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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三、发放律师执照是保护消费者还是保护生产者? 政府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提出了对自由职业者的检定或考试制度。他说:“国家甚至可对较高深较困难的学科,设定一种检定或考试制度,不论何人,他在从事某种自由职业以前,或在被提名候选某种名誉的或有报酬的职业以前,都须经过这种检定或考试。而他始终认为律师是自由职业者。这应当是建立律师考试制度的思想萌芽。  相似文献   

2.
(一)律师应是自由职业者关于我国律师的性质,目前众说纷纭,或主张沿袭1980年《律师暂行条例》规定的说法:“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或主张律师是“社会的法律工作者”,或主张律师是:“自由职业者”。笔者倾向于最后一种说法,即律师应是“从事法律服务的自由职业者”。首先,律师所从事的法律服务工作带有很强的个体脑力劳动的特点。就一般情况而言,从接受当事人的委托起,律师就自由地、独立地运用自己所掌握的法律知识,从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出发进行活动。律师的这种活动依其本人的意志为一定的法律行为,并产  相似文献   

3.
关于我国律师职业的性质,《律师暂行条例》中明确规定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这一规定明确了社会主义的律师同资本主义国家律师是自由职业者的根本区别。在律师制度刚刚恢复时,从立法上作出这一规定,有利于肃清视律师为异己的极“左”思潮的影响,从而提高了律师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但随着改革、开放、搞活的深入进行,律师工作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因而有必要对律师职业的性质进行新的思考。为了进一步突出和强化律师这一特殊主体,笔者认为应将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改称为律师是“法律服务工作者”。理由如下:  相似文献   

4.
国内学者一般在论及资本主义社会的律师制度时,似乎都普遍有一种误解,例如李文华先生主编的《中国律师学》就有这一段: “资本主义国家的律师是自由职业者,自己开业,自己经营。他们在刑事辩护中的地位是为被告人“包打官司”,同被告人是一种雇佣关系。他们不顾事实真象,挑词架讼,完全成为被告人的代言人。由此可见,我国的辩护律师与资本主义国家的辩护律师在根本性质上是不同的。”(第86页) 其实一般资本主义制度下的律师,都普遍有两种法定的专业责任:(一)维护法律和司法公正的责任;(二)为委托人  相似文献   

5.
论新律师法     
论新律师法许晓麓张卫兵新律师法公布了,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律师界中一件大事,也是法学界中一件大事。认真学习它,很有必要。一、律师的性质在资本主义的国家中,律师是自由职业者,是律师私人组织的以盈利为目的的自由职业组织。在我国《律师暂行条例》...  相似文献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第1条规定,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这就明确了律师的职业性质属于国家公职,同资本主义国家作为自由职业者的私人开业的律师区别开来了。律师的社会地位,同检察、审判人员一样,都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但是,随着我国经济、政治体制改革的全面展开,尤其是我国司法制度和律师制度改革的深入发展,笔者认为关于我国律师的职业性质问题,有必要作进一步探讨,似以规定“律师是社会的法律工作者”更为恰当。  相似文献   

7.
<正> 保护当事人的民事诉权是律师工作的主要业务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下简称《暂行条例》)第2条第2项规定律师“接受民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是律师保护当事人诉权的一种方式。《暂行条例》第1条规定:“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其任务是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人民团体和公民提供法律帮助,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当事人的民事诉权则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  相似文献   

8.
<正> 董老曾在党的八大会议上对律师制度给予充分肯定和高度赞扬。他说:“律师制度是审判工作中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不可缺少的制度”, “应该逐步建立起来”。推行律师制度,首先要有律师,什么是律师?律师是有法律专业知识,有资格充当当事人的辩护人或代理人的专业人员;什么是律师制度?律师制度是司法民主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在诉讼过程中律师充当辩护人或代理人,参与诉讼活动,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  相似文献   

9.
法院的判决是不正确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根据《律师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即律师是社会上的自由职业者,故律师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不属于其他依法从事国家公务的人员。所以律师不具备受贿罪主体资格,被告的行为自然不能构成受贿罪。但被告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不等于无罪。据《新刑法》第163条规定:“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这类犯罪的主体是公司和除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的工作人员。被告所在律…  相似文献   

10.
律师作为专门从事法律服务的法律职业人,是现代法治文明的产物。在澳门,律师是自由职业者,在实现正义及提供法律服务领域扮演着独特的、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澳门的律师制度,主要由澳门政府颁布的《律师通则》,以及由澳门律师公会颁布的《律师入职规章》、《澳门律师公会章程》、《律师职业道德守则》、《律师纪律守则》等组成。这一系列的法律和规章,对律师的任职资格、权利和义务、业务范围、执业形式、组织、管理、纪律处分等作出了全面的规范。  相似文献   

11.
阳春三月,随着一部名叫《我在美国当律师》的纪实文学的问世,一股“律师热”在南疆北国悄然兴起。现在的中国人对律师已经不怎么陌生了,然而,人们对书中主人公美籍华人张晓武律师的关注却显现得异乎寻常的热烈。全国三十多家报刊杂志连载或选载了此书的部分章节,《南方周末》两次刊登了专访文章。今年6月8日,《经济日报》新辟《企业法律顾问》专栏,张晓武律师第一个亮相,他告诫国人:投资美国,不必靠关系,不必买“假护照”。  相似文献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引条对律师调查权的法律规定,与《律师暂行条例》第7条相比,扩大了律师调查权的行使范围,但将“有关单位、个人有责任给予支持”的规定,修改为律师“经有关单位或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调查情况”。也就是说,在法律上,有关单位或个人有拒绝律师调查取证的权利。对此修改,笔者认为有其合理的一面,因为按照《律师法》第2条的规定,律师已不再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而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承办法律事务,进行调查,是以当事人的代表的身份,以实现当事人的利益为目的而进行的,他不是…  相似文献   

13.
★一、律师职业化及其敌人1980年8月26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律师暂行条例》)第1条规定“: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这是当时立法对律师性质的界定。所“谓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具有两个重要涵义:第一,律师是国家公职人员。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办案或办理其他法律事务,与当事人不是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而是履行公职,执行国家赋予的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使命。他们所从事的工作构成了我国公益事业的一部分。第二,律师作为国家法律工作者,是司法行政机关的内部在编人员。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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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刑法》第93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被告人肖贵才从事的职业是律师,《律师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授权后,依据事实和法律为当事人提供服务,不属于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也不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所以律师不能成为受贿罪的犯罪主体。律师的执业权利受法律保护。对律师执业权利的法律保护是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取得重要进展的重要标志之一,弹师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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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性:律师职业的本质属性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师职业的独立性,是指律师法律服务活动的相对独立、律师组织的相对独立和律师工作形式的相对独立。在现代社会,许多国家都将律师界定为“自由职业者”,不受国家权力机关(如:政府部门)的领导或干涉,国家通过法律允许律师建立自己的行业组织律师协会,由律师协会负责管理律师及律师职业;律师协会是律师自治的组织形式,律师自治,是律师独立性的表现和要求。(一)法律服务活动需要律师具有独立性。律师的法律服务活动,建立在律师与当事人之间双向合意基础上。当事人委托或聘请律师的目的,旨在通过律师所掌握的法律知识、技能和相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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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律师执业豁免权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我国律师执业豁免权的内涵(一)有关国家、地区、国际公约、文件关于律师执业豁免权内涵的规定:对于律师执业豁免权,各国的规定并不完全一致。考察有关国家关于律师执业豁免权的具体规定,从中找出其共同的带有规律性的内容,有助于对我国律师执业豁免权的科学规制。卢森堡刑法典第452条第1款规定:“在法庭上的发言或向法庭提交的诉讼文件当事人有关,就不能对它提起任何刑事诉讼。①”但有关法律又规定:“任何人如果恶意地否定宪法或法律的强制效力,或者直接唆使他人违反宪法和法律,均应受到处罚。”法国1881年《刑事诉讼法》第41条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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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律师的职业属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关于律师的职业属性问题,各国《律师法》有不同的表述。我国对律师性质的立法界定,经历了从“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到“依法取得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的认识过程。在《律师法》中准确界定律师的职业属性,是科学安排律师制度、合理设计律师行业发展的前提。值此《律师法》修改之际,本刊特邀请几位专家学者就律师的职业属性问题进行了一次笔谈:  相似文献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律师认为被告人没有如实陈述案情,有权拒绝担任辩护人。”这是因为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他只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从事实和律师两方面进行辩护,不受被告人的意志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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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多数国家将律师定义为自由职业者。我国从建国到现在,不同阶段的律师立法,对律师有不同的定义,学术界对律师职业性质多年来也一致存在不同认识。2007年10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新修改的《律师法》对律师的定义及允许个人设立律师事务所的规定,对律师职业性质的重新定位。这一定住更好地反映了律师的职业特点,有助于提高社会对律师社会角色的认识和尊重。  相似文献   

20.
四年前,也就是在《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颁布以前,我们对“两法”实施有很高的期望值,希望“两法”能给律师带来更大的活动空间,在中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进程中能够发挥更大的作用。但是几年下来,跌跌撞撞,坎坎坷坷,在刑事案件的代理中使我们心灰意冷,无路可走,有的归纳律师在刑事辩护中为“十三难”(见《中国律师》97.12期夏露文),有的认为《刑法》第306条是把达摩克斯利剑(古希腊神话)悬在律师头上,有的则认为是陷阱。有些专家为律师鸣不平,但是“涛声依旧”、“江山不改旧模样”。现在全国的“刑辩”比两法颁布前不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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