适用法律。如有的司法人员认为:剥夺政治权利只能对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和反革命分子适用,对于其他刑事犯罪分  相似文献   

19.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的权利的一种刑罚方法,它可以 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笔者认为,根据贪污贿赂这种职务犯罪的特殊性和惩治与预防犯罪的必要性,兼顾剥夺政治权利刑在刑法分布中的协调性和科学性,有必要在刑法分则第八章中适当  相似文献   

20.
剥夺政治权利是人民法院依法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一定的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它是在不剥夺犯罪人人身自由的条件下执行的。剥夺政治权利是国家对犯罪人的一种严厉的政治上的否定评价。虽然自由刑、生命剂也可以具有这个特点,但剥夺政治权利同它们相比,这种政治上的否定评价要来得更为直接一些。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附加刑,它既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其独立适用时是作为一种不剥夺人身自由的轻刑而适用于较轻的犯罪;其附加适用时,则是作为一种较严厉的刑罚迢用于重罪。在刑法分则条文中,能够单独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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