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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萍 《中共青岛市委党校青岛行政学院学报》2005,(2):91-93
商品化权是指权利人将自己的姓名、形象及创作的作品、角色、标志等通过商业性使用而取得经济利益的可能性的权利。目前我国还没有规定独立的商品化权,有关权利通过《民法通则》的人格权或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特别法予以保护,但均存在不同程度的缺陷。我国应设立独立的商品化权,这是由商品化权的本质决定的,有利于实现法律对社会关系的调整,也是市场行为规范化的需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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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红武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25(3):104-107,112
商品化权是现代社会生活中新出现的一种权利类型.国际组织及美国等一些发达国家已经将其纳入法律保护的范围。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商品化权,有关权利只能通过《民法通则》中的人格权相关规定或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特别法予以保护。但按照上述保护方法和途径只是保护商品化权的某个侧面,在保护范围争强度上均存在不同程度的缺陷。在目前没有明确立法的情况下,我们只有通过现有法律制度的改进和完善来逐渐实现对商品化权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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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角色商品化现象在现代经济蓬勃发展的同时越来越频繁,如一些产品包装、玩具玩偶等都利用到了虚拟角色的形象.随之而来的是一些不法商家未经虚拟角色创作者的许可,滥用该虚拟角色形象,损害了相关权利主体的利益.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尚没有关于商品化权的相关规定,导致此类纠纷发生后难以给予权利人相应的救济.应借鉴国外已有的制度,深入研究商品化权的基础理论,构建虚拟角色商品化权保护制度. 相似文献
5.
万琦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13(2):56-59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虚拟角色的商业化运用,理论和实务界出现了一种新型权利——商品化权。目前,我国法律对其适用和保护尚无定论。虚拟角色商品化权可概括为将能够产生创造大众需求的虚拟角色及其一部或全部的确认因素进行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以促进商品或服务销售的专有权利。分析各国对虚拟角色商品化权的应对,阐述现有法律框架下对其保护的局限性,指出虚拟角色商品化权应成为一种独立的知识产权,其具备了知识产权的共有特性,应当划入知识产权的范畴。 相似文献
6.
我国应引入商品化权的概念,并将其作为一项独立的知识产权纳入法律体系中,确立动漫产业的商品化权保护制度。以激励论和人权理论为基础的利益平衡理论应该成为其理论支撑。商品化权应该建立在对激励动漫角色的创作者的创作和促进动漫角色传播的利益平衡的基础之上,从制度规范层面和制度运行层面都应统一于人权价值,从而真正保证其价值功能符合其价值目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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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运达 《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1,35(5):116-126
《民法典》第993条未区分“商业目的”与“非商业目的”,因此不存在人格标识“二元制”保护模式的基础。该“许可”创设之权利并非“商品化权”,而是用益性债权。使用权人基于债之关系对人格标识具有“支配力”,并形成观念占有外形而受侵权法保护。第993条的主体,应扩张至“具有名称的团体”;“姓名、名称、肖像”应排除教名、重复姓名、与曾用名称重复但现已登记的名称及法人形象;“等”人格标识包括以音色为主要保护对象的“声音”和“个人信息”;第993条适用范围应进行限缩解释,以弥合“自己的”限制条件与社会现实之裂痕。我国语境下的“商品化权”,本质系《民法典》第993条、《著作权法》第24条及《商标法》第43条不同“许可”类型所创设的“权利束”,并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的兜底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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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演者权片论--关于表演、表演者、表演作品相关的几个特殊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林烨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19(5):100-102
文章属于“片论”,只是对表演者权的几个争议较大的问题如表演者的身份、表演非著作权作品是否享有表演者权以及表演盗版作品等几个问题进行阐述并论述了作者自己的观点 :表演者的权利与作者的权利存在竞合 ,法律应协调两者之间的权利冲突。在实践中 ,表演者权利应根据不同的表演形式来确定其归属 相似文献
9.
孙超 《山东行政学院学报》2007,(6):91-93
域名权与姓名权发生法律冲突的基础在于两者的商品化尤其是姓名权的商品化,认定域名注册侵犯他人姓名权的关键便在于确定注册人是否在未经姓名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对其姓名进行了商业利用,这也是解决两者纠纷的一般规则. 相似文献
10.
沈强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00,15(5):25-28
数字化是网络作品的突出特点。网络作品的版权具有传输权、权利标示权、反解密权等新内容 ,但也应受到相应限制。网络作品的交易通过网络完成 ,应当通过立法、管理、技术措施强化对网络作品版权的保护。 相似文献
11.
王利明 《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9,33(6):5-19
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民法的人格权制度迅速发展,主要表现在人格权从消极保护到积极确权,具体人格权的类型日益丰富,强化了对生命尊严的保护,确认了一般人格权制度,隐私权的内涵和外延迅速拓展,各国普遍重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日益注重人格权的商业化利用,人格权保护方式的多层次和多样化,人格权越来越多地受到国际法的保护。为适应人格权制度的发展需要,我国正在编纂的民法典应当构建较为完整的人格权体系适应人格权益发展的需要,规定一般人格权制度,细化人格权的具体规则,强化对人格尊严的维护,进一步完善人格权的商业化利用规则,在人格权保护方面,应当强调预防与救济并重。 相似文献
12.
刘昕杰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19(2):54-56
传统民法认为人格权具有专属性,不得转让。在现今环境下,人格权不可转让性的基础理论已经被突破,人格权从关注独立性转向关注完整性,人格权不仅包括人身利益还包括了财产利益。因此人格权可以有限让度,有限让度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得以一定的形式让度给其他自然人或法人。包括授权让度和法定让度两种形式。 相似文献
13.
姓名权是最早被确立的人格权,与生命、身体、健康、自由等其他“人格权”有着本质区别。姓名权是权利,生命、身体、健康、自由等其他“人格权”本质上仍属于法律上的利益。姓名是人身外之事物,为权利客体;也只有借助“权利”这个技术工具才能建立起其与特定主体之间的勾连。生命等人格利益是人之本身的必要要素,作为权利客体会造成主体与客体的混淆,而且不通过“权利”这个技术工具,也能实现其与特定主体之间的连结,并通过对“人本体的保护”而获得法律救济。姓名权具有自我决定姓名、使用姓名、变更姓名、请求他人以正确方式称呼自己等积极权能,以上积极权能决定了其必须在侵权法保护之外,独立构成一种权利。生命等人格利益并不具有积极权能,仅消极被动地受侵权法之救济,故其没有成立权利的必要。相反,若承认生命、身体、健康、自由等人格利益为权利,反而会为其添加有害的处分权能,从而带来贬损人格尊严的危险。以上反思,亦有益于我国民法典人格权编的立法之完善。 相似文献
14.
卫国平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6,4(3):65-67
知名形象包括知名的真实人物形象和虚构角色形象。对于知名形象,目前我国是通过民法通则的人格权法或著作权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特别法来进行相应保护的,但这种保护制度存在不足与缺陷。我国对知名形象的保护应在借鉴美国、日本等国家对形象权保护的有益经验的基础上从法律制度上来进行。 相似文献
15.
中国人格权法的创新与发展——杨立新教授人格权法思想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袁雪石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25(5):18-23
杨立新教授是我国人格权法研究的主要代表人物之一。其关于人格权体系、一般人格权、人格利益准共有、人格标识商品化权、人格权请求权、人格利益的延伸保护、生命权、身体权、肖像权、声音权、信用权、隐私权、人身自由权、性自主权、人格权立法的研究成果,或者被理论界所认同,或者被立法、司法机关所吸收,极大地提升了中国人格权法的理论水平,并在一定程度上丰富和发展了民法总则权利客体、法律行为等理论。 相似文献
16.
对肖像权的法律保护,世界各国主要有人格权法和著作权法两种立法模式。著作权人在职业范围内合理使用他人肖像不构成侵权,但以营利为目的不应成为肖像权侵权的必要条件。著作权的行使不能以牺牲他人的肖像利益为前提,在著作权人转让其带有他人肖像权的作品时,应事先征得肖像权人的同意。否则,只要权利人在行使著作权时超出了对肖像权人利益的合理注意程度,就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7.
制定民法典人格权法编需要解决的若干问题——“中国民法典制定研讨会”讨论问题辑要及评论(一)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杨立新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19(6):1-12
制定民法典人格权法编,应当集中精力解决我国民事主体人格权的保护范围和保护方法.在立法和实践中已经规定和保护的人格权,应当继续予以肯定和完善,没有规定但是应当予以保护的人格权和人格利益,也应当予以规定,例如信用权、形象权、知情权、环境权、平等就业权、信息权和商品化权等.在保护方法上,应当确立人格权请求权的保护方法,与侵权请求权相配合,更好地保护我国民事主体的人格权. 相似文献
18.
环境人格权刍议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邓江凌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7,20(3):104-107
环境人格权是权利主体所固有的、以环境人格利益为客体的、维护主体人格完整所必备的权利,是一种社会性私权。它具有较丰富的内容,反映了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我国民法应纳入环境人格权,通过规定环境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及其认定,对环境侵权行为人进行制裁,以达到保护环境人格权的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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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万忠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28(3):102-110
大陆法系民法经历了一个由人格到权利能力再到人格和权利能力并存互用的发展过程。人格和权利能力也经历了一个由不平等到逐步趋于平等的发展过程。学术界有学者将权利能力区分为一般权利能力和特别权利能力,并据此认为权利能力具有不平等性。该观点没有看到权利能力与人格的历史继承性,也没有看到权利能力与人格在功能以及本质属性上具有同质性,更没有注意到权利能力的抽象性与权利的具体性的差别。在现代市民社会,我们应力倡:世界人民人权平等,人格平等,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