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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从比较法的视点出发,着重考察分析了美国判例法上有关内幕人的规制理论和内幕人的范围。基于这样的考察,提出以下的观点:与美国法相比,我国现行法无法将公司外部人利用内幕信息的情况纳入规制的射程范围,故而将导致证券法中的公正、公平理念变得苍白无力;因此我们有必要导入美国的判例法中的信息窃取理论以界定内幕人的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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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交易可谓是证券市场上的"毒瘤",随着对其危害性认识的不断深入,各国纷纷立法对其加以规制。但如何准确界定内幕交易这一证券交易欺诈行为,对于各国监管者而言却非一件易事。通过对中美两国相关立法及判例的比较研究,要对内幕交易有一个准确的认识,至少应从内幕人员、内幕信息和内幕交易行为三个方面加以深入把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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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交易罪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内幕交易是一种严重危害市场秩序的而为各国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在我国的证券市场上亦时不时会出现内幕交易的丑闻,这不仅损害广大股民的合法利益,扰乱了证券市场,乃至整个金融市场的运行秩序,更严重损害了股民对我国证券市场的信心,这是需要严厉打击和预防的。本文拟对内幕交易罪中的一些重大的、疑难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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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我国对《证券法》进行了修改,但是经过有关内幕交易的相关条款仍显不足和欠缺可操作性。证券内幕交易行为极其复杂,在这里我们从内幕交易人员、内幕信息这两个核心要素进行分析,提出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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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对内幕交易的构成及认定为切入点,分析了我国内幕交易的立法现状以及监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结合我国实际提出了加强内幕交易行为规制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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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证券法》规定内幕交易人包括内幕信息知情人和非法获得内幕信息的人。行为主体除了知情人之外即是"非法获得内幕信息的人",然而此种界定随着司法实践的发展愈发受到质疑。从国内外已有的证券市场经验来看,知情人之外从合法渠道获得内幕信息的人亦有可能构成内幕交易,对于证券法中"知情人"之外行为主体的确定应当更加宽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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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研究表明证监会对内幕交易信息传递人的责任追究存在着严重的选择性执法问题,对相似的案例适用不同标准。这种执法策略会引发执法行动的法律逻辑不周延、激励复杂内幕交易行为、对部分市场参与者产生负面影响、潜在的逆向选择等问题。引起证监会选择性执法的原因是《证券法》中内幕交易规则的逻辑含混未能给证监会提供清晰的技术路径与明确的监管目标,以及规制证监会权力行使的程序法和实体法存在缺陷,司法机关对证监会权力的监督不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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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虽于1997年修订刑法时将证券市场严重的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行为犯罪化了,但新刑法颁布以来的司法实践证明,关于此罪的规定很少被适用,刑法的预防、威慑和惩罚功能并没有得到很好地发挥,这与日益严重的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犯罪现实形成鲜明对比。笔者以为,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之一是刑法规定本身的不完善以及刑法、附属刑法、行政法规之间缺乏应有的衔接和协调而导致司法操作的困难。本文立足于刑法180条(修正案)的规定,对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在主体、客观方面、处罚等方面存在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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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就修正后的刑法第 180条规定的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构成中的关键内容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作了分析 ,同时对应注意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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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80条的罪名应确定为“内幕交易罪”和“泄露内幕信息罪”两个罪名,而不是选择性罪名。在认定上,内幕交易行为,以“利用内幕信息”为必要手段;在证明上,应当采取推定的方法。“建议他人买卖”的行为也是内幕交易罪的行为方式之一。“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只能限定为以非法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而不能扩大到以偶然方式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对“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的处罚,也只能限于第一次内幕信息获得者。在主观方面,本罪只能由故意构成,且不以特定目的为成立要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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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信息界定是认定某交易行为是否构成刑法第180条关于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关键,虽然《刑法修正案七》于2009年对《刑法》第180条进行了修订,但修订后的刑法中关于此罪的规定很少适用,这与日益严重的证券犯罪现实形成鲜明对比。造成这一原因在于刑法依托的法律、行政法规对内幕信息的认定标准上存在缺陷,本文试借鉴英美法的理论,立足我国现行立法的规定,对内幕信息中的非公开性标准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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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交易是证券市场最严重的欺诈行为,世界各国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在实务界都将之列为应该受到严厉制裁的行为。加拿大也不例外。本文中石油在加拿大资本市场遭诉为出发点,提出了加拿大资本市场尤其是证券市场上的内幕交易问题。进而详细论述加拿大内幕交易的一般理论及相关法律规定并作出相应评价分析,以期给我国立法以及我国企业在对外融资中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提供了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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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刑法》及其司法解释对“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主要是从外延上限定范围,实践中应当以交易行为时行为人是否具有与特定的内幕信息相关的管理监督地位、职务或者业务作为标准进行实质界定。无论是主动还是被动地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处获取内幕信息,均可称为“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判断涉案信息是否内幕信息,应当依法以重要性和秘密性为标准,客观、相对确定性是对重要性特征的实质解释、合理延伸。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属于泄露内幕信息行为,但明示、暗示近亲属交易或者从他人交易中获利的应以内幕交易定性。泄露内幕信息只能是故意行为。特定主体之间进行大宗交易不可能成立内幕交易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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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是一个风险市场,比实物市场更渴求公平。内幕交易严重破坏证券市场的秩序,违背证券法"三公"原则,必须用法律加以规制。本文研究中外法律法规对于内幕交易的规制,分析了内幕交易的内涵、构成要件,认定与免责等相关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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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行为屡屡发生,公司的高管频频"出轨",大量的内幕交易事件破坏了证券市场正常的交易秩序,也影响投资者的信心。本文从我国对内幕交易行为主体、内幕信息的范围特征及形成时间、获利数额等方面的规定来分析立法中的缺陷及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一些自己的观点,以期进一步促进我国相关立法的完善,维护证券市场的繁荣和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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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一、内幕交易的界定 在中国,迄今为止尚无一例内幕交易案件被作为刑事犯罪处理。其原因之一就是人们对内幕交易行为的性质、危害以及法律责任等问题尚未达成共识。 内幕交易就是证券发行、交易过程中的内幕人员或者非内幕人员围绕内幕信息所实施的“利用”、“泄露”、“建议”行为。其中,“利用”就是利用知悉的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泄露”就是将内幕信息的内容告知他人;“建议”就是根据内幕信息对他人的买卖行为提出倾向性意见。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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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年底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因公司软件缺陷导致误买巨额股票并随即采取一系列措施进行了风险对冲,这一事件令证券市场及诸多他方证券投资者遭受了不同程度的损失。本文以证监会就该事件的处理情况以及《证券法》相关法律法规为基础,着重对内幕消息的认定以及内幕交易行为的构成展开分析,以期相关法律法规得以完善,我国的证券市场得以更好更稳定地发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