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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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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吴平 《行政与法》2004,(4):56-58
在数个有期徒刑、拘役部分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并罚的情况下,剥夺政治权利依法仅施用于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主刑的执行期间,而不能施用于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主刑的执行期间。那么,如何区分这两种执行期间并予以执行﹖本文对理论界提出的“分段并罚、分段执行”法和“按比例确定主刑刑期、分别执行”法予以分析评价,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新的处理方法。  相似文献   

2.
编辑同志:刑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于反革命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那么,对于罪行较轻的一般刑事犯罪分子被判处管制以后,是否就不再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了?不剥夺政治权利而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有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能否享有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各种权利?如果享有这些权  相似文献   

3.
编辑同志: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只有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符合相关法定条件的罪犯才能保外就医。那么,正在监狱服刑的死缓、无期徒刑的罪犯被减为有期徒刑后能否保外就医呢?实践中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不能保外就医,因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的刑种应当是罪犯入监时由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中确定的刑种;第二种意见认为,可以保外就医。理由是,人民法院的减刑裁定是一种实体性裁定,是对罪犯刑种的司法变更,也就是说,判处死缓、无期徒刑的罪犯被减为有期徒刑后,其刑种应当界定为有期徒刑,符合刑事诉讼法…  相似文献   

4.
黄力生 《法制与社会》2010,(33):282-282
本文结合刑法的相关法条就判处缓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如何起算作了简要的分析论述,以期对如何正确界定该类法律问题有所助益。  相似文献   

5.
《法学》1991,(4)
1983年3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中指出:“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准予行使选举权”。这一规定在实际执行中存在着不少困难:第一,《若干规定》中所指的“选举权”是否包括被选举权,这个问题一直有争议。如果包括了,就有可能出现服刑罪犯当选为人民代表的现象;如果不包括,是否有必要在选民名单上标明这部分选民没有被选举权?  相似文献   

6.
有一个因犯强奸罪、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的劳改犯,在狱内写了大量文学作品,有的发表在社会上的法制报上,有一篇还获得了“好稿奖”.劳改部门基于他的这一贡献,建议对他减刑.对此,笔者有不同看法.  相似文献   

7.
在司法实践中,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主刑执行完毕以后、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间重新犯罪的现象常有所见。对于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附加刑和新罪所判处的刑罚能否实行数罪并罚?如何进行并罚?能否认定累犯?这些问题在立法上尚无明确规定,在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认识又不尽一致,这已直接影响到裁判、执行相关刑罚的合理性和正当性,故值得深入研究。一、对相关批复合理性的反思1994年5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关于在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间重新犯罪的被告人是否适用数罪并罚问题的批复》(以  相似文献   

8.
我所在的监狱罪犯中,喜欢写作的人很多,他们中有的是被剥夺了政治权利的,他们的作品曾被《浙江法制报》等报刊杂志刊登,但有的报社和杂志社知道他们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况后,就不再刊登他们的文章了。请问:法律是否禁止刊登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的文章?他们的作品是否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在内刊和非内刊上发表作品有何区别?请您指教。  相似文献   

9.
编辑同志:实践中,常遇到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监外罪犯一直不到居住地公安机关报到或者是在报到后长期外出无法联系,公安机关对其不能进行有效监管的情况。另外,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违反规定参加集会、出版书籍或者接受采访等行为,由于尚未构成新的犯  相似文献   

10.
编辑同志:   某地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于 2000年 1月 30日受理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被告人彭某故意伤害一案,因彭患病,检察院对彭取保候审,后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未重新办理取保候审手续,也未对其采取其他强制措施。检察院也未撤销取保候审的决定。 4月 18日,人民法院对彭某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以彭是人民检察院办的取保候审为由,至今没有将罪犯交付执行机关执行刑罚。这种情况应由人民法院将罪犯收押交付执行机关执行,还是应由人民检察院将其收押交执行机关执行…  相似文献   

11.
《法治与社会》2007,(3):38-38
问:我是一名服刑人员.因犯放火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我女朋友怀有身孕.现在我们俩想结婚,请问:被剥夺政治权利期间。我们还能结婚吗?  相似文献   

12.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缓刑犯减刑的管辖和处理程序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于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决定对原判刑罚予以减刑,同时相应地缩减其  相似文献   

13.
来信被判处管制、拘役的罪犯,在执行刑罚期间,能不能结婚?请给予解答。安徽省宿松县华阳河第四农場 吴华荣复信管制和拘役这两种刑罚,都是较轻的刑罚。一般只适用于罪行较轻的刑事犯罪分子。但执行的方法不同:被判处管制的  相似文献   

14.
编辑同志:我国刑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据此,某市法院针对该市所有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按每月回家探视两天计算,直接在判决书中抵减刑期,确定实际执行的天数。如判决某犯罪分子拘役五个月,按每月回家二天计算,最终判决该犯罪分子实际服刑期为四个月零二十天。对这种做法,我们认为欠妥,首先,刑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回家探视是“可以”,而不是“应当”,属选择性的。其次,可以回家“一天”…  相似文献   

15.
我国修订后的刑法第54条、第55条、第56条、第57条、第58条规定,对哪些犯罪剥夺政治权利,被剥夺的是哪些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均作了具体的规定,但修订后刑法与1979年的刑法所规定的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有明显三点区别:1.列举了6种之多的严重刑事犯罪可以剥夺政治权利,而这种“可以”在审判实践中一般应视为“应当一。2.将宪法第45We具体内客列在刑法条款之中,这一做法有两个便于。门)便于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自己经常对照执行;(2)便于监管机关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台自S3\1979年刑法规定的是不得担任企业、事业单…  相似文献   

16.
四川、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们来文请示关于管制犯在管制期间又犯新罪被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应如何执行的问题,经我们研究认为,由于管制和拘役、有期徒刑不属于同一刑种,执行的方法也不同,如何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在刑法中尚无具体规定,因此,仍可按照本院一九五七年二月十六  相似文献   

17.
编辑同志: 无期徒刑犯杨某在服刑改造期间,又触犯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故意(轻)伤害罪,基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但基层法院认为,本案的审理结果虽然只能对被告人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实行数罪并罚  相似文献   

18.
吴平 《行政与法》2010,(1):64-66
我国刑法关于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规定的合理性存在疑问。从刑罚的内容上审视,剥夺政治权利的主要内容基本包含于管制之中 从刑罚的对象上审视,管制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范围十分狭窄 从刑罚的适用上审视,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带来操作上的诸多麻烦。因此,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规定应取消为宜。  相似文献   

19.
缓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刑期的计算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缓刑制度是针对社会危害性较小、处刑较轻的犯罪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它仅适用于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犯罪分子。而剥夺政治权利被附加适用时,是作为一种严厉的刑罚方法适用于重罪的。因此,从立法意图上看,主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又被宣告缓刑的情形是不可能的...  相似文献   

20.
李丹 《中国司法》2006,(9):94-95
一、罪犯权利所涉及的几个基本问题(一)罪犯是身份特殊的公民任何有阶级的社会都无法避免罪犯这一特殊群体的存在。罪犯与一般公民的法律地位上的区别是显而易见的,这种差别从总体上说是罪犯原有公民权利的残缺和罪犯义务内容的增加而造成的罪犯公民地位的降格:罪犯不能象一般普通公民那样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全部权利,其原有公民权利一部分受到法律剥夺;某些权利虽然没有被依法剥夺,但在某些方面、某种程度上处于受到法律限制;罪犯被依法监禁后,导致其行为能力受限,某些权利尽管未被依法剥夺或限制,但却在客观上处于休眠状态。随着社会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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