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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相对性原则是合同赖以成立的基础的前提,是合同法的理论基础。但是司法实践表明,第三人参与到合同关系中来的案例越来越多,形成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一种突破。因此,本文中笔者通过相对性原则的理论基础和例外规定的探讨,来挖掘其突破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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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522条第2款首次确立了真正利益第三人合同制度。《仲裁法》尚未确立真正利益第三人在仲裁中的法律地位,司法裁判对此也未形成统一意见,这使得真正利益第三人难以通过仲裁程序实现其对基础合同权利的主张。由于仲裁条款具有程序法契约属性,真正利益第三人对基础合同权利的承认,不能当然地涵盖仲裁条款。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是真正利益第三人的仲裁法律地位得以确立的基础。一方面,利益第三人制度是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有限突破,这本身就是合同相对性理论和实践发展的重要表现;另一方面,仲裁条款效力及于对合同享有请求权的特定第三人,也符合基础合同当事人订立仲裁条款的目的和期待。因此,确立利益第三人在仲裁中的法律地位并不存在理论上的障碍。在路径选择上,个案解释使真正利益第三人的仲裁权利成为不确定性权利,无法满足其对法律明确统一的需求。建议把握此次《仲裁法》修改契机,借鉴比较法经验并结合我国修法实践,以特别规定的形式使仲裁条款在真正利益第三人主张合同权利时对其有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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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相时性原则是契约法的基本原则。它曾经严格限定了契约责任的范围。随着合同相对性原则被突破,对第三人的保护力度得以加强。无论是德国法上的附保护第三人作用之合同还是美国商法典中的利益第三人担责任,都扩大了合同对第三人的保护效力,从而使合同对第三人的保护问题有了新的发展。如何界定第三人的范围以及我国是否应该引如此制度也将在此文中予以论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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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的货物控制权人地位探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晓林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5,7(6):112-116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下的货物控制权常为合同的第三人所享有,FOB合同下卖方的权益因其货物控制权人的地位而得到保护。第三人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领域中的货物控制权以其在国际货物买卖领域内的对货物间接占有的权利为基础,由此可解决当提单已为买方占有时,卖方是否仍然可以行使货物控制权以完成其中途停运权的问题。第三人所享有的货物控制权较之其以往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这一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下作为第三人所享有的其他权利更为广泛与深入,从而构成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又一突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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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金强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0,(1):195-200
文中首先介绍了英国法中作为否认第三人享有可强制执行合同权利依据的合同相对性原则,以及在此原则限制下的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效力,随后侧重介绍了通过立法及判例创设的几种承认第三人可强制执行合同权利的第三人利益合同类型。最后,文章对英国理论界针对英国法现状所提出的批评与建议加以综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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