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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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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纪格非 《中外法学》2012,(3):594-606
我国学界对于间接证据与直接证据的划分标准及概念的表述过于简单化,不利于研究的深入。通过审视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联系的"单独性"、"直接性",可以发现"案件事实"的法律性决定了直接证据不可能不经过涵摄或解释的过程而直接与案件事实发生联系,"案件事实"中的主观状态、意思表示要素,也无法被证据"直接"、"单独"地证明。因此,现有的以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方式不同为标准,区分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思路注定是失败的。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区分必须另辟蹊径。  相似文献   

2.
在刑事证据理论中,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关系,将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只能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所谓“间接证明” 指的是任何一个间接证据都不能单独直接地对案件主要事实作出肯定或否定的结论,只有同案内其他证据联系起来、综合起来,才能起到完全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作用.间接证据的表现形式非常广泛,凡与案  相似文献   

3.
孙道萃  黄帅燕 《证据科学》2011,19(5):539-547
刑事主观事实的证明是一个世界性难题,仅靠口供等直接证据证明往往不够。间接证据证明和刑事推定是目前通行的两种有效方法,但我国的刑事立法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区分二者。间接证据体系的证明标准过高和间接证据不能单独直接证明主要案件事实共同导致间接证据证明的适用范围很有限.相应地可考虑降低证明标准和改变传统做法。刑事推定是另一种重...  相似文献   

4.
国外理论界对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划分标准的研究已经进行得相当充分,并由此形成了许多颇具代表性和影响力的学说与观点。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划分的理论难题在于,法律事实构成要件中的某些要件具有明显的法律评价性,无法直接成为直接证据的证明对象。应通过对"主要事实"和"法律事实"加以区分的方法,剥离法律事实中的评价性要件,从而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区分提供一种新的思路。  相似文献   

5.
一、间接证据的概念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有六种: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更好地收集和运用证据来定案处理,依照证据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程度,或者按照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将证据划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两大类.所谓间接证据,是指与案件主要事实只有间接的联系,并且只有借助其它证据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与直接证据的主要区别是:一是证明的对象不同.凡是单独一个间接证据所证明的只是与案件主要事实有关联的个别事实情节,而查证属实的直接证据均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二是证明关系不同.凡是单独一个间接证据,即使已经查证属实,还必须借助其它证据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而查证属实的直接证据,均能单独和直  相似文献   

6.
袁荣海  陈永林 《法制与社会》2010,(34):371-371,377
根据证据与主要案件事实之间的证明关系,证据可以划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在证明案件事实过程当中,直接证据具有明显优势,但也存在自身难以克服的缺陷,因此,间接证据在诉讼中有其自身的证明价值,一是间接证据可以对直接证据起到印证的作用;二是间接证据对直接证据的补证作用;三是证据间接证据独立证明案件事实,起到定案的作用。  相似文献   

7.
在间接证据案件中,事实认定是审判人员以经验法则为指导,运用间接证据推论案件待证事实的主观认知活动,以被告人与犯罪人的同一性认定为核心。这一活动包含两个阶段:一是由间接证据认定间接事实;二是由间接事实推论案件待证事实。在前一阶段中,审判人员应当全面把握间接事实与案件待证事实的逻辑关系,准确区分“不可动摇”的事实、积极的间接事实、中立的间接事实、消极的间接事实,并尽可能以时间、场所、样态的方式做出具体认定。在后一阶段中,审判人员需要对间接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做出准确评价,并对根据间接事实进行经验推理的过程作出解释和说明。考虑到推论过程的开放性和解释结论的多元性,审判人员应当掌握并使用归谬方法排除不合理的竞合假设,确保事实认定结论是对全部间接证据的最佳解释推论。  相似文献   

8.
为了便于判断和运用证据,人们从不同的角度出发,给予了证据以种种理论上的分类。因此,其分类的科学与否,就必然关系到证据判断和运用的准确性。可见进行正确分类,具有头等重要的诉讼意义。 然而,实践证明,已有的分类并不都是正确的。我国有关教材和论著,几乎都不约而同地把能否单独地、直接地证明“案件主要事实”作为标准,将证据划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按照这个分类标准所得出的所谓“直接证据”就是“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而所谓“间接证据”则是“不能单独地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这种分类的标准及其所得出的结果,笔者认为都是值得进一步探讨的。在这里谨陈自己的浅见,以就教于专家和读者。  相似文献   

9.
在刑事案件中,确定一名嫌疑对象犯罪,必须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据有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之分.直接证据是指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如耳闻目睹邢事案件事实发生的证人所作的证言,坦白、自首的案犯所作的有罪供述等.直接证据对案件主要事实有着直接的证明作用,只要查明直接证据本身真实可靠,就可以弄清刑事案件的事实真相,确定犯罪人.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犯罪现象十分复杂,直接证据难以发现和获得,因此,司法工作人员在确定嫌疑对象犯罪时,除了依靠直接证据以外,大量更地要依靠间接证据.间接证据是与案件主要事实有间接联系的材料.间接证据只能估证与案件有关的个别情节或片段,而不能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因此,依靠间接证据来确定嫌疑对象犯罪是一个十分复杂的推理判断过程.  相似文献   

10.
重罪案件社会危害性大,刑罚严厉,对证据的要求更高。在缺乏直接证据而主要依靠间接证据定案时,需要运用间接证据的证明标准理论,确保证据确实充分,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结合证据的推理均符合逻辑和经验,足以排除合理怀疑。实践中要注意减少对“口供”的依赖,在主客观相统一的基础上,使所有间接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对案件事实整体的认定已经排除了合理怀疑,从“高度盖然性”的角度推导出“唯一性”结论,从而还原案件的客观事实。  相似文献   

11.
什么是直接证据?有四种意见:(一)“直接证据就是能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二)“凡是能够单独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称为直接证据。”(三)直接证据即“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四)“直接证据就是能直接指出所调查事实的证据。”  相似文献   

12.
《政法学刊》2017,(4):12-22
间接证据证明得到证据性事实,各个证据性事实之间通过印证或衔接从而推论出待证事实。间接证据之间的印证通常表现为各个间接证据对口供的补强和固定,质证一般也是整体质证和简单比对。为了提高根据间接证据认定案件的准确性,应当建立证据能力规则,保证庭审中证据的合法性。间接证据的审查应当首先从审查单个证据的证明力入手,并且印证应当是相互的、交叉的,且不能忽略推论的作用。结论唯一性不应当作为采信间接证据的标准。  相似文献   

13.
司法实践中我们经常遇到单供单证的案件 ,即 ,对某一案件的事实 ,嫌疑人与证人 ,嫌疑人与被告人之间各执一词 ,相互对立。而除此之外 ,案件中再无其他证据佐证。或者至多只有一些不能形成完整证明锁链的间接证据。对此我们习惯于称为“一对一”的证据 ,对于此类“一对一”证据的案件历来是我们审查案件的难点 ,对此 ,笔者试图从“一对一”证据的特点及审查和运用上谈一点粗浅认识 ,以求教于同仁。一、“一对一”证据的概念及类别所谓“一对一”证据 ,是指案件某一事实的当事人是两个人 ,而这两个人所提供的证据是完全相互对立的。这种证据种…  相似文献   

14.
按照证据来源这一划分标准,证据原件属于原始证据。所谓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者通过第一来源的途径所直接获得的证据。如民间借贷中借款人书写的交于出借人的借条。与原件相对应的是复制件,其属于传来证据。所谓传来证据,是指不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者并非从第一来源渠道而是经过一  相似文献   

15.
论运用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定罪的规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论运用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定罪的规则唐永禅一、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划分标准及其证明力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划分,是以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不同的证明关系为标准。所谓案件的主要事实,从刑事诉讼的角度来说,包括犯罪事实是否发生,以及犯罪事实是何人实施等的事实。...  相似文献   

16.
依据对案件主要事实证明关系的不同,可将证据划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其中能够对案件主要事实起到间接证明作用的证据为间接证据。间接证据在案件事实的认定过程中大量存在并发挥着重要作用.尤其在刑事诉讼中占有重要地位。但相关理论和实践中存在的不足严重影响了其作用的发挥,本文旨在探索上述不足之处的解决之道。  相似文献   

17.
在理论上,人们习惯地将证据分为四类,即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与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以上证据分类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证据的特点及证明的规律,但是,其中的一些证据分类缺少周延性、缺少全面性,更没有揭示证据发挥证明作用的条件.依据唯物主义运动与静止的理论,根据证据是处于相对静止状态还是运动状态,以及是否对案件具有直接的证明作用为标准,应该将证据分为静态证据与动态证据,找出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提高司法人员办案能力.  相似文献   

18.
晚亭 《警界科海》2003,(11):39-39
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皆不可忽视。有了直接证据材料,一经查证属实,案件的主要事实即可清楚,因此在办案中应当首先努力收集直接证据。同时也绝不能忽视对间接证据的收集运用。在侦查中,间接证据往往是发现犯罪分子的先导,也是获得直接证据的有力手段,还是鉴别直接证据的有效方法,许多情况下甚至可以加强证据的证明力,必要时,完全依靠间接证据亦可认定案件的主要事实。  相似文献   

19.
间接证据不能像直接证据那样一步到位地证明案件事实,而是需要通过推理来间接地证明案件事实,因此,间接证据案件更加考验法官的分析和推理能力。两高三部2010年出台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  相似文献   

20.
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是否确为本案的犯罪分子,是案件所需查明的具有重要诉讼意义的事实,也即案件的主要事实。这一主要事实,可以依靠各种证据获得直接的证明或间接的证明。所谓直接证明,就是单凭该证据就能直接指明犯罪行为是被告人实施的。所谓间接证明,即单凭该证据不能直接推理出被告人就是犯罪分子,而只能证明与案件主要事实相联系的某种次要事实,然后通过一系列次要事实,才能推断被告人是犯罪分子。由于间接证据只能指明与主要事实相联系的次要事实或情况,故在外国证据法学上,有的又称之为情况证据。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分类,就是按照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不同关系来划分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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