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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后肇事者逃离现场,让顶替者去公安机关投案,或者肇事者没有离开,在现场指使他人顶替,将被指使人送往交警队后离去,其行为的根本目的在于使自己逃避法律追究,让人顶替行为本质上属于交通肇事后的逃跑行为,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从重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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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案例启示:妨害作证罪中的方法,既包括暴力、威胁、贿买的方法,也包括一般性的请求、嘱托、引诱的方法,行为人交通肇事后指使他人顶替的行为构成妨害作证罪,对肇事者应当以交通肇事罪与妨害作证罪实行两罪并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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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133条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是交通肇事罪的加重处罚情节。具体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致被害人当场死亡后逃逸,此种场合,应在三至七年幅度内量刑;一种是被害人当场没有死亡而逃逸,由于行为人没有及时救助,因而导致被害人死亡,此种情形应在七年以上幅度内量刑。具体认定时,应注意下述几个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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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8月23日晚,赵某驾驶拖拉机与相对方向骑自行车的况某发生碰撞,赵某当即报警求救,虽经及时抢救,况某仍因伤势严重而死亡。公安机关将赵某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审查,赵某的行为构成犯罪,但主观恶性不深,又系初犯和偶犯,且悔罪态度好,案发后积极与被害人达成和解,被害人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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飙车和醉酒驾车等恶性交通事故近年不断发生,已经引起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但是法院对这些案件的审理结果却有很大差异,因此,本文飙车和醉酒驾车等恶性交通肇事行为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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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在交通肇事罪中是一种较为复杂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关于交通肇事罪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有三种情况,一是作为定罪情节的逃逸;二是作为加重情节的逃逸;三是致人死亡的逃逸。这三种逃逸在定罪量刑中的作用是不相同的。本文结合某基层人民检察院2009-2011年受理交通肇事案件的情况,对交通肇事逃逸情节的认定以及在定罪量刑中的作用等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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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属于行政犯或法定犯,即须先存在交通肇事的行政违法,才能再进一步确定此种行为是否存着追究犯罪的可能。交通肇事罪双重违法的特点,决定了我们必须重视道路交通安全法与刑法之间的关系,严格区分两部法律在法律术语、责任内涵上的不同意义,从而正确认定刑事责任。一、逃逸的类型逃逸,从汉语语义上讲有逃跑之意。交通事故中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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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过失犯罪的交通肇事罪与故意犯罪同样存在自首;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义务并非是《刑法》交通肇事罪所规定的义务;交通肇事后报警认定为自首不属于重复评价;肇事后报警不算自首但逃逸后投案算自首有违形式逻辑规则;浙江高院擅自规定交通肇事报警非自首,在释法权限上有所不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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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某日凌晨,赵某驾驶一辆卡车与钱某、孙某一起外出,途中与一辆摩托车相撞,致使摩托车驾驶员李某受伤。赵让钱看车并与孙一起拦车将李送往医院,途中赵与孙商量不承认此事是己所为,并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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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来,无名氏被害人遭遇不测身亡后,因其身份无法确认,他们作为公民应得的民事赔偿权利一直得不到有效保护,同时,因被害人身份不明确导致的无适格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诉讼的情况,在一定程度上也剥夺了嫌疑人获得从轻处罚的条件,损害了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应当引起重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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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2009年11月28日17时许(当天下雨,天色已黑,事发路段无路灯),犯罪嫌疑人史某某无照驾驶无牌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某村某路段,因观察不够,遇情况措施不当,撞到前方同向非机动车道上蒋某骑行的电瓶三轮车尾部,致电瓶三轮车斜向路南冲出约47米停在路边绿化带中,蒋某摔倒在距撞击起点26米左右由西向东行驶的靠双黄线的机动车道中间路面上。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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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人民检察院收到一起交通肇事案件,该案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因犯罪嫌疑人在交通肇事致一人重伤后逃逸,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公安机关以犯罪嫌疑人构成交通肇事罪移送审查起诉。对于本案,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11月10日作出了《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认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不符合《解释》的规定,对交通肇事逃逸不能重复评价,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可以看出,本案的争议实质上是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的内涵及适用等方面的争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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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行为人对这一事实主观上是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在此认识的基础上;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以及不进行抢救被害人的行为。逃避法律责任和救助义务,这两者只要逃避其中之一就应该认定为逃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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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交通肇事是否存在自首问题,无论是刑法理论界还是实务界一直以来都存在分歧。本文将对交通肇事案件中的自首问题作分析,着重论述交通肇事罪中应成立自首,并对自首的表现及认定作相关论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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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找国交通肇个犯罪的理论与实践中,交通肇事后逃跑案件的定性,是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我们这里界定的交通肇事后逃跑案件,是指行为人在驾驶机动车辆肇事后畏罪潜逃,致使肇事后果恶化的道路交通肇事案件.这类案件中,肇事者无视肇事后果继续向恶性方向发展的情状,为逃避法律的制裁而逃离肇事现场,造成了更加严重的危害后果.这种危害后果多表现为车辆肇事致被害人重伤.由于肇事者逃跑,致使被害人无人救助而死亡.实践中,对这类案件是否仍以交通肇事罪定性?肇事后的逃跑行为对案件定性有无影响?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