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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562 毫秒
1.
高峰 《法制与社会》2011,(32):250-251
危险驾驶罪是《刑法修正案(八)》的新增罪名,是刑法为应对社会发展为法益保护要求而给予的一种特殊评价。本罪的客观要件包括追逐竞驶和醉酒驾驶的二元行为,在主观要件上为明知行为本身的故意。在处理上需要注意分清本罪与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罪名的界限,做到不枉不纵。  相似文献   

2.
肖本山 《法律科学》2012,(3):171-177
食品监管渎职罪是《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一个渎职罪。从立法规定看,本罪的实行行为表现为滥用职权行为或者玩忽职守行为。作为本罪的构成要件,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是本罪的渎职结果,其与行为人的渎职行为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行为人承担本罪刑事责任的客观根据。尽管立法没有对本罪的主观罪过形式作出明确规定,但其并不是复合罪过形式,仍然是单一罪过形式,因此,在具体处理案件时,应结合其实行行为来确定行为人的罪过形式。  相似文献   

3.
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与结果之间决定与被决定、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在刑法中,将某一结果归咎于某人的时候,往往需要查明其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此,因果关系在定罪中具有重要意义。滥用职权罪属于结果犯,其罪与非罪界定的根据是犯罪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本文指出由于滥用职权罪参与的行为人往往比较多,使得该罪因果关系的判断相当复杂,为能充分阐明这一问题,必须从因果关系理论的演进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4.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高空抛物罪的立法是我国积极主义刑法观的有力映射。高空抛物罪的保护法益是公共秩序。高空抛物罪作为抽象危险犯,已将刑法规制的节点提前,为避免该罪成为口袋罪,有必要对其构成要件中的诸如“高空”“情节严重”等要素进行规范。高空抛物罪的犯罪故意仅指对抛物行为的故意。部分高空抛物行为可能成立高空抛物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竞合。  相似文献   

5.
试析环境犯罪的因果关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汀 《山东审判》2005,21(3):64-67
环境犯罪是指违反环境保护法律规定,故意或过失地破坏森林、草原、矿藏、珍危动物、土地等自然资源和无过失地污染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使人的健康、财产和环境遭到严重损害或者有使其遭受严重损害的可能性的行为。一、环境犯罪因果关系的特殊性及其与我国刑法因果关系理论的冲突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客观世界普遍存在的因果关系的表现形式之一,是指“人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①我国刑法的罪及个人原则要求一个人只能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负责任,如果不能证明行为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  相似文献   

6.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新冠疫情中针对妨害防控措施类传播疫情行为最主要适用的罪名,无论是最高司法机关的解释性文件还是疫情防控期间的典型案例都反映出司法适用的扩张趋势,对其准确理解和适用应围绕犯罪构成要件对主体、行为和危害结果进行必要司法限制、明确其过失的罪过形态,并在因果关系认定中引入疫学因果关系理论,体现罪刑法定原则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保持刑法的谦抑性,准确划定该罪的适用界域。  相似文献   

7.
作为1997年刑法增设的一个罪名,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有诸多理论与实践问题值得探讨.其主观构成要件、侵犯的客体,等等,多年来学界争议颇多.对上述问题进行深入探讨,有利于正确掌握该罪的犯罪特点,准确适用刑法.刑法第338条规定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是结果犯,以行为造成法定严重后果为行为构成犯罪之必要条件,不利于打击所有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为促进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建议对该条予以修改和完善,增加危险犯条款.  相似文献   

8.
论非法行医罪在刑法学理论上的定位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非法行医罪作为刑法分则的一个个罪,蕴涵着许多刑法学理论基本问题,包括法定犯、职业犯、结果加重犯、身份犯、抽象危险犯以及与违法性阻却事由的关系等问题。探究非法行医罪所涉及的刑法基本理论问题,既是深入研究本罪的前提和基础,也是对非法行医行为正确定罪、准确量刑的前提和基础。  相似文献   

9.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构成要件研究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现行刑法实施以来,有关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犯罪的构成要件的争议一直未断,例如"明知故犯"、共同过失、环境污染行为与危害后果的因果关系、单位作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主体存在的问题、刑法是否应当设立该罪的危险犯以及相关的刑事政策等.厘清这些问题对惩治和预防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刑法理论与实践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0.
对玩忽职守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刑法上因果关系成立与否的判断,决定玩忽职守罪的构罪有无.本文经分析认为只要合义务行为可能防止危险结果发生,行为人就应当归责,而非必然防止危险结果发生才可归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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