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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的权威类型是一种混合型的权威统治,其中传统、个人和法律都在对政治过程产生权威影响。这一过程是中国社会现代化过程中必然出现的一种权威统治状态,它是一种正当的形态。但是随着现代化的进一步推进,这种混合型的权威统治类型所依赖的统治要素,在结构上将会发生变化,法律将取代传统和个人而成为其中最重要的国家治理工具,法治型权威将成为未来发展的走向。如何才能从这种混合型的权威统治转向法治型权威呢?出路在于实现法治优先之治国方略,通过法律的正当程序迈向法理型统治权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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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监督数字化智能化是新阶段数字法治、智慧法治建构的重要变量。由检察大数据至法律监督数字化智能化的迭代升级,包含着技术、赋能、范式的转型升级,是应对与适应数字安全、数字司法公正、权利保障、制约监督及基础建设等方面现实需要的重要改革举措。具体来说,法律监督数字化智能化的重点在于“技术治理”的工具赋能、代码规制的监督样态、“去中心治理”的权责配置及强化算法模型应用监督等方面。法律监督数字化智能化改革的实践路径是通过遵循机械学习流程,建设大数据法律监督平台,建构法律监督算法模型,探索智能辅助“深度学习”机制,推动数字检察法律制度体系双层建构,助推数字化转型的规则之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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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同志在十九大报告中提出“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这是对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良法是善治之前提”表述的进一步升华.法治是法律之治,更是良法之治.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有法可依”的问题已经基本解决.法治建设的重心已从规模扩张转向质量提升,即从“有法可依”转向“法律可依”.习近平同志在2013年2月23日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中指出:“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期盼,已经不是有没有,而是好不好、管用不管用、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国,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好国;越是强调法治,越是要提高立法质量.”可见,未来的立法,无论是立、改、释,都应当注重质量提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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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法治精神是西方政治法律文化的核心层的精神。西方社会的发展与法治精神休戚相关。中国传统政治法律文化是人治精神一贯到底。中国古代法家的“以法治国”’、“垂法而治”不是体现民主精神的法治观念,而是专制制度下把法律作为统治工具,仅仅区别于儒家学说的一种思想体系。社会主义的中国发生极端专制的“文革”决非偶然,这种“文革”,西方不可能发生。在中国这样一个历来缺乏法治精神传统的国度里寻找法治之路,需要我们的理论家拿出无畏的批判精神,需要我们的政治实践家的远见卓识。没有怀疑和批判,便不会有争鸣;没有观念的革命,便没有法治意识、法治环境。中国的法治不是一般意义的工程。它的目标既是制度的,也是意识的。这个工程要达到规模效应,首要的是精神的革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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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法盲”的治理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本文通过对法盲这一当下中国法治现实存在之事物/现象的分析,试图将法盲的存在放置在法的统治和国家治理的宏观背景下进行理解,进而以此来勾勒一条区别于西方法治的有关中国本土法治的发展图谱。具体而言,本文通过将法律知识区分为法律的基础性知识和法律的技术性知识,并根据公民对这两种不同法律知识各自不同的认识和态度,从而将法盲这个日常生活中随意使用的整体性概念界分成敌对性法盲、被动性法盲和挑战性法盲三组不同的范畴。把法盲与法治的关系纳入到建构人民共和国这一伟大政治理想的视域中进行理解,法治的运作策略也就变成一种具体而微的类分治理。正是通过对敌对性法盲的征服和对被动性法盲的教育,以及对挑战性法盲的细心保存和有条件支持,国家治理的理性由此得以展现:即国家治理的逻辑既不是纯粹的法的统治,也不是多数人决定的人民民主,而是平衡于两者之间的共和宪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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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治与德治是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兼容关系理解法治与德治具有兼容关系,首先必须明确的概念是:在治国基本方略层面上法治相对应的是人治。在法治状态下,法律至高无上,人们崇尚法律,任何人和组织都必须接受法的最高统治,而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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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浩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7,(2):74-83
中国正处于深刻的社会转型之中,其治理以法治为指向,视法治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践行规则之治、法律主治和良法之治,构建国家统治、社会自治与个人自主三者协同的治理格局,以实现社会生活的法秩序构造。在法治中国建设的历程中,国家的权威支撑、保障着法律权威,引领并推动着法制变革和法治发展;而国家的强势介入以及由此生成的国家主义立场却又在一定程度上排拒了法律对权力的约束,弱化了协同共治的法治社会的可行性。国家主义与法治之间的博弈,势必影响着立法、司法的制度设计以及法治实现方法的理解适用。转型中国的法治化治理需要正视并反思这种国家主义立场,反思其对法治立场和效用的侵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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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一、“儒家人治法家法治对立论”的由来在我国,对先秦儒法两家法律观的研究和评价,有一种影响颇大、流传极广的观点,即“儒家人治法家法治对立论”。人治和法治并不是中国法律史上固有的概念,而是随着近代的“西学东渐”之风,由我国资产阶级学者从西方引进的。最先将人治和法治用到先秦儒法两家头上去的,要推梁启超。他在一九二二年出版的《先秦政治思想史》一书中,称儒家为“人治主义”、“德治主义”、“礼治主义”,称法家为“物治主义”或“法治主义”,以及“术治主义”和“势治主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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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的基本要件:从法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动态的法治的最基本的启动和维持力量是治者从法.法治的真正治者是人,不是法律,所谓"法律的统治"不过是语言逻辑上的一种虚构.从法的主体对于法律是主动的、积极的,而法律对于从法主体是去向的.以主动、积极为特点的从法具有治的创造力.主要表现在:创生新法,扩展法律的治域;改善法律,培育良法;奉行法律,确保法律的有效实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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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主与法治的分离与契合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民主与法治已成为现代宪法的主流价值追求 ,但二者间的关系却十分复杂。成功地调和二者间的价值是一部宪法融入现实生活的关键。事实上 ,法治与民主间的争论从来就没有消停过。二者在“谁来统治”和“如何统治”的问题上意见不一。现代民主与法治也存在契合的领域。现代民主是一种消极自由 ,法治则是公民自由在法律上的体现。另外 ,民主虽对多数之治念念不忘 ,但却从未真正地主张过多数的权力是绝对和无限的 ,这为法治留下了作为的空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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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开历史,古今中外,治国的方略无非有两种,一为人治,一为法治。人治,指统治者一个或少数人之统治,是一种统治者高度集权的专制统治方式;法治,则是指一国依据法律进行统治。这二者的根本区别在于前者的权力归结点在人(所谓“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后者的权力立足在法。法治是保持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基础,也是维系社会进步,保障人民福祉,促进经济繁荣的关键所在。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法治应成为我国社会所追求的目标。 在我国,“法制”一词产生很早,在一些古代文献和春秋战国时期法家人物的言论、著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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穷国无法治 ,愚昧无法治 ,乱世无法治。我国不是一个连一点法律经济成本都付不出的穷国 ,但也不属于可以付出足够法律经济成本的发达国家 ;我国不是一个连一点现代法治所需文化条件都不具备的愚昧国家 ,但也不属于完全具备现代法治所需文化条件的国家 ;我国不是一个处于乱世的国家 ,但波澜起伏的社会变革对法治的影响也是显而易见的。因此 ,中国依法治国的渐进性是一种客观规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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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中国最大的命题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民主法治”是和谐社会的主要内 容之一。建设一个民主法治社会是几千年来人类共同的心愿。春秋时的管仲有言,“法者, 民之父母也”。而西方的亚里士多德也对法治做了经典的解释:“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成 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的良好的法律”。法有良法 与恶法之分,一个崇尚法治的时代,必须是一个良法之治的时代,没有良法就没有法治。恶 法支撑的是既得利益集团的恶行,他所体现的不是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民主是法治的前 提,法治是民主的保障。建设一个民主法治的国家,是中华民族雄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的希望 所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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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法学》2020,(5):120-130
法治相对于人治的优点在于免于专断,它许诺了一种无支配自由的理想,从中可以导出以共同善为旨归的实质合法性原则,否则法律本身就成为专断的表现,从而远离法治的无支配理想。另一方面,祛除专断要求在程序上克服不受控制的权力实施,法律统治的可能性因而要依凭政体形式、权力制衡、程序论辩等制度条件。此外,由于专断具有不可问责的特征,因而法治的实现还要求公民能够信任法治并透过行动对官员积极问责,这可称之为法治的文化条件。最后,法治在其性质属性上具有政治善、共同善、基本善以及内在的善之多重面向,这强化了无支配自由作为法治理想的吸引力,特别是对现代多元社会的普遍吸引力。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