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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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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案情简介: 一九三三年史某被其在外经商的叔父母史××、王××收为养子,双方家长达成协议,并举行过收养仪式。在此以前,史、王还领来史妹作养女。开始时,史某被寄养在生母处,生活费由史、王负担。一九三六年史、王即将他领至身边抚养。一九四二年史某进厂学徒,每月工资全部交给养父母。一九四五年史患病,临死时留下口头遗言:“原籍的两间平房归史某所有”。一九四六年史某因小事与养母发生口角,被赶出家门出外谋生。从此与其养母联系较少,但在结婚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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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我伯父魏金岑,因脑溢血病突然于四月上旬故去。由于病情来得急骤,临终前未留遗嘱,事后查得他有遗款二千余元。伯父生前的情况是:他和伯母在两年前离婚,当时子女二人已成年,随其母共同生活,平时与伯父没有来往;伯父另有一子在一岁时过继出去。自伯父与原伯母离婚后,伯父精神上感到很寂寞,生活上也无人照顾,过继出去之子经常来照顾伯父,使伯父在精神上得到很大安慰,所以伯父曾表示等将来他(过继之子)结婚时在经济上给予一些帮助;我是他的亲侄子,虽与伯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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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8月的一次飞机失事事件中,有一家三口人——丈夫杨一明、妻子林粉娣和8岁的女儿杨佳佳不幸同机遇难。事发后,按照有关规定,民航单位给付死者丧葬费每人1500元,死者人身赔偿金每人20000元,同时,还给付死者亲属治丧食宿交通补贴费4500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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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冯草、冯韵、冯信均系蔡显庭亲生子。蔡与妻子离异时,三冯均已成年,并独立生活。1985年蔡认识了于凤莲(时年16岁),因不时帮其做一些杂事,双方关系渐密。1987年,两人提出办理收养关系并经所在单位同意,但未办理公证手续。1988年3月,蔡、于订立遗赠扶养协议约定:于的生活费用由蔡承担;蔡的生活由于照顾;并约定,蔡一旦去世,其全都遗产将赠送于凤莲。该协议经过公证。1996年4月蔡去世,留下一套具有52%产权的住房。  相似文献   

5.
被继承人李青早年丧妻。其独生子李志强有妻刘梅、子李玉林和女儿李玉兰。1985年,李青病故,留遗产房屋六间。遗产尚未分割,其予李志强因车祸死亡。在六间房屋如何继承问题上,出现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六间房屋应由刘梅继承四间,李玉林和李玉兰各继承一间。理由如下:第一、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被继承人原有的权利和义务即归由继承人承受,二者之间没有时间间隔。继承人是否实际地、直接地占有遗产,并不影响其对遗产的所有权。结合本案,李志强是李青唯一的财产继承人,因此,李青死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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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我叔父1955年去世,叔母当年改嫁,留下四岁的女孩,由我祖父抚养,刚分给我叔父的三间房子,我祖父继承了,祖父将孙女抚养成人。1972年她出嫁,第二年和祖父断绝了往来。1979年祖父病逝。因从72年开始,祖父的生活一直由我们负担,所以祖父立下遗嘱,死后房子由我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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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张武于解放前外出谋生,与李女结婚,婚后来生育。解放初,张武带李女返回原籍。当时,哥哥张文与寡母朱氏已迁居本县唐桥数年。寡母朱氏于一九六九年病亡。张武回原籍不久,即在唐桥镇买下八间房屋,夫妻俩单独生活。一九六○年张武因犯罪被判处四年徒刑,刑满后留场就业。其妻李女在家独居期间,与他人私通,并于一九六四年生下一子李子龙。一九六六年张武死亡,其生前与李子龙没有扶养关系。次年,李女下放农村劳动,家中的八间房屋被冲击归公。一九七○年李女死亡,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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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个想法老是在我心里呕着,挥之不去,还是讲出来吧。这就是,我想建议全国人大在适当时机对我国现行宪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作出修正案,将“修改宪法”修改为“制定或修改宪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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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形象工程”,今年有两大举措颇为引人关注。一是中国建设银行下文要求对“形象工程”等六类房地产项目不予贷款,一是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表示要严把建设用地审查关,将时“形象工程”及别墅、高尔夫等项目,一律不报批用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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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母只有我一女,自一九七○年以来,由我和爱人瞻养。前些日子,他们考虑到自己年纪大了,找了左邻右舍安排财产继承问题,但却出现了风波。叔伯们提出:嫁出的女,泼出的水,财产不能由我继承。生产队提出:房子是农会分给我们家的,今后应收归集体使用。地主李某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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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一月,我们受理了这样一起继承案件,原告人杨××(五十岁,工人)和被告人(五十三岁,退休工人)、关系人(四十一岁,精神病患者)是同胞兄弟。父死后,被告人于一九四六年与母郜×分家单过,郜×为此登报与被告人脱离母子关系。解放后,特别是“文革”期间,被告人同其母又有来往,并尽过赡养义务。原告人和关系人一直与母郜×一起生活。关系人在一九六三年患精神分裂症住进北京市精神病院至今,“文革”前其住院的医疗费、伙食费等均由其母负担。“文革”中郜被抄家,即停止给付关系人所需的费用。一九七九年四月郜×病故。至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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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殷小门夫妇,于一九八二年相继病亡,遗有八间瓦房。翌年春天,其三子殷泉与长子殷礼、次子殷和为分割遗房发生争执。同年十月,殷泉提出继承诉讼。殷泉在诉状中言明,他的胞姊殷芳虽已出嫁,但也有继承权。一审法院受理后查明,被继承人殷小门女儿殷芳应追加为本案原告,遂书面通过她共同参加诉讼。殷芳接到通知后,亲笔具文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利。据此,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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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矿有个青年工人因犯罪被判刑。捕前,他从别人手里借了一笔钱,直到法办,也未还上。于是,债权人找到其父,要他偿还。可其父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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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崔李氏在六十四岁时嫁与李××做续弦。当时李的两个前妻共留有四女一男,最小的二十二岁,均已结婚和参加工作,两位老人以工资度日,独立生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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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意外身亡后,在处理丈夫后事时竟然冒出了两个妻子。原配妻子在她不知情的情况下,丈夫与假冒她名义的一个女人,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后配妻子见了他的离婚证后,就放心大胆地合法嫁给了他。一个女人是"被离婚",离婚应该无效;一个女人是合法登记结婚,结婚应该有效,谁是丈夫身后遗产的合法继承人,成了双方争论的焦点。承认原配妻子,后配妻子的继承权似乎受到侵害;承认后配妻子,似乎又侵害了无辜"被离婚"的原配妻子的权益。如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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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胡庆之,生前为某文化馆的财会人员。1964年“四清”试点时,胡被怀疑有贪污、盗窃行为,手头现金1200元被没收。1965年底,胡与朱秉惠结婚。朱系再婚,带来十岁女孩关兰玉,三人一起生活。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胡因家庭出身问题及“四清”中被怀疑的问题受到冲击,单位对他停发工资,每月只给15元生活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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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申××的前夫赵××,一九五七年被错划右派,开除公职后到农村劳动改造。一九六二年赵××病故。申××办理丧葬诸事后带着八岁小男孩与宋××结婚。申、宋将小孩抚养成人并已就了业。一九七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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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牟夫原系布店业主,解放前与张玲结婚,居住于自建的一幢私房(共三间60~(m2),价值人民币一万元)。1953年张玲病逝,王牟夫于次年再婚。后妻李珍(小学教师)带来一女黄凤(已工作)、一子黄龙(七岁)与王牟夫共同生活。一年后,黄凤结婚住到夫家并独立生活。1955年王牟夫夫妇又收养了王牟夫弟弟的儿子王尔强(八岁)。1958年王尔强因车祸致残,从此在家靠养父母生活。1960年因家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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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我父亲在旧社会以“一子顶两房”名义娶妻汤氏和马氏。他在一九四五年去世。长期以来汤氏在农村掌管一些田产、房屋、山林等,我的生母马氏在城市掌管一九三一年以她的名义购置的三间平房(共180平米)。她们一直分居生活,各自带着自己的孩子过活,经济上毫无联系。土改时汤氏被划为地主(本人在解放前逃至台湾,后病逝),在农村的产业均被没收。一九五三年我母亲去世,汤氏所生我的异母姐姐们认为这三间房是我父亲的财产,至少也是我母亲与父亲共有的财产,因此要求继承。我和我的同胞兄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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