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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弃权后“另选他人”与“不能另选”两种情况都不违法,都可以合理存在,实际操作中以弃权后不能另选他人为主。,仔细体会组织法和选举法的释义,笔者认为,法律仅规定了弃权是指投票人没有对候选人表示赞同或者反对意见的一种行为,并没有对“弃权后是否可另选他人”做具体、细化的说明。j因此关于弃权后是否可以另选他人的问题,不存在法理上的冲突,只是不同个体站在不同角度所作的不同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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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名思义,“弃权”是指代表或者委员主动放弃行使表决权的行为,是不具有实质内容的表意行为。从法律层面看,表决权是代表或者委员表达自己意志的实体权利,其方式有“赞成”“、反对”和“弃权”。显而易见,“弃权”并非“赞成”和“反对”之间的折中方式或中间概念,它作为对实体表决权的特殊补充形式,是代表或者委员在履行投票职责中主动放弃行使实体表决权时享有的一项程序性权利。在人大工作实践中,弃权票虽然被单独作为一类加以宣读,但常被人们划归反对票一类,或者在实际上起到反对票的法律效果。事实上,这些习惯做法忽视了弃权行为的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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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某报发表题为《正视代表“弃权现象”》的署名文章说,近几年来,在人大代表中形成的不提议案、建议和意见,不作审议发言,不认真参加闭会期间活动的“弃权现象”,多为代表自身方面的原因,呼吁全社会正视代表“弃权现象”,共同努力,从根本上消除代表“弃权现象”。文章贴近实际,观点鲜明,使人深受启发,但将代表“弃权现象”加以贬斥,甚至号召全社会共同根除,笔者不敢苟同。代表作不作审议发言,提不提议案、建议和质询案,实际上是代表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对该事务所持的一种意思表示,一种评价,一种态度。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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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萝卜白菜规则”,是安徽阜阳颍州区南塘村新近学习应用的一种议事方式,它让村民们学会民主辩论与表决。在这一规则运转了3个多月后,南塘兴农合作社负责人杨云标感叹说,“萝b白菜规则”用主持中立来破解领导人文化,用弃权无效来破解老好人文化,高(据《新文化报》2009年2月11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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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天主人》1998,(10)
法律规定,选民、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在选举或表决时可以投赞成票、也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弃权一法律还规定,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进行选举及表决时,均以获得过半数票予以通过或当选。即得赞成票超过参选人数或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总数的一半即可当选或通过。可见,选举或表决仅以赞成票的得票数为准,而弃权和反对票之和只要小于50%即可:即使赞成票之外的全部是反对票也不影响该项选举或决定的通过。虽然法律规定,除投赞成票外可以投反对票和弃权票,但对于选举或表决结果,反对票和弃权票没有区别的意义。笔者认为,此规定似有商榷之处。尤其是在进行选举和人事任免表决时,反对票和弃权票表示了两种明显不同的态度,因此,应区别对待,重视反对票的作用。投弃权票有两种态度,一种是对选举和表决的候选人情况不清楚,所以不明确反对或赞成。另一种是情况清楚,不赞成,但保留意见,不置可否。投反对票者是其对选举和表决的候选人情况清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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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网络空间中发生的犯罪行为与其他犯罪行为相比具有特殊的犯罪原因。从越轨行为角度观察,网络犯罪行为基于行为反道德性和反社会性取得的可罚性被削弱,但位于事后评价层面所附加的道德属性仍然存在,在复杂的网络犯罪评价体系下,网络犯罪行为和越轨行为边界愈加模糊。从网络技术行为角度观察,技术中立作为犯罪动因时属于消极因素,其不直接促进或遏制犯罪,本质上是价值中立。对于网络犯罪,应当结合技术中立,构建二元动因评价体系,从宏观与微观两个层面观察犯罪,并在微观层面明确受道德背反限制的技术中立,以及受技术中立限制的具体动因的评价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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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伯的“价值中立”问题是国内外学术界长期讨论的一个焦点问题。通常学者们的观点只有两种:支持或反对。通过对韦伯论述的“价值中立”相关文本的仔细清理,可以发现学术的“价值中立”问题其实包含了两个问题,即学术知识的价值中立问题和学者的价值中立问题。这两个问题的根据完全不同,它们只有在一定的范围内具有合理性,超出这个范围就变成谬误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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