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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93 毫秒
1.
依据诚实信用、权利义务一致以及广告真实性原则的要求,名人应当为其不实荐证广告所致损害承担赔偿责任.针对我国现行立法的不足,通过解释性立法明确荐证广告的内涵及责任;拓宽合同理论;完善虚假陈述的侵权制度,成为名人承担不实荐证赔偿的可依赖路径.同时应当避免名人赔偿责任的社会化,维护名人的商业形象权,并坚持名人侵权责任的过错归责原则.  相似文献   

2.
贺思斯 《学理论》2012,(35):152-153
惩罚性赔偿,也称报复性赔偿,是指在被告人承担补偿性赔偿责任的前提下而由其额外承担一定金额的损害赔偿,以惩罚不法侵害行为。它是英美法的一个特有制度,目前被适用于侵权案件和合同纠纷中。我国采取的是以补偿性赔偿为主,惩罚性赔偿为辅的民事责任立法体系。2009年颁布的《侵权责任法》首次确认了惩罚性赔偿制度。但是在产品责任领域如何适用惩罚性赔偿在实践中仍然存在许多不足。主要体现在:主体范围模糊;适用条件狭隘;赔偿基础片面;部分领域仍无具体惩罚性赔偿的规范;已有规范领域内容不协调。  相似文献   

3.
对确立国家和个人为共同赔偿责任主体的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行政赔偿中赔偿责任的主体是其重要部分,我国现行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为唯一赔偿责任主体,同时规定由赔偿义务机关代国家赔偿后,再向有过错的公务人员追偿。在分析这种“国家先赔偿,后追偿”制度的不合理的基础上,提出应借鉴民法中的共同责任原则,确立行政赔偿中国家和公务人员为共同赔偿责任主体,变内部追偿为外部共同赔偿,极具有可行性。  相似文献   

4.
虽然我国现行的行政法律制度并未在行政侵权赔偿责任中确认精神损害赔偿,但违法的行政行为可以构成对公民名誉权的侵犯,并造成精神损害.在确立法治行政原则的现代社会,行政侵权赔偿中肯定精神损害赔偿,有利于平衡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在全社会确立民主法治意识.  相似文献   

5.
某些食品安全事故中存在生产经营者的行为和行政机关的行为相结合侵权的情况.在这些情况中,行政机关应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也即,先由生产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在生产经营者无法全面承担责任时,由行政机关承担补充责任;行政机关承担责任后,可向生产经营者追偿.  相似文献   

6.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是在行政诉讼法实施后出现的新课题。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应包括:不服行政处罚的行政诉讼当事人就民事侵权赔偿问题提起的诉讼;不服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权属确认并就民事侵权赔偿提起民事诉讼;不服行政机关依职权作出的强制性补偿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同时就第三方的补偿纠纷提起民事诉讼。  相似文献   

7.
我国大规模侵权事件的民事赔偿程序主要包括:政府先行垫付患者医疗费用,政府牵头确定民事赔偿方案,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启动破产程序,破产事宜及侵权债权的后续清偿。大规模侵权事件中未来侵权债权清偿面临的法律困境主要包括:非合意之债的性质强化了未来侵权债权人的弱势地位,立法缺失排除了侵权索赔的法律适用,公司终止后侵权民事责任只针对现时债权设立使未来债权侵权丧失了求偿依据。大规模侵权事件中针对未来侵权债权保护的法理依据是:公司法司法解释为未来侵权债权的保护预留了适用空间,确立未来侵权债权保护是公司法人格否认理论的必然延伸,美国继受人责任规则为未来侵权债权保护提供了裁判思路。完善大规模侵权事件中未来侵权债权保护的具体法律制度应做到:扩展责任主体以保护未来侵权债权,明确期限和范围以保护未来侵权债权,完善欺诈性财产转让制度以保护未来侵权债权。此外,在大规模侵权事件处理中,一方面政府应主动介入发挥积极的调控作用,另一方面应建立政府适时退出机制以便让市场发挥决定性作用。  相似文献   

8.
刘青梅 《学理论》2013,(14):124-125
现代意义上的建筑物抛掷物责任是在建筑物区分所有的情况下,难以确定抛掷人的条件下应运而生的,这一特殊的侵权类型,成为一个维护利益平衡、保护弱者、风险合理分配的重要的侵权类型。对抛掷物致人损害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特征、归责原则、责任人确定、法律责任承担等问题做了探讨。首先应当对相关人员进行侵权行为的推定,进而确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由被推定的侵权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而被推定的侵权行为人的范围限定在一定范围建筑物内有可能抛掷该物的居民,并且由这些居民承担相应的责任。  相似文献   

9.
《学理论》2017,(12)
学校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是其安全注意义务。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分为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我国的《侵权责任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及关于学校的补充赔偿责任方面的法律法规等,对学生伤害事故的侵权责任规定仍存在较大的缺陷。要从立法方面、司法方面和制度方面完善学生伤害事故中侵权责任的认定。  相似文献   

10.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应当具有预防生态损害的功能,但从已结案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来看,我国目前的环境公益诉讼司法实践具有明显的事后救济特征。现行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以侵权法为基础,过于强调损害结果、不够重视源头预防且欠缺民事请求权基础,因而难以有效预防生态损害。为构建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应当借鉴美国经验,明确其执法诉讼属性,允许原告对企业和行政机关的环境违法行为提起诉讼,而不必证明损害的存在。据此原则,需要对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的被告选择、适用范围和责任承担方式等方面进行不同于侵权诉讼的设计安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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