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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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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庄加园 《中外法学》2013,(2):347-364
我国《物权法》第27条允许采用占有改定的方式,以替代动产物权变动的"交付"要件。但该条却认为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时间完全由占有媒介关系的生效时间所决定,不免混淆了占有改定的形成和约定占有媒介关系的生效。本文通过分析占有改定的形成,来区分占有事实上的意思变动与占有媒介关系的效力。并以动产所有权变动为例,强调出让人占有意思在此过程中的变动,由此得出间接占有的成立在占有改定中的决定性作用。  相似文献   

2.
间接占有制度源于德国,它实际上是罗马法与日耳曼法两种不同占有观念融合的产物。间接占有制度的目的和功能:一是对间接占有人提供占有法上的保护;二是便于物权的取得。我国目前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应采纳这一制度,并作出相应的立法设计。  相似文献   

3.
刑法上的财产占有概念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刑法上的占有是指对物的事实上控制与支配 ,它的成立必须兼具客观支配状态与占有意思两个要件。自罗马法以来 ,就存在着民法与刑法上占有的区别。较之于民法上的占有 ,刑法占有的客观支配形态更为现实 ,主观占有意思更具规范成份 ,占有性质合法与否也不重要 ,这与两种占有制度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与功能密切相关。几种特殊情形的占有归属 ,如存在上下主从关系的占有、共同占有、以及包装物、死者财产、不动产和遗忘物的占有 ,应依具体的事实支配关系来确定。  相似文献   

4.
占有的概念在刑法中至关重要,甚至直接影响到定罪量刑.本文从侵占罪和盗窃罪入手,对刑法上占有概念进行逐层递进的展开,通过与民法上占有概念的逐项对比突出刑法上占有的特征和在实践中的不同理解和做法.用案例分析的形式对复杂情况进行比对,以期引发更深一步的思考.  相似文献   

5.
动产质权,可通过观念交付设立。观念交付包括简易交付、占有改定和指示交付。通说认为,简易交付和指示交付可以设立质权,占有改定不能设立质权。实际上,占有改定也可以设立质权,在法理、法律上并无任何障碍。占有改定设立质权,可以取得与现实交付、简易交付相同的效果。占有改定,同样有公示意义,质权人拥有一切法定的权利。占有改定为出质人创设了间接占有,为质权人创设了直接占有。  相似文献   

6.
《物权法草案》现在已经进行了七次审议,通过专家的不断论证和采纳广泛的民众意见,相关制度日趋完善。但不可否认的是物权法草案仍然存在很多理论缺陷,为此引起学界很多争论,间接占有制度是否应规定于《物权法》中即是其一。笔者认为物权法应对间接占有制度给予应有的重视,特从理论和实证的角度加以论述,以支撑本人对于物权法应该确认间接占有制度的观点。  相似文献   

7.
物权法已经出台,值得肯定的是许多制度得到了完善,但毋庸置疑,物权法在很多方面仍存在缺陷.我国物权法在第五编规定了占有制度,但并没有间接占有的相关规定,不能说不是一种缺憾.本文从理论和实证方面加以论述,以此来说明间接占有制度存在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8.
论占有改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赵军蒙 《法学论坛》2000,15(3):46-51
占有改定是观念交付的方式之一,它带来了交易上的便捷与灵活.占有改定在让与担保、买卖合同和抵贷返租中得以适用,但在质权设定、金钱占有与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中却受到限制.由于占有改定这一交付方式使第三人无法从外部征象上知晓物权变动状况,从而打破了动产以交付为物权变动方法的传统物权法原理,于公示不利.本文将在界定占有改定内涵的基础上就占有改定与有关的物权法律制度之间的关系作一探讨,以分析其存在的合理性.  相似文献   

9.
余丹丹 《法制与社会》2011,(20):260-260
善意取得是近现代民法物权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适用善意取得须要以财产已经交付为要件,占有改定因为其自身的局限并不当然构成善意取得制度所要求之的交付,法律应限制占有改定情况下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  相似文献   

10.
郑永宽 《北方法学》2011,5(6):56-61
在是否发生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上,德国法区别对待占有改定与指示交付,这并不具有充分的根据。而无论是"以手护手"原则、"所有权人与受让人给予出让人同样多的信赖"、"避免隐秘交易与舞弊行为"或"所有权人对其权利丧失无从知觉或阻止"等理由均不足以否定占有改定下适用善意取得。只要受让人基于无权出让人占有的信赖而为交易,即应肯定其善意取得所有权,不应因占有移转之方式而有差异。  相似文献   

11.
《物权法》的讨论、制定和通过都牵动着无数学者和普通民众的心。虽说如今尘埃落定,但学界对其一直争执不休。然笔者仅就占有制度提出自己的见解,认为占有制度应规定占有人的私力救济,时效取得,先占等制度,同时应赋予间接占有人以占有保护请求权,并区分占有人与占有辅助人,单独占有人与共同占有人等。  相似文献   

12.
占有中介关系是德国法律抽象思维通过其民法典开创的一个典型的法律制度。本文从间接占有的本质入手,讨论了其与直接占有的区别,提出了对间接占有进行保护的必要性。而对间接占有进行保护的一个理论基础就是如何正确理解占有中介关系,由此,本文对占有中介关系的本质和构成要件进行了逐一探讨,在考察了占有中介关系的本质之后,指出对于占有中介关系的构成要件的理解应严格遵照文本解释的方法,即某人对物的直接的他主占有、占有权的派生,对直接占有时间上的限制及间接占有人的返还请求权是缺一不可的。  相似文献   

13.
机动车的实际占有与所有相分离的情形在实务中普遍存在,有关交通事故责任的承担需要区分具体情形予以认定.除了合法使用他人机动车的适用《民法典》第1209条、盗抢机动车的适用《民法典》第1215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外,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的情形,要依据《民法典》第1212条的规定,细化对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过错"的认定规...  相似文献   

14.
本权是相对于占有而言的。占有之本权不但决定了占有是有权占有还是无权占有,而且有自身特殊的法律效力。占有之本权可以是物权,也可以是债权。权利人在本权与占有脱离后,享有占有回复请求权。占有回复请求权是占有媒介关系中的请求权。间接占有是与占有相脱离后本权的代名词。对于脱离占有的本权,仍可以采取观念交付的方式移转占有。占有回复请求权可以是物权性本权效力的体现,也可以是债权性本权效力的体现。占有抗辩权可以对抗占有回复请求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45条第1款的硬伤是:把占有物返还请求权设计为严格规范。对无权占有的保护是禁止私力侵犯,侵夺者之占有再被侵夺的,不宜采取回复占有的方式加以处理。对无权占有给予请求回复占有的保护,仅应在维护占有之本权的前提下予以考虑。  相似文献   

15.
梅燕 《法制与社会》2014,(1):282-283
对于占有改定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学界一直存在争议,因此有必要对其是否适用善意取得予以分析。当初设立善意取得制度的目的是保护市场交易安全、快速和便捷。在了解制度背景以及分析主要观点的不足之处之后,采取一个折中的方法应该更合理,即只有当最后善意取得人实际取得了动产,占有改定才适用善意取得。  相似文献   

16.
【裁判要旨】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该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依据上述规定,动产物权的转让,以交付为公示要件,无论交付的方式是现实交付还是以占有改  相似文献   

17.
李娅迪 《法制与社会》2010,(29):267-267,270
自我国《物权法》于2007年出台之后,伴随着理论界的激烈探讨,学界对其中的占有理论又做了进一步深入的分析和阐释。有学者主张应该更进一步丰富占有的内容,例如将间接占有归入物权法的规定范畴之内,或者对占有辅助的含义应加以确认,将占有辅助的内容吸收进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当中,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物权法提供更完备的理论基础。  相似文献   

18.
黄芬 《河北法学》2023,(8):119-135
占有回复关系规范独立于不当得利请求权、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的体系性价值不仅在于物债二分,更在于它能够提供给善意占有人相比于不当得利请求权、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更为优越的法律地位或境况。循着这个思路,《民法典》第460条关于孳息返还义务的规范与不当得利请求权形成竞合关系——善意占有人仍然负有孳息返还的义务,但可以主张“现存利益”返还的抗辩;第461条关于损害赔偿的规范排除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适用,但仅限于善意的自主占有人;在物被转卖的情况下,善意的自主占有人以所得价金于不当得利范围内负赔偿义务;善意占有人的必要费用求偿权亦排除不当得利请求权的使用;但善意自主占有人得援引第985条主张有益费用的求偿权。  相似文献   

19.
《现代法学》2018,(1):43-53
占有系民法(典)物权编(法)上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其于整个物权法、民法乃至全体私法上占据关键地位。我国编纂民法典物权编时应于现行物权法既有规定的基础上对其作较大的建构、厘定、补充及完善,由此以形成我国占有法的规则系统,彰显其系统效应。占有的体例安排应置于物权编之末而予规定。占有规则的设计宜借境域外多数立法成例而作出。占有与占有人的涵义、占有权利与样态的推定、直接占有人、间接占有人与占有辅助人的涵义及其判定、占有的变更、移转、合并与分离、善意、恶意占有人的责任及其与所有人等之间的回复关系、占有人(含占有辅助人)的自力救济权与物上请求权、共同占有及其权利行使、占有的消灭及准占有等,皆应一一加以确立、建构或完善。透过这样的工作和努力,我国的占有法规则系统势可彰显其维系社会的和平与稳定秩序的功用与价值。  相似文献   

20.
交付只是推定物权转移的标志。占有、登记等物权公示行为是一种物权变动后的"强化行为",是物权公示的方式,一方面经公示出的物权具有了对世的效力,另一方面,对第三人来说,透明了物权关系,保障了交易安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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