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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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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代位继承不同于第二顺序继承。  相似文献   

2.
一、“家庭成员”、“直系血亲”、“亲属”等均为法律概念,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无权对上述法律概念随意进行解释。“家庭”在法律上等同于户籍,“家庭成员”是指在同一户籍内永久共同生活.每个成员的经济收入都作为家庭共同财产的人。“家庭成员”与“直系血亲”、“亲属”并非同一概念,具有直系血亲关系的人不一定互为家庭成员。 二、根据保险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无效。所谓“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之前或者签订保险合同之时.对于保险合同所约定的免责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  相似文献   

3.
浅议两种血亲定义之不足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血亲,是指具有血缘关系的亲属。习惯上,人们以这种血缘关系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而将之分为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如《法学词典》中称直系血亲是“具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即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①旁系血亲是“具有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即非直系血亲而在血缘上和自己同出一源的亲属。”③其他有关法学论著中对此问题虽然表述不一,但基本意思一致。我们认为,这种以血缘关系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为标准对两种血亲进行定义和区别的方法虽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并不十分严密。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两个概念的外延之和等于血亲…  相似文献   

4.
上世纪二三十年代,新闻自由、女权运动和司法改革都是相当活跃的领域,有关敏感话题的炒作往往在一夜间“全国沸腾”。当时,直系军阀内部权力争夺激烈,  相似文献   

5.
直系姻亲能否结婚,立法并无明文规定,直系姻亲结婚所引起的法律问题,现行立法更是一筹莫展。本文将从法律、伦理道德、习俗禁忌等方面论证我国法律应将直系姻亲列入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之中。  相似文献   

6.
<正> 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是适用代位继承的唯一前提。但有的书籍和文章对适用代位继承作了不同的解释。如说,代位继承是“法律规定有优先顺序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前死亡或丧失继承权时,其所应得的遗产份额由其直系血亲卑亲属代为取得。”(见《法学词典》第159页)。又如,“所谓代位继承,是被继承人之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丧失继承权),其直系血亲卑亲属可以代位继承其应继份额”(见《法学杂志》1983年第5期《关于转继承》文)。显然,这些解释都是把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同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相提并  相似文献   

7.
我国的父母子女关系,包括自然直系血亲和法律拟制的直系血亲。自然直系血亲包括婚生的父母子女关系和非婚生的父母子女关系,法律拟制的直系血亲包括养父母子女关系和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它们都是社会主义家庭关系中的一个  相似文献   

8.
亲属一章共有三节,但其中最重要的,也是最难于掌握的有以下两个问题。一、何谓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血亲,简而言之,是指有血缘关系的亲属。对于血亲,可以按照不同的角度来分类。而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的分类则是按照血缘关系的联系来划分的。1.直系血亲直系血亲,指具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所谓直接,是指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  相似文献   

9.
肖婧 《法制与社会》2011,(21):12-13
《中华民国宪法》颁布于1923年10月10日,又称1923年宪法,是中国近代史上的第一部正式宪法。由于它是直系军阀曹锟为掩盖其“贿选总统”的丑闻所炮制的,因此又被人们斥之为“贿选宪法”。但从《中华民国宪法》文本本身来看,该宪法内容比较完整、结构清晰、立宪技术比较成熟,是一部较为完备的宪法。本文欲从宪法学和政治学的角度对1923年宪法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10.
凡男女结婚,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结婚的法定条件,可分为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两种。婚姻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这即是结婚的禁止条件,它又分为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和  相似文献   

11.
闫晓君 《法律科学》2012,(2):189-195
汉代身份继承一般是在被继承人生前置后或立嗣子。后可以是直系,也可以是旁系;既可以是卑幼,也可以是尊。汉代身份继承是在先秦时期“立子”与“立弟”两种继承方式中进行选择的结果,以“立子”为主,以“立弟”为补充,并逐渐过渡到唐宋法律中严格的“立嫡立长”的规定。在财产继承方面,准确地讲应该是分家析产,随着宗法大家庭的解体,嫡长继承制面临挑战,诸子均分制尚未建立。  相似文献   

12.
杨海亮 《政府法制》2014,(14):44-44
吴佩孚,这位戎马倥偬的直系军阀首领,除了做事精明,工于权谋之外,还有一个本事:当他要见一个不想见而又非见不可的人,会故意装疯卖傻,嬉笑怒骂,说些完全不着边际的话,令人啼笑皆非,不知所云,只好尽快结束见面.告辞走人。  相似文献   

13.
作为民事权利的处分方式之一,继承人可以明示放弃自己的继承权。我国继承法第7条还规定了四种行为会丧失继承权。对这种继承人放弃或丧失继承权的情况,有的同志认为其直系卑亲属不得再代位继承。其理由主要有两点:(1)子女代位,是代为行使父母的权利,父母的权利既已丧失,子女还有何权可代?(2)从继承法第11条:“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份额”之规定来看,必须是父母有继承权时子女才能代位继承。本人不同意这种观点。我认为:丧失或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若未先于父母死亡,  相似文献   

14.
<正> 家庭内部盗窃案件,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之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家庭共有财产或其他成员财产的案件。在司法实践中,盗窃行为发生在夫妻、父母与子女、兄弟姊妹之间的案件,在认识和处理上均不统一,有的作刑事案件追究责任,有的作民事纠纷处理,有的不了了之。所以,这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一、家庭内部盗窃案件的范围和性质关于亲属间的盗窃问题,从我国的唐律直到国民党刑法上,都可以查到专门处理这类案件的条款。现在一些资本主义国家刑法典中,也有处理家内盗窃案件的规定。但是,各国的规定中所涉及的范围不同,有的规定是指“亲属之间”、“直系血亲之间”、“配偶之间”;有的规定是指“同财共  相似文献   

15.
一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因故于被继承人死后,未及实际接受遗产而死亡或宣告死亡,他的应继份额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它包含着五层意思:<1>在被继承人死后,遗产分割之前,继承人也相继死亡或宣告死亡;<2>该继承人因故未及实际接受被继承人的遗产,而不是放弃继承权;<3>由该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直接分割被继承人的遗产;<4>这种转继承人只能继承其被转继承人应得的份额;<5>这种转继承人可以是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也可以是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姻亲(即被继承人的媳妇)。例如被继承人甲某原  相似文献   

16.
春江水 《政府法制》2007,(13):58-60
柳宗元一篇《捕蛇者说》,让世人皆知永州“异蛇”“黑质而白章”。纵观湖南省永州市公安局原副局长王石宾多年来所扮演的人生角色,他又何曾不是一条“黑质而白章”的“异蛇”?说他“白”,是因为他不仅具有警察身份,而且还是“打黑除恶领导小组”组长;说他“黑”,是因为他不但是永州黑恶势力团伙的保护伞,而且还是一个不折不扣的“黑老大”。他一边冠冕堂皇地打“黑”除“恶”,一边却干着开庄放贷、敲诈勒索、滥用私刑、非法敛财的“黑”、“恶”勾当。  相似文献   

17.
《政治与法律》一九八六年第三期刊载了胡小古同志《被剥夺继承权后不发生代位继承问题》一文(下称胡文)它在否定曾敬同志关于继承人被剥夺继承权后会发生代位继承问题的观点的同时,又提出了继子女、养子女等无代位继承权的问题。胡文认为,代位继承权产生的条件是:(1)代位继承人是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不是其晚辈直系血亲的继子女、养子女等无代位继承权;  相似文献   

18.
收养是指将他人的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使原来无直系血亲关系的人之间,发生父母子女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法学理论上称为拟制血亲。我国婚姻法第廿条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并且对养父母子女之间的法律关系作了原则而明确的规定。这是从法律上进一步巩固了收养制度,对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巩固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有着积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9.
在编者眼里,顾培东的确是一个“非典型”的人:“非典型”的官员、“非典型”的学者,“非典型”的律师。他的“非典型”不在于他的行为,而在于他的思想、他的学问、他的才能。“中国律师2000年大会”召开前夕,组委会准备推出一份《中国律师业发展报告》,编者提出建议,执笔人非顾莫属。结果之好,反响之妙,超出预料,纷纷感其执笔之辛劳,叹其水平之高超。据编者所知,他是我国律师界目前惟一获得过国务院津贴的人,他自谦为“歪打正着”。这正说明了他的“非典型”表现,以致于编者见到他时更多的是在学术研讨会上。应该说,“言人所不愿”是他的责任,“言人所不能”是他的水平,“言人所不敢”则是他的胆识。无法想像,如果没有深厚的理论基础、深重的社会责任感和知识分子“匹夫有责”的社会良心及其对中国法制建设的深刻把握,断不会有如此境界和追求。或许,他的想法、他的言行、他的思考有些“另类”,有些“非典型”,那是因为他对这片土地爱得更深沉(诚如艾青诗句所言:为什么我的眼里常含着泪水,因为我对这片土地爱得深沉)……(本文标题均为编者所加)  相似文献   

20.
大海 《政府法制》2006,(20):30-32
他只是一名普通的“海归”打工仔,为了让自己的生活变得像有钱人那样骄奢淫逸,他打3份工,包养了两名“二奶”。两名“二奶”的巨大开支压得他喘不过气来,他没日没夜地干活,在城市里东奔西走,舍不得买一份超过4块钱的盒饭……终于,在两个“二奶”的围困下,他的积蓄彻底耗尽,骗取工友的巨款后也无济于事。眼看“二奶”、“三奶”都要离他而去,他决定杀掉“二奶”,用“二奶”的钱养“三奶”……2006年6月,安徽省合肥市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李明河提起公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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