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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国家工作人员与公司、企业人员共同实施:关键是利用谁的职务之便 《刑法》第272条第2款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应该依照刑法第284条之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实施的《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犯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  相似文献   

2.
张郁 《法制与社会》2011,(8):105-106
挪用公款罪是一种常见的职务犯罪,是指国家的工作人员,利用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用于个人使用,从事非法的活动,或者是挪用的公款金额比较大、从事营利活动,或者是挪用的公款金额较大、超三个月未归还的行为。近年来,挪用公款的案件逐年增多,挪用公款犯罪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本文指出认定挪用公款罪时,应注意划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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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一、问题的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0年3月13日给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的批复中指出:“对于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国有资金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72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这一规定明确界定了受委托从事公务的非国家工作人员不再是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同时进而将非国家工作人员排斥于挪用公款罪主体之外。因为《刑法》第93条规定“国有公  相似文献   

5.
最高人民法院(2000)法释第5号批复文件(下称高法批复文件)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94号请示作了如下批复:“对于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国有资金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应当按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笔者认为此批复与刑法93条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界定不一致。 一、“从事公务”应该是“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特征。  相似文献   

6.
就职务犯罪的主体规定而言,对"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这样一个宽泛而内容不确定的概念,就时常引起理解上的混乱,并导致实践中的困惑。因此,正确解读我国《刑法》中"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的含义、涉及的范围、法律依据,从而正确的适用法律,预防和惩治职务犯罪,是我们必须重视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刑法问题。  相似文献   

7.
本文着眼于"挪而未用"之定性到挪用公款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从实然与应然的角度指出"挪而未用"是既遂,并认为"用"的行为是量刑情节不是犯罪构成要件,并建议本罪作出法条修改。  相似文献   

8.
邱洪利 《法制与社会》2013,(14):182-183
国有企业改制为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后,企业中工作人员身份的认定,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都存在较大的争议。界定判断某人是否属于"受委派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把握"委派"和"公务"的法律含义。本文阐述了"委派"的主体、目的、方式以及"公务"的管理性、职权性。只有符合上述法律特征,国有控股、参股企业的工作人员才能被界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相似文献   

9.
一、基本案情被告人王某某在担任某某镇某某村会计期间,协助该镇政府发放高速自用补偿款,为赚取代办费,于2011年8月27日、28日,两次挪用公款共计人民币534941元,并存于市农村信用社。案发前,赃款已返还。王某某将存入银行利息68.26元据为己有,未返还。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将自己经管的公款挪用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  相似文献   

10.
国家机关或者国有公司、企业、事业、人民团体的正式职员 ,不论是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等公共事务的管理工作 ,还是从事具体的业务、技术或劳务工作 ,只要是代表国有单位 ,以国有单位名义行事 ,并由国有单位承担其行为的法律后果 ,就是代表国有单位从事公共事务 ,就是国家工作人员。  相似文献   

11.
根据现行刑法第384条关于挪用公款罪的规定,挪用公款后的具体用途是构成该罪的客观要件,包括三种情况:一是用于非法活动;二是用于营利活动;三是用于个人消费。刑法还针对三种情况分别规定了不同的时间和数额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在1998年5月颁布施行的《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  相似文献   

12.
我国《刑法》中的挪用公款罪的基本形式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对此曾有多种司法解释。2002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7次通过的《关于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中进一步明确了“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三种情况。除了对作为使用人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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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中两种“活动”的认定标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挪用公款罪中规定有"非法活动"和"营利活动"两种客观行为。司法实践中,由于立法和司法解释对这两种"活动"没有确立一个科学统一的认定标准,因而经常产生分歧。要对这两种"活动"进行科学认定,就必须确立行为人的主观认识标准。  相似文献   

14.
郭红敏 《检察风云》2013,(10):18-20
公款买彩票今年44岁的段国岭在襄城县彩民中的知名度很高,从2010年开始,他不但天天去买彩票,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他每次买的数额也在加码。刚开始时,段国岭也是出于好奇,一次买十几元试试运气,后来每次买彩票的钱越来越多,从几十元到几百元不等。于是,县城中心路、商业街等6个体彩和福彩投注站经常留下他的身影。别人买彩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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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案例启示:判断公款是否"归个人使用",应把公款的所有权是否受到现实侵害作为认定标准:公款所有权的全部或部分权能受到现实侵害,表现为提取现金、银行转账等形式,该种情形属于典型的"归个人使用";公款所有权的部分权能受到现实侵害,且存在所有权灭失的具体风险.该种情形属于特殊的“归个人使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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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被告人龚建平于2000年至2001年期间,受中国足球协会(以下简称"中国足协")指派,担任全国足球甲级A、B组联赛主裁判。在此期间,龚建平利用职务之便,先后9次非法收受参赛方青岛颐中海牛、上海申花、浙江绿城、大连实德、山东鲁能、江苏舜天足球俱乐部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385000元。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宣检经诉字(2002)第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龚建平犯企业人员受贿罪,于2002年12月19日向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03年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龚建平有期徒刑十年、没收赃款三十七万元([2003]宣刑初字第32号)。被告人龚建平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03)一中刑终字第345号作出终审裁定,驳回龚建平上诉,维持原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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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案例启示:挪用公款罪中谋取的"个人利益"不应有量的限定,只要存在利益因素,不论多少大小,都不影响该要素的构成。在行为人谋取单位利益和个人利益并存的情况下,由于其挪用公款的个人行为本质不能被排除,故应认定为挪用公款罪,如果谋取个人非法利益构成犯罪的,可以数罪并罚。个人决定借款,使用人是虚假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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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辩证唯物主义哲学观告诉我们一个基本的方法论,就是对于复杂的事物,关键在于抓住事物的主要矛盾,以及矛盾的主要方面。由此带给我们启发,即对一个纷繁复杂的刑事案件,面对复杂的证据事实和法律关系,只要抓住了案件的主要矛盾以及矛盾的主要方面,就会拨开重重迷蒙,发现案件的本质。本案中,隙某作为犯意提起者、主要行为实施者、非法利益取得者以及特定身份具备者,在案件过程中起主要作用,因而,本案的主要矛盾是对隙某行为性质的认定,即对隙某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的认定问题。矛盾的主要方面则在于对隙某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理解和适用。有了对隙某行为性质的准确认定,认定周某、高某的行为性质就水到渠成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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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涛 《犯罪研究》2009,(3):63-64,73
近年来,医药流通领域中医生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收受回扣的行为日益严重,并已成为医药行业公开的秘密和医药市场的“潜规则”。然而,对于国有医院医生开处方收回扣的行为性质,理论界和司法界一直存在争议。为有效规范我国的医药管理秩序和医生职业操守,打击收受处方回扣的医疗腐败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8年11月20日颁布的《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第3款规定,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163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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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2月4日,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阜矿集团衡基公司原总经理叶岩松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叶岩松犯挪用公款罪,有期徒刑5年,犯贪污罪,有期徒刑11年,犯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有期徒刑3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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