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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官释明权是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博弈的结果,也是法院审判权与当事人权利相互妥协的产物。释明权本身含有沟通共识的内在要求。它是连接法院职权与当事人权利的纽带,也是构筑法院与当事人和谐关系的桥梁。应从协调法院审判权与当事人诉讼权利入手,在为实现权利而真诚沟通的和谐司法理念指导下,加快法官释明权制度的基础培育与法律规则体系的完善,加快构建以和谐司法为理念、以达成法院审判权与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和谐状态为目标的法官释明权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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逯雨刚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8,23(5):69-73
我国民事诉讼中审判权的主动性主要体现在法院依职权进行的调查取证、必要共同诉讼的当事人追加、法官的释明权及再审程序的启动几个方面.当事人处分权的有限性和公法秩序的要求使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调查取证成为必要,追加当事人则是彻底地、一次性地解决纠纷和当事人适格的要求.随着辩论主义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确立,作为弥补辩论主义缺陷的法官释明权制度应运而生.针对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法院的再审程序启动权应予取消;而法院的调查取证权可以考虑适当扩大,法官的释明权制度应继续丰富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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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梦飞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8,7(6):6-10
协同主义观念下的民事证据收集制度是一种当事人收集证据为主并强调法院与对方当事人辅助与协作义务的证据收集制度。相比传统当事人主义或职权主义证据收集,它具有保障当事人充分履行证明责任、维护实体权益,保障弱势当事人的收集证据权利的落实,提高弱势当事人对判决结果的可接受性,缓解现代型诉讼中的证据偏在问题,保障诉讼证明活动中正义原则的落实,抵消证据党派性的负面影响,克服传统对抗制的不足,实现证据资源的合理配置,降低信息不对称的负面影响并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等诸多功能。 相似文献
4.
我国民事再审制度存在明显的不足,即具有强烈的职权主义色彩,注重国家公权力干预,漠视当事人诉讼权利。2007年,对民事再审程序的修改,固然有其积极意义,但再审制度的职权主义色彩依旧。改造和完善我国民事再审制度,面临观念变革和制度更新。民事再审的目的在于纠正错误的民事裁判,但是,纠错一要遵循诉讼规律;二要进行价值权衡。在制度上,要以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改造我国再审制度,打造再审之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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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珉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7,6(3):1-3
当前我国民事诉讼法制与实现现代化的要求有一定的距离,不恰当的诉讼模式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制没有实现现代化的重要原因.确立恰当的诉讼模式,理顺诉权与审判权的关系,恰当配置当事人与法院在诉讼中的权限,有助于在此基础上构建现代化的民事诉讼程序,促进民事诉讼法制建设的发展,最终实现我国民事诉讼法制的现代化.这种恰当的诉讼模式就是协同主义诉讼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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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并没有明确家事诉讼与一般民事诉讼的区别,缺乏对家事诉讼的特殊性的考虑,尤其是在证据调查领域。在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下,当事人在举证不能或者遇到困难时,缺乏救济的方式和途径,法院也严格遵循一般民事纠纷的举证原则,不予主动调查。同时,法官的依职权介入容易被指责为职权主义的回归,从而有违法官中立的原则。在我国民事诉讼模式转型的背景下,家事诉讼中法院证据调查权不仅从实质正义的视角出发促进了中立原则的实现,而且弥补了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存在的缺陷。 相似文献
7.
吕素华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4):51-52
民事诉讼中“以人为本”就是民事诉讼要以民事当事人为中心,从人性出发,考虑当事人的特点或实际需要,尊重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把当事人作为实质的主体,尽量减少法院的干预和异化。简单的说就是以民事当事人为第一位,法官(法院)为第二位,弱化法官职权、增强当事人诉讼权利,切实使“纸面上的法”转化为“行动中的法”,保障公民的权利义务真正得以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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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融合背景下中国行政审判模式的重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两大模式不再截然分野,走向互相融合已是大势所趋。在这种模式融合的大背景下,我国现行的强职权主义行政审判模式日益显示出与生俱来的弊病,必须加以抛弃。我国未来的行政审判模式既不应是当事人主义,也不应是职权主义,而应选择职权—当事人主义,并按照此种模式对我国行政诉讼有关制度进行重新设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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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共通规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法院对当事人申请的某一证据进行调查后,无论该证据在事实认定中对提出申请的当事人一方有利还是不利,均会发生法律效果。其是自由心证主义的必然要求,亦是辩论主义的延伸,同时符合公正和效率的基本要求。证据共通规则既适用于相对立的双方当事人之间,亦可被共同诉讼人所利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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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和保障,司法和谐理念的提出不仅是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又一创新,也为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转换提供了导向。我国民事诉讼模式改革的历史实践证明,职权主义、当事人主义都不是理想的选择。结合我国国情、顺应世界司法改革潮流、建立协同主义的民事诉讼模式,应当成为改革的方向。构建协同主义民事诉讼模式就要合理分配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诉讼权限,建立起协同诉讼的机制和诉讼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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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的两审终审制越来越不适用市场经济的变化发展,有条件地导入美、日等先进法治国家的三审制不仅可行,而且必要。综合我国的国情,我国将导入的三审终审制应该是以三审终审制为主,实施有条件的两审终审制和一审终审制,同时应严格限制审判监督程序,当事人的申诉只有经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审查立案后,才可启动再审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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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民事诉讼基本模式的主要类型 民事诉讼基本模式是民事诉讼理论中十分重要的问题。它关系到法院与当事人相互关系的基本定位,关系到民事诉讼基本原则。举证责任制度。诉讼标的理论。当事人制度、再审制度等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和理论。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就是要对法院的审判权和当事人的诉权进行合理配置,民事诉讼基本模式涉及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基本方向和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结构等基本问题,民事审判方式改革诸多问题的最终解决都必须依赖于这一问题的解决。如果不实行民事诉讼基本模式的改革,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就不可能向纵深发展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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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基层法院,既有刑事侦查、刑事公诉、刑事审判和民事审判等司法职权,也有人犯监管、监所监督、公证和律师管理等司法行政职权。它既是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也是看守所、公证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这构成了其与今日法院职权的重大区别。厘清这一基本问题,有助于正确认识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司法制度和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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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抗诉法律制度是检察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有效发挥其作用,应以“以法律真实和程序正义为基础,依法纠错”为指导思想,当事人申请抗诉和人民检察院依职权提起抗诉相结合,细化抗诉法定事由,赋予检察机关一定的调查取证权,明确抗诉的时效、次数及审限,健全抗诉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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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实施后,民事检察制度有其雄厚的法理基础,可以监督和保障民事独立审判原则、处分原则和当事人平等对抗原则的正确施行,符合我国的现实国情,并应当拓展到民事公诉、审判程序的调解、非诉讼程序、破产程序、执行程序领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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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判力是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原理,具有维护法治国家的安定、保障法院确定判决的权威的重大意义。在民事诉讼中,法院的终局判决确定后,当事人及法院均受此判决内容的拘束,判决所具有的这种拘束力称为既判力。然而由于既判力理论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上的规定极其简单,关于既判力的理论也不够完善,导致了在我国民事诉讼及其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当事人无视既判力而重复起诉、法官对既判力不尊重以及由此造成的诉讼迟延、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增加等现象。本文剖析了我国民事确定判决既判力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确立禁止重复起诉原则、确立充分诚实信用原则、对再审程序作必要的改革,以及提高诉讼程序效益性、加强民事诉讼程序保障等建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