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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生活》2002,(7)
所谓“诉辩交易”,是指检察官和被告人或者辩护律师经过谈判和讨价还价来达成被告人认罪以换取较轻定罪或刑罚的协议。换言之,如果被告人坦白认罪,就从轻发落;如果被告人拒绝认罪,就从严处理,按较重的罪名起诉。此协议一经法官批准即产生定罪效力,法院一般也不再对该案进行实质性审判。因其主要发生在审判庭的走廊过道里,故又有人将之戏称为“走廊交易”。 诉辩交易起源于美国。二战以后,美国由于种种社会原因,犯罪率居高不下。为了以有限的人力、物力解决日益增多的案件,一些大城市的检察官开始用协议和交易的方式,换取被告人的“认罪答辩”。由于这种结案方式迅捷而灵活,因而在联邦和各州得到广泛采用。1970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正式确认了诉辩交易的合法性。美国1974年修订施行的《联邦刑事诉讼规则》明确地将诉辩交易作为一项诉讼制度确立下来。但诉辩交易制度的确立和发展在理论界引起了广泛的争论,拥护者和反对者的力量都很强大,在实践中也未顺利推行。1973年,阿拉斯加州检察长命令全州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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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裁判要旨】在认定强迫交易罪时应考虑是否存在真实的交易,对于仅有交易的形式,但双方均无真实的交易意思,行为人追求的目的并非从完成交易中获利的情形,不能认定为强迫交易罪。案号一审:(2018)浙0106刑初676号【案情】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小丽、丁磊。被害人余某案发前在杭州旌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旌逸公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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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司法业务文选》2007,(6)
[公布机关]中国人民银行[文(令)号]〔2006〕第2号令[公布日期]2006.11.14[类别]经济法·金融管理[施行日期]2007.3.1[同时废止法规]2003年《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文件第一条为防止利用金融机构进行洗钱活动,规范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行为,根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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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对内幕交易进行刑事化规制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在区分交易罪与非罪时,又涉及到证券、期货交易中内幕交易与相关交易的界分与司法认定问题。本文论述了内幕交易与内幕人合法交易、公司购并、证券回购、关联交易等交易行为的界限与联系,并对内幕交易的有关认定标准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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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交易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一部民法典中对“民事法律行为”作出专门规定,这在法律逻辑上是有问题的。考察所谓“民事法律行为”的由来及其本质,可知产生这样的问题是必然的。因为我们在上个世纪初接受西方法律,特别是德国民法时,并没有完全把握《德国民法典》中法律交易的实质及其整个理论体系,一开始就将法律行为与法律交易混淆,从而导致了一系列理论上的混乱。在德国民法中,法律行为与法律交易是明确区分的,前者的法律后果是法律规定的,而后者的法律后果则是交易人意思指向的。就此而言,法律交易的合法性乃毋庸置疑的题中之义。与此同时,它又必然是民法的核心。因为它既从根本上体现着私人自治和意思自治的法律理念,又从技术和制度上表明着最基本法律活动的最一般抽象。从法律史上考察,这种思路早在古代罗马法中就已现端倪,但最终形成于19世纪德国法学。至于现今我们民法中所谓的“法律行为”或“民事法律行为”,其实就是德国民法中的法律交易。它原本是民法中的一个专属概念,但由于我们原始的概念混淆与误解,才不得不用“民事”加以限定,以至于造成不用“民事”限定就无法区别于法律行为,若用“民事”限定就导致逻辑问题的尴尬与两难。解决这个问题的途径只能是:从整个法律理论,特别是民法理论体系上梳理把握法律交易和法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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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诉交易制度产生于19世纪的美国,为了利用有限的物力人力迅速处理刑事案件,解决刑事案件积压和司法拖延的问题,一些大城市检察官开始采用交易和协商的结案方式,即减少对被告人的指控,或允许降低其判处的刑罚幅度.以促使被告人答辩有罪。这种现象可用“辨诉交易”加以概括.即被告方为了从国家(法院)得到合理、预期的补偿.而与指控方之间达成的对刑事指控表示认罪的一种协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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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强迫交易罪“以完成交易为目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强迫交易罪作为新刑法颁布新设的罪名,之所以与其他相关数罪之间界定模糊,是因为对强迫交易罪的立法意图以及强迫交易行为的性质没有准确的把握所导致。本文认为,只有在以完成交易为目的情形下才能构成强迫交易罪,对于超暴利的交易行为,不能构成本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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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设立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以来,证券监督部门以大数据比对为基础研判出的趋同交易行为即成为发现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犯罪的重要线索,但趋同交易在认定此类犯罪过程中的作用不应被过分夸大。在股票交易实践中,趋同交易的形成并非只能基于未公开信息,对趋同交易的性质应当在综合全案证据基础上进行主客观相结合的判断。由于证券犯罪的特殊性,针对趋同交易的辩解和辩护容易使控方的证据体系处于不确定的状态,通过对比趋同交易前后涉案证券账户交易历史、风格、获利及资金量等情况,对整个趋同交易过程进行更加宏观的线性审视,是正确判定此类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重要途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