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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广州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张桂芳在就治安进行部署时的讲话——“民警面对砍手党要敢于开枪”。否则,“那是民警的悲哀”——引发了人们对警察开枪问题的广泛争论。许多人包括公安部的新闻发言人都认为,在警察人身受到生命威胁或者群众的生命受到威胁的时候,警察可以果断开枪;也有人认为,“开不开枪应由法律说了算”;有的法律专家则认为,“该开枪时就开枪,可开可不开时就不能开”。为什么会产生这一争论?面对这一争论,法律人应该作出怎样的回答?坦白地说,对于“民警面对砍手党要敢于开枪”这一提法,我的第一反应也没觉得有什么不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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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职务犯罪是一种典型的司法腐败。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高度重视我国公安队伍建设,本着“依法从严治警”的方针,对警察职务犯罪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在很大程度上挽回了警察职务犯罪所造成的社会负面影响。但在司法实践中,对警察职务犯罪惩治的程序却有颇多方面值得进一步探讨。由于对警察权力的监督有内部监督、外部监督、司法监督,而现行法律对于如何惩治警察职务犯罪程序上却未作出统一规定,因而对这一问题在理论上存在争议,在司法实践中作法也不一致。实践中,对警察职务犯罪的惩治在程序上大体有以下几种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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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联邦和各州均有自己的刑事诉讼体系,要了解美国的刑事诉讼程序,首先应当从美国警察的职能谈起。美国警察的种类很多,职能十分广泛。概括起来,主要是两种职能。一种是维持秩序和进行一般性的社会服务,另一种是执行法律。美国警察在执行第一种职能时,管的事是很多的,如给迷途的旅游者指明道路,报告火警,寻找迷失的儿童,给心脏病患者和受伤的病人的紧急援助,将醉酒者送回家,调解丈夫和妻子的争吵等等。警察的另一个职能是捕获犯罪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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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反映了中国法治建设过程中最有代表性的问题,即,法律不具有权威性,警察执法的“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警察执法权所必须的权利基础比较淡漠,缺乏强有力的维护警察荣誉的纪律严明的法律权利;警察执法权所必须的权力制约有待完善,过于依赖群众监督和媒体监督。这三个问题也是目前警察执法权的关键因素。对权利的根本保障来源于对权力的制约。制度和法律才是警察执法权健康发展的根本保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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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电视电影中,我们常常看到这样的镜头:一伙警察去民宅抓捕人,首先掏出警官证说:“我们是警察。”然后拿出拘传证:“请你跟我走一趟。”但现实生活中并非如此,很多场合中警察抓人是不出示警官证和拘传证的。5月24日《京华时报》报道,河北4名警察见了“目标”就冲上去用手铐铐住,强制往警车里塞人,以致招来民工阻止带人拒捕事件。据当地派出所一位工作人员说,被抓的人在河北定兴因欠款被起诉,因4名河北警察现场暂时无法出示异地抓人的拘传证,民工们拒绝让他们把人带走。民工拒捕,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公民权,实际上是私权与公权的博弈,这是社会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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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几天,关于“多数警察讯问时不希望律师在场”的新闻出现在几家媒体上,还出现有关的评论,如“警察讯问为什么不欢迎律师在场”等。看了这样的新闻和评论,不禁让人产生疑问和担忧:这一制度是否需要很高的警察支持率?假如很多警察不欢迎律师在场,这一制度是否就得不到施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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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武力法至“真”包括至“真”之的、至“真”之度、至“真”之路、至“真”之果四个基本论题.警察武力法至“真”应达到警察武力行为法律构成、理论构成、事实构成的逻辑统一性;所有警察武力行为法律要件、法律结构的总体同一性;总体、类体、次类体和个体警察武力行为法律要件、法律结构的系统统一性.将警察武力行为嵌在警察武力权场域各种位置之间的客观关系中观察、解析,所有警察武力行为均由主体、客体、主观意志和客观行动四个要件构成,且存在生成和运行规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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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案件中,警察出庭作证已经不是新鲜事物,在全国很多地方已经开始试行这一制度,并且已收到积极和正面的效果。但因法律规定的不足及受传统执法理念的影响,我国警察出庭作证制度在建立和实施上仍然存在很多障碍和不足,需对警察出庭制度予以规范、完善,并以明文的方式予以确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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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该案如何案发,有多种版本,但没有一种版本是通过常规的途径达到有关职能部门的。一种可靠的消息是:一名军人在过安检门时发现自己的钱包被偷,马上向附近值勤的警察报案。而该警察离开后打了一个电话,在非常短的时间内,钱包被“送回”。当然钱不在了,只剩相关身份证明。警察的解释是有人捡到了被小偷丢弃的钱包,并且慷慨地资助军人顺利离开。军人回到北京后在一次闲谈中将自己这一经历告诉了自己一名在公安部供职的朋友。他的朋友基于职业的敏感性,感觉其中必有内情,随即要求铁道部公安局进行调查,这一黑幕就此被揭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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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务活动是与人们联系最为密切的活动,为保证警务活动的正常实施,法律授予了警察一部分权力。被誉为“现代警察之父”的罗伯特·比尔在19世纪初就提出了“警务九原则”理论,其中第六个原则是:“警察只有在说服、建议和警告都不足以实现警察的目标的情况下,才能使用需要程度的武力以确保法律得到遵守和秩序得到恢复。并且,警察应该在任何情况下都仅仅使用最低限度的武力以实现警察目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