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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干部学刊》1995,(11)
南京一集贸市场实行预赔制 长期以来,群众在集贸市场买到假冒伪劣短斤少两的商品,不是投诉无门就是争吵不休,或者为了避免落得“斤斤计较”的名声自认倒霉。这种状况在南京的南昌路集贸市场得到了彻底解决,6月26日开始,这个市场实行预先赔偿制度,凡购得腐烂变质、死因不明、假冒伪劣、短斤少两的商品,以及消费者认为利益受到损害的,经市场管理办公室认定后,可预先得到管理办公室相应的赔偿,然后由管理办公室追究经营者的责任。 预先赔偿制是由鼓楼区工商局,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打击不法经营者欺诈、坑骗消费者的行为而制定的。预先赔偿制还将在鼓楼区工商局所管辖的集贸市场中相继付诸实施。(摘自《扬子晚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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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产党员(沈阳)》2008,(18)
刚刚获得山东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规定,经营者采用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或者以虚假的有奖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要赔偿消费者购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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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生活(黑龙江)》2016,(4):44-45
正我省新消保条例颁布执行新修订的《黑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已于3月15日起施行。《条例》中新增加了对餐饮企业收取餐位费、开瓶费、消毒餐具费、包房最低消费,经营者欺诈行为,销售带有有机、绿色、无公害标志以及地理标志等认证标志商品的经营者等违规行为的规定。今后餐饮经营者若收取餐位费、开瓶费、消毒餐具费、包房费等不合理费用,将面临最高3万元的罚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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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应加倍赔偿消费者并受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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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捷 《刊授党校.学习特刊》2006,(7)
惩罚性赔偿和一般性赔偿是相对应的概念。所谓一般性赔偿,是指以实际损害为基础所作出的赔偿,这种赔偿主要是一种补偿的功能。惩罚性赔偿不完全是补偿,还包括了惩罚和制裁功能。现就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惩罚性赔偿问题作以下探讨。一、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1.消费领域中惩罚性赔偿的法律关系主体,是经营者和消费者。其中,一方是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另一方是接受商品或服务的消费者。消费者是惩罚性赔偿请求权的权利主体,经营者是惩罚性赔偿的赔偿义务主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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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产党员(沈阳)》1994,(2)
消费者有哪些法定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于今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那么,消费者有哪些法定权利呢? 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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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何为“暴利”?我国的《价格法》没有指明 ,它只是把“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列为经营者不得有的一种“不正当价格行为”。《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虽然明确了“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法律责任 ,但对暴利行为也没有加以具体规定。不过 ,国家计委曾于1995年1月25日颁布的《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 ,某一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水平、差价率和利润率 ,分别不得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期间、同一档次、同种商品或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和平均差价率及平均利润率的合理幅度。只有生产经营者通过改善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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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节”期间,省城各大商场商战正酣,你“买一赠一”,我“买200送100”,你“全场7.5折”,我“全场6折起”。2002年1月1日出台的《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明确指出,这些模棱两可,含糊不清的行为均属价格欺诈。“买一赠一”,是如今商家惯用的促销手段,但往往所赠商品的品名、数量和质量都是模糊的,甚至是劣质商品,常常令消费者苦不堪言。新出台的《规定》该商场的代金券;“全场7.5折”往往也是幌子,并非全部商品一律7.5折;“全场6折起”的牌子下,消费者买到更多的是原价商品,而常被告知,6折商品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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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铭青 《党的生活(青海)》2002,(3):40-40
现实生活中,在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消费者较之于经营者往往处于相对弱势或劣势的地位,他们之间存在着经济实力和对商品及服务知情的不平等。因此,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地方性法律法规中如果设立“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对于消费者实现其权利,促使经营者履行其义务,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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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竞争法)第8条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商业贿赂中的“回扣”作为违法行为尚属首例。《竞争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本文笔者试从商业贿赂行为与回扣的含义,当前回扣表现、危害以及如何追究回扣法律责任等问题作一浅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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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生活(青海)》2005,(4):41-41
当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被投诉方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时;发现虚假广告欺骗消费者或发现假冒伪劣商品及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窝点”时,都可以拔打12315电话或当地的消费者投诉电话。如果需要当面投诉举报的话,消费者需携带好购物凭证、商品质量检测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直接到经营者所在地区工商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科、工商所投诉举报。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