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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对于调整缔约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的行为,保护缔约期间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实现合同的最大价值化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现行《合同法》规定的缔约过失责任在许多方面仍存在不足有待完善。本文探讨了缔约过失责任的基础理论,并总结了我国立法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指出了缔约过失责任的完善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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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与经济》2008,(8)
缔约过失责任是大陆法系民法理论中的一项重要学说,该学说较好地解决了合同缔结阶段对当事人的保护,避免了合同缔结这一过程成为法律调整的空白之地。自耶林创立该理论后,各国立法和判例纷纷予以确认。但立法和判例的确认,并未解决缔约过失责任理论中留下的若干问题。完善的理论是指导我们进行科学的立法前提,我国正在如火如茶地进行民法典编撰,梳理缔约过失责任上的理论问题,有助于建立我国合理的民事责任体系。基于完善我国民事责任体系的动机,文章对缔约过失责任的若干理论问题进行了探讨。本文探讨了缔约过失责任的基础理论,并总结了我国立法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指出了缔约过失责任的完善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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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是大陆法系民法理论中的一项重要学说,该学说较好地解决了合同缔结阶段对当事人的保护,避免了合同缔结这一过程成为法律调整的空白之地。自耶林创立该理论后,各国立法和判例纷纷予以确认。但立法和判例的确认,并未解决缔约过失责任理论中留下的若干问题。完善的理论是指导我们进行科学的立法前提,我国正在如火如茶地进行民法典编撰,梳理缔约过失责任上的理论问题,有助于建立我国合理的民事责任体系。基于完善我国民事责任体系的动机,文章对缔约过失责任的若干理论问题进行了探讨。本文探讨了缔约过失责任的基础理论,并总结了我国立法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指出了缔约过失责任的完善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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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买卖法上瑕疵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共存的现象出发,讨论了处理买卖交易中瑕疵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竞合的规则。将告知义务理论引入对买卖交易的分析,有益于从利益衡量的角度确定纠纷解决的规则。但是,鉴于买卖法是在长期交易中确立下来的制度,且救济方式多样,在标的物具有通用的品质判断标准时,或当事人对品质问题有明确约定时,能够为纠纷的解决提供更准确、更恰当的方案,因此应当被优先适用。对于某些没有特定品质标准的物或权利的买卖,当事人又没有对品质作特殊约定的,缔约过失责任可以弥补买卖法上瑕疵责任制度的不足。另外,在欺诈的情况下,考虑到特别保护受欺诈方的需要,应优先适用特别法规定或允许受欺诈人作出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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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论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范围的界正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范围的沿革 缔约过失责任一般指当事人于缔约之际未尽必要的注意义务使相对人受有损害而承担的一种民事责任。任何一种民事责任制度都必须根据其功能和宗旨,明确其适用范围,以使之与法律体系的其它制度相协调,以资适用,缔约过失责任也不例外。但从比较法的角度看,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在不同时期,不同国家差别很大。在古罗马时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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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作为债之义务群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经在司法实践中被广泛认可和适用;但缔约过失的损害赔偿范围究竟如何认定,始终是理论上和司法实务上面临的来决难题.本文以“义务、利益、责任三位一体”为思考方法,考察合同法立法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立法初衷,借鉴并努力完善上世纪80年代以来荷兰最新的缔约过失责任承担范围界定方法,试构筑一套指导法官自由裁量的客观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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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新论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吴卫星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1,(1):53-59
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立法和判例随时代的变迁而不断发展、变化,然而我国法学界囿于传统理论,忽略了它的新发展。由此而产生两个重大错误,一是认为缔约过失责任仅是为了保护受害人的信赖利益;二是认为缔约过失责任仅适用于合同未成立、被撤销或无效场合,而不能适用于合同有效成立场合。笔者认为,缔约过失责任既适用于合同未成立、被撤销、无效情况,也适用于合同有效成立的场合,其赔偿范围既包括信赖利益的损失,也包括固有利益的损失。另外,本文对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等也作了初步的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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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由德国法学家耶林于1861年提出,被誉为法学上的发现,对各国立法和判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本文拟从缔约过失责任理论的创立、法律基础、构成要件以及我国《合同法》规定的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四方面对缔约过失责任进行浅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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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没有履行依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必要义务,而造成另一方当事人的信赖利益损失,为此要承担的一种损害赔偿责任就是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注重在合同缔结阶段对当事人的保护,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我国关于缔约过失责任损害赔偿保护利益的适用范围和原则不明确,明确缔约过失责任损害赔偿保护利益的适用范围,确立缔约过失责任损害赔偿的信赖利益原则及范围才能更好的完善我国缔约过失责任的损害赔偿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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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从本质上说,是在缔约过程中,具有过错的一方缔约人所应承担的相对方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责任。缔约过失损害赔偿通常是对当事人所受财产上损害作出的,这是因为大多数场合缔约上过失所造成的损害为财产上损害。至于在缔约过失责任的场合是否应包含非财产损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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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学界对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有多种界定,各有侧重而互不一致,都或多或少存在着某些不足之处。缔约过失责任应当是指在合同尚未生效的缔约阶段,一方当事人因违反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先合同义务,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信赖利益和固有利益之损失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从性质上说,缔约过失责任是不同于侵权责任、违约责任的一种独立的民事责任,也是一种独立的发生债的根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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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的缔约过失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制与经济》2007,(10)
合同是现代社会商品交易的主要表现形式。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因一方当事人未尽必要的注意义务或滥用合同自由,而使他方当事人遭受损失的问题层出不穷。我国现行《合同法》比较完备地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对保护缔约方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试对缔约过失责任的产生前提、性质、构成要件以及主要适用类型作相关分析,以期在司法实践中正确地理解与适用这一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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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性质新论——以德国学说与判例的变迁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德国民法创设缔约过失责任,是为了调和传统侵权行为法的严苛之处.缔约过失责任本质上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形式.缔约过失责任产生于缔约人双方为订立合同而接触、磋商的过程中,其与合同是否成立或是否有效没有必然联系,不仅适用缔约一方在缔约过程中所受到的信赖利益的侵害,而且适用缔约一方在缔约过程中所受到固有利益的侵害.缔约过失责任的发展取决于两个因素:侵权法的立法模式与合同自由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之间的协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