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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行政行为”是行政违法理论发展的一种必然结果。早期的行政法控制行政违法的普遍手段以“撤销”为主,而撤销则建立在狭隘的“行政违法”概念基础之上。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则将行政违法(瑕疵)区分为一般违法与重大而明显的违法两类,为后者建立了确认“无效”制度。中国也有类似的历史轨迹和制度理论。2014年《行政诉讼法》的修正在确立“无效行政行为”前提下,于“撤销”制度之外补充了“确认无效”的司法手段。但在“确认无效”之诉普遍确立的今天,认定“无效行政行为”的标准尚未周全。为此,有必要立足全球视野,全面而深入地揭示无效行政行为的具体情形,推进无效行政行为认定标准的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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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立法与行政案件审理标准的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学界一般认为,行政立法是指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又按《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法规和规章分别是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依据”和“参照”。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主要是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就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标准而言,“依据”当然是标准,“参照”虽然有别于“依据”,但也是一种标准。现在的问题在于,不能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行政机关(以下统称“其他行政机关”),根据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授权对某些事项作出具体规定,这是否属于行政立法范畴,可否作为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一.种标准?这是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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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洁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1,(4):67-71
从法理学上讲 ,任何行为就其表现形式而言 ,可以分为作为和不作为 ,行政行为也不例外。对于作为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 ,理论界很早就达成了共识 ,即可能是合法的 ,也可能是违法的。但对于不作为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 ,行政法学界有必然违法与可能违法两种观点。持必然违法观点的学者认为 :“行政不作为与行政作为相比较 ,有一个明显的特点 ,即从法律后果上说 ,行政行为即可能是合法的 ,也可能是违法的 ,而行政不作为则只能是违法的 ,因为行政不作为表现为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应作之行为。”①而持行政不作为可能违法观点的学者认为 :“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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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玎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6,(5):178-191
《行政诉讼法》自1989年实施以来,法院在司法实践中所采用的程序违法审查标准可以归纳为设立该程序规则目的标准等五类。这些标准之下,法院在维护客观法律秩序与保护相对人权益之间充满了困惑与纠结。程序违法审查标准不一的根源在于行政诉讼宏观构造的缺陷。新《行政诉讼法》将“轻微+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作为撤销程序违法行政行为的标准。该标准的确立,在主观诉讼与客观诉讼之间找到了恰当的平衡点,具有进步意义。但该标准并未考虑到授益性行政行为的面相,疏忽了原告请求法院履行行政职责和请求确认行政机关授予行政许可超期违法的情形,为新《行政诉讼法》对程序违法审查标准的确立留下了遗憾。对行政程序违法的审查,除了“轻微+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标准之外,还应考虑“程序违法行为是否有利于相对人”标准。如果违反法定程序的授益性行政行为产生了有利于原告的后果,且该法律后果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合法权益,那么法院不应作出不利于原告的判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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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违法的司法审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程序合法是行政行为合法的必备要件 ,因此 ,应对违法的行政程序进行司法审查。行政程序违法的司法审查 ,仅限于法定的外部强制性行政行为并应遵循合法性审查、合理性审查、无司法变更权原则以及一定的步骤。此外 ,行政程序违法的司法审查应以公正和效率为标准 ,根据不同的情况作不同的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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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行政法基本原则的行政合理性原则是实质法治主义规范行政行为的新形式。它对行政行为的规范范围直接决定失当行政行为可能发生的领域和形式。不同的合理或者不合理标准直接影响失当行政行为的构成。违背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失当行政行为因其不符合法律的要求,故并不属于合法行为。但因其又没有完全达到违法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不能定性为违法行为。从严格法治主义出发,可以视失当行政行为为违法行为,只是这种被视为"违法行为"的不合法行为,与真正的违法行为相比,在法律责任的承担方面,因其违法程度不同而应有不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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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第12条第2项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法规、规章或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提起的诉讼”,就此将所有的抽象行政行为都排除在司法监督之外。我们知道,行政权力的本质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或社会秩序,保障人权,所以违法或无效行政行为,必须受到制约和控制,而绝不应以抽象或具体行政行为为标准来排除审判权的运用。所以,从理论上来讲,行政行为都无一例外地应受到司法的监督,但由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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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理论和行政诉讼制度以违法为行政行为撤销之前提。由于行政行为合法性乃以其作成为判断基准时,从该时点审视,"错误但合法的决定"是存在的。对此情形,现行诉讼制度下"合法——维持;违法——撤销"的判决方式非救济良方。本文认为,应打破目前对行政行为撤销的概念框定,由法院在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前提下,根据比例原则,以既存行政法律关系当否摈弃为标准,决定是否撤销。此做法与形成之诉原理相符,在合法性审查和行政判决两端拓展裁量空间,既利于行政相对人以简便方式保护权益,实现行政诉讼的实效性,又卸除行政机关不应承担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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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龙海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0,(5):8-11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基础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法院之合法性审查原则乃是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而并非是否违法进行审查。从逻辑上看 ,违法必然不合法但不合法未必就是违法。合法性审查的对象是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而并非相对人行为是否合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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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尚未未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对行政行为无效的概念、标准及法律后果均无统一的法律规定欲建立完善的行政行为无效制度,当务之急是厘清行政行为无效的概念和确立一个明晰的行政行为无效准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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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是一个新课题。推进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应当明确相关依据的具体要求,搞清楚行政行为及行政违法行为的内在逻辑,把握好相关原则。可以先从行政诉讼法第70条规定的研析入手,掌握行政行为的瑕疵及其后果,把握好行政法基本原则。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准揭示了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违法的行为进行监督的内容、方式和程序要求。检察机关要督促行政机关纠正违法,既要坚持违法必究的原则,又要做到“违法不一定纠”;既要亲自督促被建议单位落地落实整改,又要促成各相关主体依法依规有效履职的合法规范运营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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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法定程序”刍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认定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 ,要以法律、法规、规章对有关程序的明文规定为依据 ,然后从步骤、方式、顺序、时效等方面加以分析 ,并考察该行为是否正当、合法、合理 ,是否尊重和保护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行为应当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无效 ,造成损害的 ,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的程序瑕疵 ,经补正后可以继续有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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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决定若存在违法情形,即可能被撤销。根据违法的撤销决定是对合法的原行政行为作出、还是对违法的原行政行为作出,可分两大类情形进行讨论,进而得出对应的撤销规则。将以上撤销规则提炼后,可以得出对撤销决定进行撤销时应适用的"两层次"基础规则:首先,审视原行政行为所确定的法律状态是否合法,若合法,迳行撤销撤销决定即可,若违法,则再审视撤销决定是授益性的还是负担性的,进而对其适用授益性行政行为的撤销规则或负担性行政行为的撤销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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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 行政赔偿是国家赔偿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民事赔偿不尽一致,但行政赔偿又借用了民事赔偿的许多原则,因此与民事赔偿密切相关。行政诉讼要解决的是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而行政赔偿诉讼要解决的是如何赔偿因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和不当而造成的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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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海萍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8,11(5):126-133
“合法预期保护”这一概念不是我国法定概念和用语,它来自对两大法系国家学术理论成果的借鉴。在德国法上,“行政信赖(Vertrauensschutz)保护原则”是从涉及撤销违法行政行为的判例中发展起来的,典型的是1956年德国寡妇抚恤金案。[56]联邦行政法院强调,必须在公民信任维持违法行政行为的利益与撤销该行政行为所产生的公共利益之问进行衡量,若公民的信任超过了上述公共利益,那么就不能撤销该行政行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