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93 毫秒
1.
不动产登记行为是行政行为,错误登记发生后,不动产登记机关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归责原则为过错推定原则。赔偿范围仅限于直接损失,并应当结合国家拨款与建立赔偿基金的方式,同时由登记机关向保险公司投保的方式来解决资金不足问题。  相似文献   

2.
《物权法》规定,房地产登记机关囚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适并没有具体说明申请程序,责任性质和对损害赔偿的责任标准。就这些问题,笔者提出了一些的意见。登记机关如果登记错误,登记的权利状态不符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中的所请求的状态。审查的准则包括正式审查的立法和实质性审查。对损害赔偿责任的确定应取决于赔偿责任的构成要素,包括的主要内容和行为因素,此赔偿责任的标准应适用过错责任的原则。  相似文献   

3.
季秀平 《法治研究》2009,(11):13-16
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错误”不同于不动产的“错误登记”。“登记错误”只是造成“错误登记”的原因之一。登记机构“登记错误”赔偿责任之性质为一般民事侵权赔偿责任而非国家赔偿责任,其应当适用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登记机构应赔偿受害人的全部损失,而不仅仅是直替损失。登记机构可通过追偿机制和保险机制来转嫁责任和分散风险。  相似文献   

4.
赵元成 《法治研究》2012,(2):119-125
实践中因登记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登记机关未尽到谨慎的审查义务导致登记错误的情形较为常见。由于存在民事赔偿与行政赔偿两种不同性质的赔偿责任,法院认为只有在受害人的损失无法通过民事途径获得赔偿的范围内,才属于受害人在行政赔偿中的实际损失。这种观点和司法实践不利于受害人的权利救济。正确的做法应当是按照登记机关在损害中的过错程度及其在损害发生中所起作用确定赔偿责任,对受害人的直接财产损失予以赔偿。  相似文献   

5.
我国《物权法》第21条规定了不动产登记机关登记错误,致他人损害,登记机关应负赔偿责任。本文认为该条规定过于原则,在今后制定不动产登记法中应进一步细化。文中指出应结合中国现阶段的实际情况,明确登记行为的行政行为性质,确定登记机关的国家赔偿责任,探索国家赔偿机制与保险机制相结合的道路,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以保障人民的财产权利,维持正常的交易制度。  相似文献   

6.
李明发 《法律科学》2005,23(6):66-71
加强不动产登记错误的法律救济,是完善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重要内容和目标。我国的不动产登记机关应当统一,并逐步向法院统一管辖过渡。不动产登记行为本质上是民事行为,而非行政行为。对不动产登记应采实质审查制,以强化登记机关的责任。不动产登记错误属民事侵权行为,应通过民事诉讼予以更正和补救。设立赔偿基金,以完善不动产登记错误的赔偿机制。  相似文献   

7.
刘保玉 《中国法学》2012,(2):156-169
不动产登记机构对登记申请的审查、登记行为是物权变动行为的组成部分,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和生效要件。它是对当事人的合意与申请登记的基础法律行为起辅助作用的补助行为,尽管其中有一定的行政因素和管理成分,但就物权登记行为的整体构造、主要功用、基本性质而言,应属私法上的行为。登记机构错误登记的赔偿责任因此应定性为民事责任。惟此方能妥善解决在登记机构与登记申请人承担共同责任时的责任形态及诉讼程序问题。登记机构与登记申请人的行为如构成共同侵权,二者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构成混合侵权,登记机构的责任宜确定为补充责任。登记机构追偿权的行使,也因其责任形态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相似文献   

8.
新《物权法》明确规定我国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但未明确规定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不动产登记本质上是一种私法上的行为,产生私法上的效力。登记机构在履行登记职责时承担形式审查义务,登记错误时,登记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具体情形分为三种:独立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与登记申请人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其过错程度与原因力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9.
常鹏翱 《法律科学》2006,24(5):134-140
在我国不动产登记之行政属性的现实基础上,要处理登记错误,不能仅依靠诉讼途径,更要注重更正登记制度的建设。在登记机关违背实质审查义务而导致登记错误,并致人受到财产损害的,要根据具体情形,来确立登记机关、申请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0.
我国关于不动产登记机关承担责任的立法,先后呈现了不同阶段与时期的变化与发展。登记机关的错误登记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是行政赔偿责任,不同的法有不同的规定。《物权法》的实施,再次将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的交叉适用纳入公众视线。在法律制度没有改变不动产登记行为行政性质的前提下,在我国不动产登记法、新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出台之前,涉及不动产登记业务而引发的赔偿案件,仍应适用现有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来判定不动产登记机关的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1.
The EC Regulation on Registration, Evaluation, Authorization and Restriction of Chemicals (REACH) came into force on 1 June 2007, marking the end of three years of intense negotiations between the Council and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One of the most hotly debated topics was the registration of substances, where the original Commission proposal sparked an extensive debate about the volume-based structure proposed. Risk-based prioritization was a concept proposed by both industry and academia to replace this, but due to its own fundamental lack of workability, its inclusion was rejected. However, a lightening of the low tonnage levels was agreed, along with the practical implementation of the 'one substance, one registration' principle. Overall, it can be seen that despite the many changes proposed, analyzed, discussed and accepted during the three years of intense negotiations, the basic architecture that the Commission proposed remains and registration will provide an enforceable framework for companies and will ensure a level playing field for chemicals across Europe.  相似文献   

12.
商事登记中的不实登记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于商事不实登记的效力及其责任承担问题,我国相关立法存在严重缺陷。国外立法区分不同原因下的不实登记的责任追究的做法,值得借鉴。为维护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安全,我国立法应当明确规定商事不实登记的效力及其责任承担。  相似文献   

13.
段守亮 《中国司法》2009,(4):104-106
一、德国不动产登记的理论及法律依据 德国物权制度的理论基础是物权行为理论。根据该理论,物权变动行为和引起物权变动的债权行为是两个独立的法律行为;无论民事主体因何种原因进行物权变动,他们关于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均为独立法律行为,其效力和结果与原因行为没有关联,即使原因行为无效或被撤销不能导致物的履行行为的当然无效和撤销。因此,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不仅需要有效的债权合同,还须具备物权变动的合意,而物权变动的合意是对物的交付行为中存在的意思表示的抽象,所以必须有一个公示性的行为来表达或记载这一物的合意,该公示行为可以对抗第三人并且能够起到表明物的合意成立的效力。对于不动产物权,这种公示行为就通过登记来实现。  相似文献   

14.
一、跨越百年的默契例1:陈鹤鸣盗卖吴兴会馆公产案(1864年)〔1〕同治三年(1864年),一个叫陈鹤鸣的人瞒着吴兴会馆,私自将会馆的部分公产占为己有,然后冒充为遗传私房,计两进基地两间,以160两白银的价格,立绝卖契卖给徐少怀,并在契上注明:“所有上首一应契券,遭乱遗失,实无片纸只字留存。日后倘有检出,概作废纸无用。”事发后,吴兴地方官将该处房地断还给吴兴会馆。例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抵押权问题的复函(1951年)〔2〕解放初期,在东北地区,设定不动产抵押权仍沿用将不动产的权利证件交付抵押权人的旧习惯,并不需要向乡村政府报告,亦不经乡村…  相似文献   

15.
预告登记制度比较考察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杨雪飞 《河北法学》2006,24(11):179-186
作为一项重要的物权制度,预告登记起源于中世纪之普鲁士法,其旨在保全以不动产物权变动为目的的债权请求权,赋予该请求权物权的排他效力.该制度为德国、日本、瑞士等国家法律所继受.试图以这些国家的预告登记制度作为比较研究的对象,全面揭示预告登记的范围、性质、效力及构成要件等问题,并就此提出构建我国预告登记制度的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16.
艾围利 《政法学刊》2010,27(2):41-47
商事登记制度是我国经济立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商事登记行为的性质为行政行为,更进一步说商事登记行为在一般行业为行政确认行为,但在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风险大对公众影响面较广的特殊行业为行政许可行为。应从商事登记制度的目标和价值入手来界定商事登记必要记载事项的相对统一的标准。商事登记的效力也因主体不同、登记事项不同而有所不同。目前商事登记制度还存在许多不完善之处,有必要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17.
18.
公证与物权登记制度的衔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巍 《法学家》2006,(2):27-32
一、物权登记的实质审查与形式审查之争 公示公信原则是近代社会物权理论的基石.物权登记制度正是基于该原则而产生.物权登记是指经当事人申请,由国家专门机关将不动产物权和其它一些重要的动产物权的变动情况记载于专门的登记簿上以供社会公众查阅的制度.登记的首要意义在于实现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相对人及利害关系人均可查阅登记簿册,并且任何人均可相信登记权利而为交易.如此可以将社会中最重要的一些不动产物权归属明确固定下来,对于稳定经济秩序,保护交易安全,促进社会诚信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因此物权登记制度是我国<物权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相似文献   

19.
立体商标注册的限制性条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立体商标系我国现行商标法新增的保护种类。将立体商标作为新的商标注册的客体后,会出现以往在平面商标注册中不曾有过的问题。立体商标在商标注册的限制性条件方面具有某种特殊性,需要结合国外的有关理论学说和法律实务加以认识,并在今后的立法中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20.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