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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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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彭文华 《法学评论》2012,(5):120-128
目的成为主观超过要素,是大陆法系阶层犯罪论体系发展的必然结果。在古典体系中,目的与故意都是责任的主观要素。在新古典体系中,目的成为构成要件的主观要素。在目的论体系中,构成要件的主观要不仅包含目的,还包括故意,前者是特殊的主观构成要件要素,前者是一般的主观构成要件要素,处于核心地位。新古典暨目的论综合体系把对行为的社会价值评判引入故意之中,限制了构成要件故意的范围,目的成为超越于故意之外的主观超过要素。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及构成要件理论,故意是一元的,目的包含于故意之中,不可能成为主观超过要素。我国刑法中的目的可以分为普遍目的和特殊目的,附随目的属于普遍目的。  相似文献   

2.
刑法中的故意及其构造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陈兴良 《法治研究》2010,42(6):3-14
故意是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中的责任要素,当然也有学者将其纳入构成要件,作为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以与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相对应。这个问题,涉及故意的体系性地位,有必要加以探讨。故意是一个涉及心理学与刑法学的复杂课题.其本体要素的界定以及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都存在一些疑难问题需要研究,从而为主观归责奠定基础。  相似文献   

3.
韩国主观主义犯罪论之下的犯罪故意论是形式性的.这一形式性的犯罪故意论与形式的犯罪体系相辅相成形成了一套完善的理论体系.相比之下,我国客观主义犯罪论之下的犯罪故意制度和理论是实质性的.而且其犯罪故意制度和理论中存在着无法克服的弊端,必须加以改革和完善.  相似文献   

4.
江溯 《法学论坛》2022,37(1):64-74
在引入三阶层体系的背景之下,学界对我国《刑法》第14条中犯罪故意的体系性地位产生了诸多争议。在犯罪论体系的发展过程中,随着不法的主观化和罪责的客观化、规范化,心理性故意确立了作为主观构成要件的地位,而罪责故意与违法性认识(不法意识)则留在罪责层面,成为罪责的核心要素。无论是以不法论的基础还是从我国实定法的角度来看,心理性故意均应归属于构成要件而非罪责;在承认故意的双重地位的前提下,对容许性构成要件错误采取"法律效果转用的罪责理论"是迄今为止最为妥当的见解;关于故意与违法性认识(不法意识)的关系,我国《刑法》采取的是罪责理论而非故意理论。在三阶层体系之下,我国《刑法》第14条的犯罪故意应当区分心理性故意、罪责故意与违法性认识(不法意识),其中,心理性故意应当归属于构成要件,而罪责故意与违法性认识(不法意识)则归属于罪责。  相似文献   

5.
庞冬梅 《北方法学》2012,6(1):78-86
俄罗斯的犯罪构成理论与德国的构成要件理论都是以费尔巴哈的Thatbestand理论为基础发展起来的,却形成了两种不同的犯罪论体系。俄罗斯的犯罪构成理论继承了费氏Thatbestand理论的完整性和统一性,构建了今天占通说地位的"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以贝林为代表的古典犯罪论体系将主观要素与评价要素从构成要件中切割出去,形成了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中的"支离破碎的构成要件";后又经新古典犯罪论体系、目的主义犯罪论体系、目的理性犯罪论体系的演变,重新将主观要素与评价要素逐渐复归于构成要件,这是德日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中的构成要件理论向费尔巴哈最初主张的Thatbestand理论的一种回归。  相似文献   

6.
论英美刑法中的严格责任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论英美刑法中的严格责任孙光骏一、严格责任的内涵在英美刑法中,关于严格责任的犯罪,一般定义为缺乏犯罪心理或犯罪主观要件的犯罪。作为一种例外,在某些特殊的犯罪中,即使被告人的行为不具有被控犯罪的故意或过失,即使被告人对必要的犯罪条件没有犯罪意识或行为过...  相似文献   

7.
在大陆法系递进式犯罪论体系中,期待可能性属于有责性的内容已被确认,但其在有责性中的体系地位却存在争议。事实上,期待可能性应与责任能力、故意过失相区分,不存在包容关系;并且期待可能性是消极的责任要素。  相似文献   

8.
故意在犯罪构造体系中地位的变化,与不法论上的主客观之争相关。当故意作为罪责要素时,对应的是客观不法论;当故意成为构成要件要素时,则表征着主观不法论的兴起。客观归责理论的出现,为客观不法论的复兴提供了契机,但它并未触动主观不法论的核心范围。目的主义代表的主观不法论与客观归责理论代表的客观不法论之间,不是对立关系而是并列关系。有必要摆脱概念式思维,从类型思维的角度对刑法中的不法论展开解读。目的主义与客观归责理论各自跟意志归责与规范归责相呼应;故意作为犯属于主观不法的类型,过失犯与不作为犯则应归入客观不法的类型。刑法中不法论的类型化发展,是风险社会背景下刑法体系日益趋向以一般预防为主导的结果。梳理与考察不法论的发展走向,对我国刑法理论的研究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相似文献   

9.
罗世龙 《法学家》2023,(3):146-160+195
针对“违法性的判断对象能否包括主观要素”这一问题,目前存在三种不同的立场,即主观违法要素全面否定论、例外肯定论和全面肯定论。全面否定论和例外肯定论存在诸多不足之处,不能很好地完成违法性认定的任务。全面肯定论符合违法性的内涵和功能,其不仅可以避免将没有预见可能性的情形宣布为违法,而且有利于违法性的准确认定。违法在于确定行为人做了什么事,责任在于确定是否可以对行为人所做之事予以谴责。违法事实在责任阶段都具有对应的责难性,既无必要也不应该单独地将主观内在的违法事实作为责任要素。单纯责任故意、过失说和双重故意、过失说对故意、过失的体系性安排均不合理,在全面赞成主观违法要素的前提下,单纯不法故意、过失说应得到提倡。  相似文献   

10.
以违法与责任为支柱构建犯罪论体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对犯罪实体的认识不能仅停留在"客观"与"主观"两个概念上;犯罪论体系应当以价值或目的作为出发点,从而体现评价;以违法与责任为支柱构建犯罪论体系,具有充分根据与内在合理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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