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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他人吸毒罪中共同犯罪行为的认定,包括共同容留他人吸毒的实行行为,共同容留他人吸毒的组织行为,共同容留他人吸毒的帮助行为。共同犯罪故意的认定包括实行故意、组织故意、教唆故意和帮助故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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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中止是犯罪中止与共同犯罪两种特殊犯罪形态的结合,具有双重特殊性。目前我国对于共同犯罪中止的认定还没有明确的立法规定,但大部分学者都已认同。本文以中外共同犯罪中止理论为基础,讨论了共同犯罪的司法认定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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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和一般的犯罪一样,其也存在着犯罪的特殊形态,如何认定共同犯罪中尤其是部分共同犯罪人的犯罪停止形态,在理论学界有较多的争议,本文试从不同犯罪人在共犯中的地位和作用来入手,略论共同犯罪中各种情况下犯罪中止的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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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单位犯罪可以有共同犯罪的形态,在单位与自然人的共同犯罪中,若该自然人非此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则是分别按照自然人与单位的标准分别定罪量刑。若该自然人为此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只要有为自己谋取利益的主观方面,也应该认定其与单位共同犯罪,并且因其主体身份的不同对其进行数罪并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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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犯罪构成体系的阶层化及共同犯罪的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我国传统的四要件犯罪构成体系之下,犯罪的各个构成要件处于同一层次,相互之间欠缺阶层性或位阶性,犯罪成立的判断具有整体性和一次性特征,由此决定犯罪概念的内涵具有单一性,即仅能从符合犯罪成立的全部要件的层面来理解犯罪。根据我国传统的四要件犯罪构成体系和单一的犯罪概念来认定共同犯罪会遭遇诸多困境,而摆脱困境的根本出路在于运用阶层性的思维来改造我国传统的四要件犯罪构成体系,并遵循先考察违法(客观)要件后考察责任(主观)要件之犯罪认定路径。在此基础上,应对犯罪的概念作多元化的理解,并以不法归责为基础来建构共犯论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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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8月12日深夜,被告人刘某、孙某(盗窃本犯)等人窜至歙县王马电源有限公司盗得蓄电池极板后,孙某通过电话联系了被告人王某,要其收购“废品”。次日凌晨,在孙某带领下,王某驾车到达赃物堆放地点。王某在现场看到了参与盗窃的刘某、孙某等近10人在场,地上摆放着用尼龙袋包装的大量电源极板(重约4吨),便予以收购。经估价鉴定,被告人王某收购的赃物价值9万余元。王某归案后,交代自己收购赃物的事实,并主动供述了出售赃物的上游犯罪行为人孙某、刘某的特征及盗窃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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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共同犯罪人行为不一致时犯罪形态的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共同犯罪人犯罪行为不一致时,停止犯罪的人的犯罪形态相对其他继续犯罪人的犯罪形态既具有独立性又具有从属性.一般来说,共同犯罪人行为不一致是因分工不同不具独立性;共同犯罪人自动放弃有条件继续进行的犯罪行为时具有独立性;受邀约犯罪的人还没有实施预备行为时印已停止,该行为人不构成犯罪;各共犯均实施预备行为以后,共犯未到作案现场以前因意志以外的原因停止犯罪,该共犯的犯罪形态是犯罪预备;共犯到现场以后因意志以外原因停止犯罪,如停止者未将不能继续犯罪的情况告知其他实行犯,其犯罪形态不具独立性,如告知了其他实行犯,其犯罪形态具有独立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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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赵某,原系宝钢发展有限公司工业环保部回收二部职工。董某某,原为宝钢发展有限公司工业环保部门卫保安。2008年12月中旬某日18时许,赵某在下班后骑摩托车回到工作的宝钢发展有限公司工业环保部回收二部.由董某某放行进入厂区。赵某至仓库窃得价值人民币7300元的废硬质合金辊环8个计73公斤,放置在摩托车的后置箱内,在带离厂区(门岗仅董某某一人值岗)时,董某某见赵某的摩托车后置箱内可能放有被盗物品,但未予阻止,放行赵某离开厂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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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因犯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一审判决生效后,被告人张某向看守所管教民警揭发了在案发前陈某诈骗其30000元的事实。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陈某退出了所骗的赃款3000f)元,且被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罚金15000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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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之间在刑法理论层面不是共同犯罪,但相关单位犯罪司法解释性文件和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单位犯罪案件又与刑法理论层面的这种规定存在一种紧张与对立,这就迫使我们应该在一定限度内承认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之间本质上是共同犯罪关系,才有可能解决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相关直接责任人员的定罪量刑问题。在单位犯罪构成共同犯罪的前提下,根据直接负责人员主观故意的不同,可以对不同的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定罪量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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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是一种以犯罪主体为划分标准的犯罪类别。尽管单位犯罪经常以共同犯罪的形态出现,但不能以此将单位犯罪等同于共同犯罪。两者是有区别的,我们认为: 单位是相对自然人来讲的社会、经济、民事等活动的一个重要主体,而且一个犯罪单位只能有一个犯罪主体存在。而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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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共同犯罪案件数量越来越多,具体的发案原因和案情也越来越复杂,给司法人员合理划分认定具体责任带来了挑战。司法实践中存在共同故意致人轻伤案件中仅追究直接致害者的责任、及附带民事诉讼中共同犯罪人的赔偿责任认定不清等问题。正确界定共同犯罪的责任和份额承担应遵循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区别对待原则和罪责自负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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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交叉型共同犯罪下应结合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认定毒品数量;人货分离拒不认罪状态下,应严格审查在案证据的证据能力、证明力以及相关的逻辑关系,判断在案证据能否形成证据链,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毒品数量是量刑的重要情节,但不是唯一情节。量刑时,特别是在考虑是否适用死刑时,应当考虑毒品数量、犯罪情节、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以及当地禁毒形势等各种因素,区别对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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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未对第26条第3款中犯罪集团所犯“全部罪行”的含义作出规定,由此导致刑法理论上的争议及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混乱。准确认定犯罪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既有助于确定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的刑事责任及其他集团成员的具体范围,也有助于区分犯罪集团的积极参加者和一般参加者,同时还有助于准确判断犯罪集团构成与否,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认定犯罪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时,既要结合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一般理论,又要充分考虑到集团共同故意区别于一般共同故意的特殊之处。犯罪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既包括集团首要分子直接参与实施的或者组织、指挥集团成员实施的犯罪,也包括集团首要分子未直接参与实施的或者未组织、指挥集团成员实施的犯罪。集团成员为了集团利益所自发实施的犯罪,以及集团成员为了个人利益或者出于个人原因所实施的犯罪,均可能认定为犯罪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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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走私犯罪案件侦办实践中,主观要件的认定与把握一直是个难点,也一直困扰着缉私警察,下面结合一起具体案例谈一些体会和想法。 案情主要经过如下:1999年9月犯罪嫌疑人上海某公司经理史某通过熟人介绍,认识了北京某外贸公司的柯某和赵某。又通过柯某与赵某的牵线搭桥,史某从一河北人王某处非法购买进口免税证明,并利用这些免税证明进口了三台挖掘机,实施了走私犯罪行为。本案告破后,对史某走私犯罪行为的定性没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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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成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6,9(6):27-33
对国有单位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实施受贿行为的定性,刑法理论界存在不同观点。笔者主张,在自然人认识错误的情况下,单位与自然人不成立共同犯罪,而是分别构成不同的犯罪。对于单位贿赂犯罪中的个人行为,也应分单位受贿与单位行贿这两种不同情况予以研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