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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1,(1)
再审申请人:长沙铁路总公司株州北站。住所地:湖南省株州市人民北路车站大楼。负责人:易甫生,该站站长。委托代理人:蒋克元,长沙铁路总公司株州北站 商检车间主任。 再审申请人:南昌铁路局鹰潭站。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东一村1号。 负责人:张英东,该站站长。 委托代理人:李孝亭,南昌铁路局鹰潭站货运室职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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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鉴定结论确立的责任参与度仅仅是法院确定机构医疗法律责任所参照的医学依据,责任比例应在医学鉴定结论的基础上,综合双方的法律地位、医疗机构的过错等因素加以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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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一起因票据贴现到期未获付款而引起的票据追索权纠纷。由于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签章的形式要件,票据保证无效,票据保证人不承担票据保证责任,但依法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