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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阿爾巴尼亞人民共和国政府,為了發展兩国間的經濟和文化合作,加强兩國人民之間酌友誼,經過友好誠摯的談判,已於一九五四年十月十四日在北京簽訂了中阿文化合作協定、中阿技術和技術科學合作協定。中華人民共和国文化部部長沈雁冰和農業部部長廖魯言分別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在中阿文化合作協定、中阿技術和技術科學合作協定上簽字,阿爾巴尼亞人民共和团政府代表團团長、外交部部長貝·什图拉代表阿爾巴尼亞人民共和國政府在上述兩項協定上簽字。  相似文献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南斯拉夫联邦人民共和國于1956年12月間在北京進行了談判,中南科学技術合作委員会也同时举行了会議,并于1957年1月4日在北京签訂了关于延長1956年2月17日在贝尔格莱德簽訂的貿易协定和支付协定有效期限的議定書。双方進出口总額为七百万英鎊。代表我方签字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国对外貿易部副部長孔原,代表  相似文献   

3.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代表和緬甸聯邦政府採購代表團為實現一九五四年四月二十二日在仰光簽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国和緬甸聯邦的貿易協定,和一九五四年十一月三日在北京簽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緬甸聯邦關於緬甸大米同中國出口商品换贷議定书及其附件,在北京進行了友好的商談。  相似文献   

4.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代表和緬甸聯邦政府代表為實現一九五四年四月二十二日在仰光签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緬甸聯邦貿易協定,經過誠懇友好談判,在一九五四年十一月三日在北京签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緬甸聯邦關於緬甸大米同中國出口商品換貸議定書。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對外貿易部部長葉季壯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簽字。緬甸聯  相似文献   

5.
中華人民共和国政府代麦團和尼泊爾王國政府代表國自一九五五年七月二十七日起在加德滿都舉行的兩國間建立外交關係的談判現已圓滿结束。談判在極為融洽友好的氣氛中進行,並已達成下列協議: 雙方政府亟願在兩國間建立友好關係,同意在中華人民共和国和尼泊爾王国之間建立正常外交關係,互派大使。雙方政府並同意下列五項原則,即:  相似文献   

6.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印度尼西亞共和国政府為了合理解决雙重國籍問題,曾於一九五四年十一月二日至一九五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在北京舉行初步談判,兩國政府並以在北京達成的協議為基礎,於一九五五年三月二十九日至一九五五年四月二十日在雅加達和萬隆繼續進行談判。雙方在談判中根据平等、互利和不干涉內政的原則,在友好合作的基礎上,進行了  相似文献   

7.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代表团和越南民主共和國民用航空代表团在真誠友好合作的气氛中進行了中越民用航空談判,根据談判的結果,1956年4月5日在北京簽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民主共和國政府民用航空运輸协定」。  相似文献   

8.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錫蘭政府雙方的代表,根据一九五二年十二月兩國政府所締結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與錫蘭政府關於橡膠和大米的五年貿易協定」的規定。在北京進行商談後,確定了一九五五年橡膠和大米的價格,並分别簽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向錫蘭政府購買橡膠五萬公噸的合同和錫蘭政府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購買大米二十七萬公噸的合同。此次是中錫兩國政府第三次分別簽訂買、賣橡膠、大米合  相似文献   

9.
按照一九五四年四月二十九日在北京签訂「中華人民共和国、印度共和国關於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間的通商和交通協定」的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副部長章漢夫与印度共和國驻華特命全權大使賴嘉文所互換照會的第二項和第三項規定,中國外交部和印度駐華大使館隨後商談的關於印度政府將其在中國西藏地方所經營的郵政、電報和  相似文献   

10.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代表團和蘇聯政府代表團在真誠友好的和完全互相了解的空氣中進行了談判,根據談判的結果,一九五四年十二月三十日在北京簽訂了「  相似文献   

11.
中國人民和中華人民共和团政府熱烈歡迎蘇聯部長會議在一九五五年一月十七日關於蘇聯在促進原子能和平用途的研究方面給予中華人民共和國以科學、技術和工業上的帮助的建議。蘇聯在和平利用原子能方面取得了人類歷史上的輝煌成就,在一九五四年創立了世  相似文献   

12.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錫蘭政府双方的代表,根据一九五二年十二月兩国政府所締結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与錫蘭政府關於橡膠和大米的五年貿易协定」的規定,在北京進行商談後,修改了一九五五年六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的橡膠價格並簽訂了一九五六年中華人民共和国政府向錫蘭政府購買橡膠五万公噸的合同和錫蘭政府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購買大米二十七万公噸的合同。此次是中錫兩國政府第四次簽訂  相似文献   

13.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代表团和尼泊尔王國政府代表团于1956年8月19日至1956年9月20日就中、尼兩国关系的各項問題在加德滿都举行了談判。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方面参加談判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代表团团長、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尼泊尔王國特命全仅大使潘自力,团員楊公素、彭措饒杰、杜毓澐,顧問丹巴。  相似文献   

14.
中華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一方和印度尼西亞共和国政府另一方,為了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便利和調節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國之間的直接付款,達成協議如下:第一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国境內居住的自然人、法人与在印度尼西亞共和国境內居  相似文献   

15.
錫蘭政府代表团在1956年9月8日到达北京,同中華人民共和国政府就兩國在互惠基礎土設立外交代表、擴大兩國貿易关系、發展兩國經济合作和加强兩國文化联系的问题進行初步的商談。  相似文献   

16.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蘇聯政府鑒於朝鮮戰爭停止和印度支那和平恢復以來遠東國際形勢所起的變化,並且注意到中華人民共和国国防力量的鞏固和根據兩國間已經建立的日趨鞏固的友好合作關係,現議定蘇聯軍隊自共同使用的旅順口海軍根據地撤退,並將該地區的設備無償地移交中華人民共和国政府。有關蘇聯軍隊撤退並將旅顺口海軍根據地地區的設備移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措施的進行,雙方議定交由根據一九五零年二月十四日的協定而組成的旅順口中蘇聯合委員會負責。蘇聯軍隊的撤退和旅順口海軍根據地地區的設備移交給中華人民共和国政府應於一九五五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完成。  相似文献   

17.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代表同柬埔寨王國政府代表于1956年4月10日至1956年4月24日的期間內在北京進行了有关發展兩国經济貿易关系的商談。根据商談的結果,双方代表于1956丰4月24日在北京签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国和柬埔寨王國之間的貿易协定和支付协定。  相似文献   

18.
中華人民共和國对外貿易部部長、中華人民共和國貿易訪問团团長叶季壯先生閣下:我收到閣下1956年4月12日关于中華人民共和国貿易訪問团与苏丹共和國政府代表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貿易訪問团訪問苏丹期間所進行的会談的來信而感到愉快;这次会談旨在加强中華人民共和國同苏丹共和國之間的貿易关系与經济合作。我荣幸地通知閣  相似文献   

19.
1957年1月7日和8日在莫斯科,以周恩来总理为首的中華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团和以格罗提渥总理为首的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政府代表团举行了会談。参加会談的,在中国方面有:中華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团团員國务院副总理賀龍、外交部副部長王稼祥、中華人民共和国駐苏联特命全权大使刘曉;在德意志民主共和國方面有:第一副总理烏布利希、副总理努舍克、副总理兼外交部長博尔茨、副总理洛赫、副总理紹尔茨、德意  相似文献   

20.
中華人民共和國貿易訪問团团長叶季壯先生在訪問埃及共和國期間,同埃及共和国工商部部長穆罕默德·阿卜·努賽尔先生在誠恳友好的气氛中,举行了关于發展中埃兩國貿易关系的会談。在会談中,双方一致对中華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埃及共和國政府之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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