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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703 毫秒
1.
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时,应当主动向人民法院举证或提供证据线索,申请法院调取证据,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主张负有举证责任,但下列情况例外,原告不需举证或应由被告提供证据。  相似文献   

2.
在中国 ,法官是法庭的主体 ,其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法官有各种各样的职能 ,但是 ,无论是法官的断案还是当事人参与的法律程序 ,都是围绕证据进行的 ,最后法官必须依据证据做出裁定 ,这里就有一个认证的过程 ,虽然当事人也参与整个认证过程 ,但是归根结底他却是法官独自的职能。认证过程是一个牵动全局的程序 ,文章从法官的角度出发来认识认证程序 ,期望使法官的认证职能更加清晰化和规范化。  相似文献   

3.
证据制度一直是诉讼法学中的中心问题。行政诉讼法学界也不例外,关于行政证据制度的研究正在热烈进行当中,并且积极酝酿《行政证据法》的制定。从主体的角度出发,诉讼中的证据问题应当是两个层次的:当事人对证据的运用和法官对证据的判断。两方面相结合方可构成完整的诉讼证据制度。而目前,对行政诉讼中法官应当如何判断证据问题的研究是不充分的,研究的不充分必然会导  相似文献   

4.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刑事证据保全制度没有作出规定.刑事证据保全是一种由当事人提出申请,由法官对此申请进行裁断的具有司法性质的行为,它对于保障被追诉人的辩护权、查明案件事实、推进我国的刑事审判方式等具有重要的意义.我们应当从程序正义、诉讼结构、被追诉人的诉讼权利等角度出发,来构建我国的刑事证据保全制度.  相似文献   

5.
互助县     
和谐司法重在“和”“和”不仅是中国人追求的最高人生境界,也应当成为现代法官审理案件追求的最高境界。“和”要求法官必须保持平等宽容的心态。在办案中。法官虽然高坐在审判席上,但要把心态放低,尊重当事人的陈述和要求。当然,“和”并不是要回避矛盾,法官要通过分析当事人心理,注重释明法律,查清案件事实,讲究方式方法。进行法律和事实分析,使当亭人胜败皆明,而不再执着于利益之争,最终达到案结事了。总之,法院工作搞得好不好。最终要看人民群众满意不满意。  相似文献   

6.
证据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是案件事实的客观存在物和相关人的主观反映。无论是案件事实留下的客观存在,还是有关当事人的主观反映,都要通过办案人员去收集取证和分析鉴别。然后,去伪存真,运用真实的足够的证据去“复制”“还原”已经成为过去时的案件事实。搜集证据、运用证据的过程,就是重视案件的过程,也是破案的过程。  相似文献   

7.
我是大连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通过办案,我认识了谭彦。我从心里敬佩他,尊敬他。 法官办案,当事人可以请律师,也可以不请律师。律师的职责是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提出有利于委托人的代理意见。而法官的职责是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提出合法公正的判决意见。在有的法官看来,律师是专门和他们唱反调的,因此,对律师代理案件不欢迎。谭彦却不是这样。他把自己置于代表国家严肃执法的位置上,他希望他所办理的每一个案件,当事人都能委托律师代理。我曾问过谭彦:“你办案为什么希望律师代理?”他说:“律师代理,一是有利于查清事实,二是有利于依据事实和法律说服当事人,提高办案质量,减少误差。”  相似文献   

8.
王春波 《求实》2006,(Z2):84-85
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是指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应当举出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否则,将承担败诉风险及不利后果的制度。根据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关于证据的规定》等,可以看出,我国的行政诉讼关于举证责任实行的是有限制的“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和民事诉讼相比有较大的差别,  相似文献   

9.
李早 《理论学刊》2008,(5):97-99
英美法系的诉讼制度以对抗性为突出特点,其中当事人双方积极对抗和法官消极仲裁是此种模式平衡的基础.在这一总的制度环境下形成了具有独立价值的证据制度,包括承认当事人对证据规则的使用和事实的认定有积极能动的作用,律师具有充分的调查取证权等等.这一制度对我国证据法的建构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0.
正所谓事实清楚原则,是指调解过程中,应当坚持只有查明事实、分清责任才能进行调解的原则。事实清楚是调解的基础和前提。只有查清事实、分清是非,才能使双方当事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哪些是合法的,哪些是违法的,从而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调解协议。事实不清,不能调解。因此,调解员要掌握案件的全部事实。调解员通过听取当事人双  相似文献   

11.
推定能否转移证明责任之辨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关于推定能不能转移证明责任的问题 ,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指推定具有什么效力的问题。但关于这个问题的分歧之大 ,却是常人难以想象的。以至于有学者感慨到 :“困难并不在于要确定推定是什么 ,而在于确定推定的效力是什么。”(一 )英美法系的见解在英国证据法学界 ,对于推定能不能转移证明责任存在激烈争论。一种观点认为 ,推定可以转移证明责任。在民事诉讼中 ,当一方当事人主张法律推定时 ,举证责任就被转移到对方身上。例如 ,当事人主张它作为婚生子女对父母的财产享有继承权 ,它就必须证明自己系婚生子女。如果他能证明自己是在合法的婚姻…  相似文献   

12.
当事人平等原则是各国民事诉讼活动应当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医疗侵权诉讼是一种特殊类型的民事诉讼活动,作为原告的患者和作为被告的医疗机构在诉讼中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现象.若实行传统的要件事实主张要求和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则处于弱势地位的患者根本无法与处于优势地位的医疗机构相抗衡.故为实现我国医疗侵权诉讼中当事人诉讼地位的实质平等,一方面应当降低原告对于要件事实主张的具体化要求,另一方面应当适用举证责任缓和与举证责任倒置相结合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相似文献   

13.
证明 ,是指用已知的事实去确认未知事实的活动 ,这是一般的逻辑证明。诉讼中的证明是指司法机关或当事人依法运用证据确定或阐明案件事实的诉讼活动。① 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是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在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 ,依法运用诉讼证据确定刑事案件事实的活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 ,主要是发现、收集证据和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过程。所以 ,刑事诉讼证明贯穿于侦查、起诉、审判各个诉讼阶段② 。刑事诉讼证明不仅解决思维形式问题 ,而且解决案件事实内容问题 ,因此 ,它除了应当遵循一般逻辑证明的规则外 ,还应当遵循辩证唯物主义…  相似文献   

14.
我国法院作出的移送管辖裁定有两种类型:一种是法院依职权主动作出的裁定,另一种是法院审查当事人管辖权异议认为当事人主张成立时被动作出的裁定。我国法规范尚未明确规定当事人对移送管辖裁定的救济路径,为更好实现当事人诉讼权利与法院审判权力之间的均衡配置,有必要探讨此问题。当事人对移送管辖裁定的救济路径依赖于移送管辖裁定的具体类型:在第一种类型下,因法院所作裁定并无当事人关于管辖权之意思介入,故此时应赋予当事人救济权,当事人有权向受移送法院而非移送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但不能直接就法院裁定提起上诉;在第二种类型下,根据民事诉讼一事不再理原则,提出管辖权异议或者移送管辖申请之当事人的对方当事人对移送管辖裁定不享有上诉权。  相似文献   

15.
行政诉讼证据制度是行政诉讼中的核心问题之一,它既是当事人进行行政诉讼、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武器,也是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辨别争议事实真伪的工具。行政诉讼证据提供规则要有期限要求、形式要求、证据交换制度、证据补充与证据交接等。因此,必须要以保障相对人权益、限制行政权为基础,体现审判机关对行政权的监督,加强证据提供规则在实践中的可操作性,不断完善我国行政诉讼证据制度。  相似文献   

16.
正证人证言是民事诉讼中最常见的证据类型之一。证人证言是将证人在法庭上就其亲身经历的案件事实所作的客观陈述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资料。英美法系国家奉行证人中心主义,证人证言在所有的证据类型中居于核心地位;大陆法系国家证人证言的地位虽区别于英美法系国家,但仍然是一种重要的证据类型。大陆法系国家将证人定位为向法庭陈述其感知的事实的第三者,其首先将当事人排除在证人范围之外。学者一般认为,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自己了解到的案件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不包括向当事人所作的陈述[1]。同时,还将证人限定于是将其感官体验的  相似文献   

17.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现将一些常见纠纷中需提供的证据按类分列如下: ①宅基地、土地使用纠纷需提  相似文献   

18.
由于不少第一次打官司的当事人走进法庭时“心里没谱”,不知如何有效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近日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积极推行诉讼风险告知制度,以“解决争议、平息纠纷”为目标,使案件审理、执行的风险具有可预见性,以便当事人谨慎选择诉讼手段解决纠纷(见3月27日《法制日报》)。“诉讼风险告知制度”在国内的很多法院都已推行。尽管在客观上,诉讼风险告知制度确实帮助了一少部分无诉讼知识的人,减轻了法官的工作量,提高了诉讼效率,使当事人避免了一些不必要的诉讼。但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当事人可以自由处分自己的权利,诉权是当事人…  相似文献   

19.
行政调查初论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行政调查是行政主体在行政程序开启之后、行政决定做出之前,为了查明案件事实,依据职权所进行的资料收集、证据调取活动,具有附属性、程序性、裁量性及间接影响权益性等基本特征.作为一项程序性行政行为,行政调查的运用应当遵循法定主义、职权主义及当事人参与主义等基本原则,并选择适当的方法为之.  相似文献   

20.
法之 《支部生活》2007,(3):44-45
仲裁,又称为“公断”,指的是纠纷出现以后,双方当事人自愿地把它交给共同所依赖的第三人(仲裁机构)来作出裁决,一裁终局,双方当事人不得对裁决持有异议,并且必须自觉地执行裁决,否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这么一种解决争议的办法。仲裁的这种性质使它具有以下一些特点:①自愿。所有的当事人都必须自愿把争议解决权交给仲裁机构,只要当事人的任何一方不同意去仲裁,仲裁机构就不得对争议进行裁决。同时,当事人还可以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员,约定仲裁程序等,这是仲裁同到法院起诉无须征得对方当事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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