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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前扣押船载货物简称诉前扣货,是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请求权人的申请,为保全其海事请求权,在诉讼前扣押船舶所载货物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民事诉讼法》颁布以前,海事法院就已经有诉前扣货的实践,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收案范围的规定”将诉前扣货案件正式列入海事法院的收案范围,但办理这类案件一直没有法律依据。直到1991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才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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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86,(1)
海事请求权人在提起海事诉讼之前,可以申请法院对有关船舶实行扣押,以保全其海事请求权的行使。为了及时保护海事纠纷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国际经济贸易和国际航运事业的发展,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的基本原则,在总结审判经验的基础上,参照国际习惯做法,对于我国海事法院实行诉讼前扣押船舶具体规定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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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船舶扣押管辖权领域中的不方便法院原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海事诉讼领域,各国普遍地通过船舶扣押措施扩张其海事管辖权,导致海事管辖权冲突加剧。在船舶扣押领域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有利于缓和海事管辖权的国际冲突、方便法院审理及当事人诉讼。海事法院在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时,应权衡私益及公益保护等多方面因素,解决若干相关的程序衔接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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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4,(3)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有关规定,参照国际惯例和国际习惯作法,结合我国海事审判实践,对诉讼前扣押船舶规定如下: 一、诉讼前扣押船舶 诉讼前扣押船舶,是指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请求人在提起诉讼之前的扣押船舶申请,依照法律程序,对船舶实施扣押的诉讼前财产保全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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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诉讼中的船舶扣押与择地行诉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海事诉讼中,首先碰到的就是何国法院有管辖权的问题。确定由何国法院来审理某一海事案件,对于案件的审理结果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各国由于政治、经济、法律制度的不同及相互间现实关系的影响,各国法院对同一海事案件,会作出不同的审理结果①。因此,通过以“财产所在地”作为连接因素的船舶扣押而择地行诉,取得对自己有利的法律或法院,是海事诉讼中货方及律师经常使用的一项索赔技术。那么,什么是择地行诉?它产生的原因是什么?它与船舶扣押有着什么样的关系?如何对其进行规制?本文将结合国际扣船公约和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有关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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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86年1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关于诉讼前扣押船舶的具体规定》(以下简称《扣船规定》)以来,诉前扣押船舶作为一种诉前保全措施就正式在海事诉讼中普遍适用了。尔后,最高法院又将诉前申请扣押船载货物或船用燃油案件正式列入海事法院的收案范围,从而将诉前扣押的对象由船舶扩大到货物。尽管这样,随着海事审判活动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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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留置权是担保造船人、修船人债权的船舶担保物权,船舶扣押是法院为保障海事请求人的海事请求而采取的保全措施。当法院扣押修理中的船舶,船舶留置权与船舶扣押就会发生冲突,因为关于留置权人在船舶扣押前没有行使船舶留置权而在船舶扣押后是否仍享有该留置权的问题,法律没有规定。主要从占有和优先受偿两个方面分析船舶在扣押后继续停留在修船厂时留置权人的权利,并对船舶在扣押后离开修船厂的弊端及避免纠纷的措施进行探讨,指出船舶扣押前留置权人未行使船舶留置权的,船舶扣押后留置权人对船舶丧失了占有,但其相关债权对船舶价款仍享有优先受偿权,而且船舶在扣押后不应离开留置权人的修船厂,除非扣船请求人提供担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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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0,2(3):101-107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管辖 第三章海事请求保全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船舶的扣押与拍卖 第三节船载货物的扣押与拍卖 第四章海事强制令 第五章海事证据保全 第六章海事担保 第七章送达 第八章审判程序 第一节审理船舶碰撞案件的规定 第二节审理共同海损案件的规定 第三节海上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规定 第四节简易程序、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 第九章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程序 第十章债权登记与受偿程序 第十一章船舶优先权催告程序 第十二章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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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确权诉讼产生的基础及目的船舶被依法扣押后,当申请人拒不提供法院裁定指明的担保,船舶又不宜被继续扣押时,通常引起对被扣船舶的强制拍卖程序。在这种情况下,凡对被拍卖船舶具有海事债权的人,要在拍卖船舶公告规定的期间内,向拍卖船舶的海事法院进行登记。债权已经法定程序确认的,要持相关的司法裁判文书或其他法律文书登记,未经法定程序确认的,要持相关的债权证据登记,并在登记法院依法提起确认债权的诉讼。这种以债权证据登记,登记后又通过诉讼确认其债权的程序,就是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规定的确权诉讼。确认诉讼的目的是保护与被拍卖船舶相关的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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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难、执行乱”一直是困扰我国法院执行工作多年的难题,在海事执行中的船舶扣押尤其如此.本文主要就海事诉讼保全船舶扣押的救济问题、船舶扣押中遇到的“死扣”“活扣”标准问题、扣押船舶的监管等问题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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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请求保全是指法院根据海事请求人的申请,为保障其海事请求的实现,对被请求人的财产所采取的强制措施。根据保全申请提出的时间,可以将海事请求保全分为诉前保全与诉讼中保全。对海事债权人来说,诉前保全由为重要,因为如果债务人资信差,债权人债权实现得以的唯一保障──船舶如果再逃脱,债权实现的可能性可想而知。 在以英国为代表的普通法国家,对物诉讼是为债权人提供诉前担保及判决得以执行的基本程序。对物诉讼中通过扣押船舶或其他财产(如货物、运费),不仅为债权人提供了担保,且使扣船法院取得案件管辖权同时迫使被告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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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分配船舶被实行非诉保全扣押并当案件实体进入诉讼程序或在船舶于诉讼中被实行诉讼保全扣押后,当船舶所有人不提供充分担保且船舶又不宜继续扣押时,得依申请人之申请或依职权出售船舶,以清偿海上债务。如售船后可偿金不足清偿数债权标的之总额,法院应于终审判决作出后,实行分配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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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新加坡高等法院有关船舶扣押的重要判例the"Catur Samudra"案。此案法官认为,索赔人在租约履约保函下的请求不是可以扣船的海事请求,因此,索赔人不能扣押担保人的船舶。从此案出发,简要讨论国际公约和主要国家立法关于索赔人可以扣押船舶的海事请求的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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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9,(1)
再审申请人: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大连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敬惠,总经理。 对方当事人:大连扬帆船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秉奎,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大连分公司(以下简称大连太保)与对方当事人大连扬帆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帆公司)发还担保纠纷一案,大连海事法院于1997年9月9日作出(1997)大海法再字第1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大连太保不服上述裁定,以扬帆公司在申请扣押船舶后30日内未向法院提起诉讼,大连太保提供的担保函应当发还为由,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请求撤销大连海事法院认定其为“苏春”轮碰撞责任赔偿的保证人的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查明: 1994年2月8日,对方当事人扬帆公司与圣文森特籍的“苏春”轮船东发生船舶碰撞纠纷后,向大连海事法院申请扣押“苏春”轮。同日,大连海事法院裁定将“苏春”轮在大连港予以扣押,同时责令“苏春”轮船东提供担保,“苏春”轮船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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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海事请求保全制度立法的不足之处入手,结合实践对海事请求保全管辖、扣押船舶、权利人权益保护及担保和赔偿诉讼等问题进行了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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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法律渊源相同,但立法有各自的特点。扣押船舶是海商法中的重要制度,本文通过比较两岸保全程序中船舶扣押制度,就两岸船舶扣押制度中可供相互借鉴之处提出自己的看法。一、扣押船舶的界定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以下简称海诉法)第十二条规定,海事请求保全是指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请求人的申请,为保障其海事请求的实现,对被请求人的财产所采取的强制措施。可见,海事请求保全属财产保全的范畴,其特殊性在于这种请求必须基于特定的债权即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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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拍卖实务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船舶拍卖是指海事法院对依法实施扣押的船舶,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实行公开竞价,将船舶卖给最高出价人,以备清偿船舶所有债务的一项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船舶拍卖是海事审判中独具特色的法律制度。最高人民法院于1994年7月颁布的《关于海事法院拍卖被扣押船舶清偿债务的规定》,为确立我国拍卖船舶法律制度奠定了基础。2000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以下简称《海诉法》),在总结多年来海事法院拍卖船舶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对船舶拍卖作出了一系列专门性规定,进一步规范了船舶拍卖制度。但是从该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