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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订立过程可以分为缔约准备和实质缔约两个阶段,实质缔约的过程,实际就是要约和承诺两个步骤,而要约邀请则属于缔约准备阶段。从合同实践看,并非所有的合同都必须经过缔约准备阶段,但所有的合同都必须经过实质缔约阶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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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当事人向他方当事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否应区分为要约与邀请要约,认识并不一致。一是把一方当事人向他方当事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都说成是要约,无要约与邀请要约的区分。二是认为,一方当事人向他方当事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应区分为要约和邀请要约,但并未确切提出两者的概念及区分标准。我认为是应该区分要约与邀请要约的,区分的标准就在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提出了可能订立合同的全部必要条款。理由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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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要约邀请的效力及容纳规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要约邀请作为意思表示 ,可以具有法律效力。要约邀请提出的内容可以进入合同 ,成为合同的条款。此观点为创新观点 ,是对法学上发现的总结 ,为要约邀请的研究提供了新的支点和基础 ;为指导实践提供了法理依据 ;制定民法典时应明确容纳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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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页信息,要约?要约邀请?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目前对网上购物中网页信息法律性质的认定存在混乱和分歧 ,源于没有正确界定网页信息。另外 ,不是根据意思表示的内容、目的 ,而是依据网上交易标的的不同来区分要约与要约邀请 ,也是不科学的。网页信息应包括商品信息、在线表格及相关规定 ,其法律性质应为商家发出的要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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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谈到要约邀请、要约和承诺的时候,人们一般是将其作为合同订立过程中的程序性事项来讨论的,而要约邀请的作用,更多的时候体现为理解要约这一概念的辅助概念,所以,要约邀请、要约和承诺大多数时候出现在合同成立的环节,通过讨论要约邀请、要约和承诺以确定合同是否成立。而在谈到合同效力的时候,人们一般将合同的成立作为节点进行讨论和研究,也即合同成立之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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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订约中要约邀请与要约的区别——兼评UECIC第11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电子订约中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需要考虑交互式应用程序、信息交易、网站广告、公众要约、点击合同及网上拍卖等更为复杂的因素。UECIC第11条着重通过考察当事人的意图来判断一项提议是否属于要约,即明确指明提议的当事人打算在提议获承诺时受其约束的提议属于要约,从而使得UECIC保持了必要的灵活性。我国立法宜根据非歧视原则和最小化原则并借鉴UECIC予以完善,并对附条件的要约等作出补缺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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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是人类最基本、最发达的交易行为。现代买卖行为中最常见的形式就是标价陈列商品的买卖。对于商品标价陈列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国家有不同规定。根据英美法,商品标价陈列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要约。因为要约是要约人愿意从事某种行为的一种允诺,该允诺不是单纯地表明愿意接受交易,而应表明愿意接受一定的约束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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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交叉要约成立合同的质疑桂万先所谓交叉要约,是指订约当事人采取非直接对话方式,相互不约而同地向对方发出内容相同的要约。关于交叉要约的效力,我国台湾学者多认为其可成立合同。①大陆学界主流观点亦认为,在交叉要约情形下,双方既已有相同的意思表示,从鼓励交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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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诉讼时效的认定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依据国务院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访法”),由公安机关受理处理:1、进行现场勘查后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按“办法”第22条“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15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3O日内,应当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2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的责任者给予处罚,发处罚裁决书。按“办法”第28条“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裁决书后15…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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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锡鹤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3,16(2):19-24
通说认为:关于要约生效,大陆法采到达主义;英美法采发信主义,但后来规定例外;《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国际商事通则》调和了两者的观点,我国《合同法》采《公约》和《通则》的做法。本文指出:英美法中,承诺生效采发信主义;要约经承诺生效,采对价主义,自规定例外后,实质上已采到达主义。在要约生效问题上,两大法系表面上需“调和”,实质上无需“调和”。《公约》和《通则》文义上采对价主义加例外,实质上采到达主义。而我国《合同法》第16、17条采到达主义,第14、18、19条采对价主义加例外,自相矛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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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认要约邀请的内容与合同内容的容纳关系,不利于当事人权益的维护。要约邀请的内容能否容纳为合同的内容,欧盟、美国等在立法中持肯定态度。要约邀请的内容容纳为合同内容是基于法律正义价值、历史解释规则等四个方面的原因。要约邀请的内容容纳为合同内容是有条件的,条件是未否定说,即要约邀请的内容未被否定,就自动成为合同内容的一部分。我国《合同法》的相关条款应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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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承诺对要约的实质性变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合同法》第30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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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要约收购的基本法律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论要约收购的基本法律问题●虞政平要约收购,是指接受企业(投资者)以公开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上市股票并获得该公司控股权的行为,它与协议收购共同组成企业股权合并的两大方法。西方各国由于证券市场的发达及上市公司的繁荣,有关要约收购的规则较为完善。如美国《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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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的收购行为涉及到多方主体的利益 ,收购立法的实质就是如何处置各方利益冲突 ,寻求利益的平衡点。然而 ,在这些利益的主体中 ,目标公司的中小股东常处于不利地位 ,其利益最易受到损害。对目标公司的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应从三方面考虑 :第一 ,在收购要约发出前 ,强化收购人的信息披露 ,对目标公司的中小股东起警示作用 ;第二 ,在收购过程中 ,应重点对收购人收购行为与目标公司的管理层的反收购行为进行监控 ;第三 ,收购结束后 ,既要禁止收购人操纵证券价格 ,又要防止其通过挤出收购损害目标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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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在国际贸易实践中,双方当事人为了订立一分货物买卖合同,通常要经历要约邀请(或曰要约引诱)、要约、反要约、承诺、签约等几个程序。在这些程序中,只有要约和承诺是达成交易的法定必经程序,其余各项程序只不过是为了成立合同而作的一般性磋商,不是成立合同的必经程序。世界各国法律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有效成立的规定不尽相同,但都认为要约是成立合同的首要程序,它是要约人表示愿意以缔结合同为目的而作出的一种内容十分明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