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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序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之末编末章,为关于"占有"之规定,共7个条文,加上"附则"第266条第7项占有概念之立法定义,条文数至多7个半。所规定者,为占有的概念(第266条第7项)、占有的种类(第259条)、有关占有的推定(第260- 261条)、对无权占有人请求回复占有物时所生的损害、孳息以及费用问题(第262-264条)、占有的保护(第265条)。除此之外,理论上涉及占有的问题,尚有占有在物权法编制中的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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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保护请求权的价值功能在于保护社会平和稳定的秩序 ,提高对权利保护的效率。占有保护请求权与物权请求权在行使方法、性质、功能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 ,在逻辑定位上是与物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相并立的一种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对于保护农地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意义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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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逐渐深入,财产犯罪的类型日趋复杂,传统的法律适用已不能完全解决现实法律缺失的困境。犯罪行为的罪名厘定及类别甄别都面临着以往未曾出现的严峻挑战。而在盗窃、抢劫、抢夺等财产性犯罪中,占有乃是其中财产所属永恒讨论的话题,也是我们进行行为判断的重要依据之一。明确刑法中的占有问题无疑对我国当前的法律适用,财产犯罪控制及经济社会稳定发展都大有裨益。本文拟以刑法中占有问题的界定为视角,深入探讨这一概念在司法适用中的现实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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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学》2016,(2):166-173
有请求一般就会有抗辩,针对占有保护请求权之抗辩权主要区分为8类,其中原告方面未曾占有某物、被告方面不存在侵占妨害占有的行为以及除斥期间届满等抗辩事由,其抗辩效果在于使请求权不成立或者消灭请求权,法官可以依职权予以释明。而对于原告的占有为无权占有、原告对于损害的发生及其扩大存在与有过失(又称促成过失)、被告享有本权、受害人之同意、紧急避险、自助行为以及无因管理等抗辩事由,其抗辩效果在于对抗请求权,法官通常不得依职权予以释明。原告的占有为无权占有、被告享有本权对于侵害占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具有一定的对抗效果,但是无法对抗其他的占有保护请求权。正当防卫是典型的侵权抗辩事由,一般无法成为侵害占有的抗辩事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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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区分善恶意,是为了根据行为人的心理状态即是否欠缺必要注意来决定行为性质,区分法律后果。"善意"行为均为有权行为。通说主张善意即"不知"或"不应知"。作为善意之根据,"不应知"包含"不知"。当事人"应知"或"不应知"者非自己行为之性质,乃相对人行为之性质。不存在行为人不应知其是否合法之本人行为。所谓"不应知无权占有"是矛盾表述。善意占有是占有人不应知占有移转权利人无移转占有意思,或者占有移转人无移转占有权利,并以"应知"为转化恶意占有条件之占有,属有权占有。无权占有即恶意占有。善意占有均为他主占有。通说既视善意占有为无权占有,又主张善意占有人可取得收益,其实已否定善意占有为无权占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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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制度经过自罗马法以来近两千年的发展,已经成为现代物权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财产的所有是基于占有取得的,没有占有就没有财产的流转和利用,更不用说财产的处分和收益了,单此一点,占有概念可谓为物权法中的统领。占有是所有权表现出来的一种方式,也是他物权呈现出来的一种状态,它在经济市场中无所不在。因此,明晰地了解有关占有的基本理论是十分必要的,在占有之中,无权占有又是许多纠纷产生的起因,所以接下来我会根据对《物权法占有篇》等书的学习来对占有及无权占有的有关内容进行解析和提出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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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占有制度及其功能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占有是民法上的重要内容,事实上的占有起源于原始社会末期,法律上的占有起源于罗马法与日耳曼法。在性质上,占有泛指为占有状态、占有权、占有权能,各司其职。在成就条件上占有之内在成就需体素与心素,占有之外在认定仅需体素即可。占有制度以占有状态的法律肯认为基点呈不断扩张之势。占有在人类人文社会及经济世界都起了奠基性的作用,并且在法律制度构建中的功劳也是不可磨灭的。然而,占有在整个民法体系中常被忽略,由此导致整个占有制度极不完善,导致占有制度的功能不能全面发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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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法》第27条允许采用占有改定的方式,以替代动产物权变动的“交付”要件。但该条却认为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时间完全由占有媒介关系的生效时间所决定,不免混淆了占有改定的形成和约定占有媒介关系的生效。本文通过分析占有改定的形成,来区分占有事实上的意思变动与占有媒介关系的效力。并以动产所有权变动为例,强调出让人占有意思在此过程中的变动,由此得出间接占有的成立在占有改定中的决定性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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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在刑法上有两种含义:存款债权与存款现金。存款的占有应当分别在这两种语境下展开。存款债权属于财产性利益,而存款现金属于物。迄今为止的理论否认财产性利益是占有的对象,因而在解释论上出现许多瑕疵。但根据中国刑法的规定,财产性利益属于财物的范畴,因此存款债权也能够成为占有的对象。在此基础上,存款债权的占有应当归属于存款名义人,而存款现金的占有则归属于银行。存款债权的占有的判定以行为人排他性地拥有对银行的支付请求权为标准。实践当中发生的与存款的占有有关的案件,包括错误汇款以及侵犯委托保管的金钱等情形的处理,在坚持这一立场的前提下,应当分别按照侵占罪和盗窃罪来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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