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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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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方志 《中国司法》2012,(12):35-39
近年来,司法部机关收到和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特别是不服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法律服务执业投诉处理行为类的行政复议申请数量增长较快。作为对行政机关执法行为的一种"事后监督",行政应诉案件和行政复议案件办理工作,不仅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司法行政机关行政执法状况,而且,可以从一个侧面发现司法行政机关执法制度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本文拟通过对司法部机关办理的行政应诉案件和行政复议案件进行梳理分析,对相关制度建设提出改进建议,  相似文献   

2.
徐敬业 《中国监察》2008,(14):57-57
近五年来,重庆市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平均每年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在5000件以上,各级行政机关和执法部门平均每年办理行政应诉案件近2000件。到目前为止,全市各级监察机关还没有办理过行政复议或行政应诉案件。这其中原因颇多,但主要的有两条,一是从客观上讲,在我国目前的行政法体系中,监察机关的工作大多属于内部行政行为,不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范围之内,监察机关也没有行政审批和行政处罚等方面的权力。  相似文献   

3.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这种法律制度的建立不仅对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且对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促进依法行政,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但行政复议在实践中存在若干法律障碍,笔者是结合从事基层行政复议案件办理工作实践中,对这些问题提出个人的一些看法和对策意见,供参考。  相似文献   

4.
内部行政行为纳入行政复议的妥当性考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金成波 《法治研究》2013,(11):72-78
为了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发挥行政复议的行政纠纷解决主渠道功能,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有待进一步扩大。内部行政行为是否应该纳入复议,不能一概论之,应该在周延的类型化区分基础上,有选择地将之纳入复议。综合考虑,内部行政行为中的人事行为、机关对机关的内部行政行为应该纳入复议,通过公权力的行使而外化的内部行政行为也应该纳入复议。  相似文献   

5.
行政复议制度,是政府履行层级监督责任和自我纠错的重要法律制度,她既能妥善解决行政争议、化解人民内部予盾、维护社会稳定,也能有效地促进地方经济发展。《行政复议法》实施五年来,我们高度重视行政复议工作,努力探索行政复议方法,不断提高行政复议效率,充分发挥行政复议的监督作用,较好地规范了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  相似文献   

6.
梁国  王瑶 《行政法制》2004,(4):35-37
行政复议制度涉及对侵犯行政相对人权利的行政行为的救济问题,具有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对行政主体的行为予以监督的功能。因此,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保障公民的权利,实现行政法治的目标,各国宪法或法律大都直接或间接地建立了行政复议制度。我国也先后制定了《行政复议条例》及《行政复议法》。  相似文献   

7.
有问有答     
《中国监察》2012,(3):53
编辑同志:各省(区、市)监察机关行政复议机构应该如何向监察部报告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办理情况?读者:小贾小贾同志:依照《监察机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报告办法》的规定,各省(区、市)监察机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机构应当向监察部行政复议机构(监察部案件  相似文献   

8.
抽象行政行为是政府行为中的重要表现形式之一。现行体制下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途径很多,但实际收效甚微。因此,有必要加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有效监督,其中最主要的监督途径就是将其纳入行政复议范围。本文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结合行政复议实践和海外经验,提出了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复议范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对抽象行政行为进入复议范围后面临的申请复议的条件、复议管辖、复议效果、复议决定的性质等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9.
省以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复议管辖是指不服省以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向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上一级行政机关受理,进行审查,作出裁决的行政行为。具体说,就是对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向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对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向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这样做的根据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经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实行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  相似文献   

10.
如何完善抽象行政行为的国家监督,应当在不突破我国宪政体制的前提下,积极推进权力监督的实施,着重发挥行政复议制度的作用,扩大行政复议的范围,而不宜把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范围。  相似文献   

11.
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书面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后复议机关应如何处理,《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最高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解释》对此均未作出规定。被申请人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与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不同,此时复议机关如果继续审理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无法律依据,被申请人驳回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亦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立法精神,复议机关正确的做法应当是终止行政复议。  相似文献   

12.
【要点提示】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对存在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或者滥用职权、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等五种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  相似文献   

13.
目前,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行为不服既不能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只能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这一行为实际上成了公安机关最终决定的行政行为,缺乏应有的法律监督,不符合依法治国的理念.事实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是公安机关履行处理交通事故的职责行为,其法律性质是具体行政行为中的行政确认;应当完善对这一行为的法律救济制度,允许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相似文献   

14.
行政机关驳回当事人申诉的信访答复,属于行政机关针对当事人不服行政行为的申诉作出的重复处理行为,并未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新的法律效果,不是行政复议法所规定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上述信访答复,申请行政复议,接受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当事人不服该决定,诉请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该不予受理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似文献   

15.
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依法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加强层级监督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平台。近几年来,我国相关行政机关努力提高办案质量,畅通复议渠道,健全行政复议工作机制,提高行政复议能力,努力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系统内部,密切了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关系,维护了政府的形象。  相似文献   

16.
黄芳 《行政法制》2004,(4):31-34
行政复议是法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审查行政主体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并作出相应裁决的行政司法行为。行政复议通过行政司法途径,依特定的行政复议程序解决行政争议。行政复议兼具行政性与司法性于一身,是一种行政司法活动。  相似文献   

17.
张龙 《法制与社会》2011,(20):159-160
《行政复议法》首次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到行政复议制度中来,是我国行政制度的一大突破。但在实践中该项制度存在可复议范围低层次性的缺陷。尤其是我国加入WTO后,行政复议制度更应该和世界法制接轨;扩大行政复议范围是来自理论界和实践界共同的呼声。为顺应这一历史潮流和发展趋势,本文主张将行政规章纳入到行政复议当中来。  相似文献   

18.
认定信访处理行为可复议性的要件是存在一个具体行政行为,该具体行政行为影响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且该具体行政行为有可决定性。信访类型可以分为批评、建议式信访和行政救济式信访。信访处理行为是行政机关针对行政救济式信访所作出的一种处理。信访处理行为可以分为首次处理行为和第二次处理行为;第二次处理行为又可以分为重复处理行为和改变处理行为。首次处理行为、改变处理行为和撤销处理行为符合可复议性的认定要件。不履行信访处理法定职责的行为具有可复议性。当信访救济与行政复议救济发生竞合时,行政复议救济应当优先适用。  相似文献   

19.
作为行政机关层级监督的新方式,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备案审查制度在各地及政府各部门沛然兴起。这一制度创新固然蕴含着规范行政权行使的意旨,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可能面临若干规范层面的难题,具体包括:如何确定与备案审查决定相关的行政诉讼之被告或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备案审查机关作出撤销或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时,如何确定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决定的主体;如何评价未报送备案的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如何评价报备机关未执行错误的备案审查决定时,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实践中,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备案审查制度的运作效果并不明显,应当重新设定需要备案的具体行政行为之范围,并以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为出发点。  相似文献   

20.
本文通过对我国行政法对抽象性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进行分析,指出了规定存在的问题和实施困境,并提出了完善与重构监督制度的建议,以期对解决相关实务问题有所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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