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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1991年《民事诉讼法》做出了修改,但未对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作出规定。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2年8月31日通过的《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以下简称《民诉法修改决定》)第55条对民事公益诉讼作出了规定,即"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与现行的民事诉讼法比较,民事公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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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民事再审制度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其中关于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作为当事人的再审事由之一引起较大争议。本文试从再审制度的价值、管辖再审能否破除司法地方保护主义、管辖救济及司法实务中对该条文适用的现状四个方面进行比较剖析,并对以管辖错误为由进行再审和管辖权异议制度的规范与完善谈了个人的看法与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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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施行了多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订,其中最大的亮点就是明确审判监督程序和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具体事由。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5项可以申请再审的事由,修改后把这5项具体事由扩大为13项再加一款,使事项更加具体化。作为再审理由之一的第七项规定:"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也应当启动再审.本人认为,这一新增条款的规定无论是从当事人诉讼成本方面考虑,还是从管辖制度本身设计和大陆法系国家的民诉法传统的方面考虑,其内容本身的合理性是值得探讨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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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针对民众反映强烈的"申诉难"和"执行难"问题作出了新的规定。在审判监督程序的修改问题上,焦点集中于再审理由的修改完善上。笔者从理论与规则层面对新修订的再审理由部分进行了一些粗略的探讨,以期能对民诉法的再完善提供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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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7年10月28日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审判监督程序作出了重大修改,丰富了申请再审法律制度的内涵。2008年1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审监程序解释》),紧密结合司法实践,具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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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跃军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3,15(4):103-108
2012年新《民事诉讼法》进一步修改完善了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增加了检察机关对民事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监督保障机制,使检察机关的审查决定具有终止当事人诉权的法律效力。准确理解立法规定,包括监督内容、监督方式、监督程序与效力等,采取有效措施应对该制度实施可能带来的各种问题,是各级检察机关贯彻实施新《民事诉讼法》的应然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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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申诉难问题,立足国情,对原有民事审判监督制度进行了创造性变革,意义重大而深远。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将于2008年4月1日正式实施,准确把握民事诉讼法修改立法精神,正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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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是检察机关开展民事检察工作的主要法律依据之一,该法的修改实施,必将对民事检察工作产生重大影响.准确理解和把握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对抗诉范围的规定及其内涵,对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民事抗诉工作,促进司法公正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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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事诉讼法》将原《民事诉讼法》的第178条修改为: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可见,凡是由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案件将由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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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已于2008年4月1日正式施行。众所周知,这次再审程序的修改是我国学界和社会多年关注的焦点。不难看出在新《民事诉讼法》施行的过程中有很大的积极意义,但我们也不难发现其中有一些不足,本文仅就该制度的再审事由作出初步的探讨,进而完善我国的再审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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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7年10月28日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审判监督程序作了修改,为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申诉难问题提供了法律支持。从总体上看,修改内容从我国审判实践经验出发,考虑到了民事审判的现实状况,具有较强的可行性。但是,由于本次修改属于局部工程,且出台仓促,也存在一些值得进一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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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修改决定》总结了民诉法实施16年来的民事审判实践经验,吸收了司法实务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重点对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做了修改。其中,对审判监督程序的修改,将对民事检察工作产生重大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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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民事再审理由的修改是一大亮点,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对民事再审理由做了较为具体和系统的规定。但是,随着再审案件数量的激增,再审理由在司法实践中陷入困境。本文从审判实践现状出发,立足于再审程序的价值目标,从当事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三个主体出发探讨民事再审理由的完善。此外,对程序性再审理由和禁止再审的理由这两方面也提出了些许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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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法》在审判监督程序的章名下规定了再审制度,而再审制度本质上是为当事人提供的一种特殊的救济制度。1991年修订《民事诉讼法》时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意义重大,标志着启动再审诉权化的开始,具有使再审制度回归其本质,促进再审制度立法发展与完善等积极功效。《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49条规定了向法院申请再审在先,向检察院申诉在后,是启动再审程序诉权化改造的继续。这一规定既有利于再审程序启动结构的合理化,也有利于检察机关更好地在民事诉讼中发挥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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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我国《民事诉讼法》修改将民事再审事由由原来的五项细化为十三项,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其可操作性,解决了实践中反映强烈的"申诉难"问题,其必要性和进步性得到了学术界和司法实务界的认可,但其在具体事由的规定上仍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在对民事再审事由进行分层类型化研究和比较法研究的基础上,应结合国情删除其中不合理及规定不明确的事由,并据此对再审案件管辖法院进行重新设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