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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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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内部行政行为的可诉性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内部行政行为是一种内部人事管理关系,我国法律规定这种行为是不可诉的.本文考察了国外主要国家对内部行政行为的规定,认为我国将内部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范围具有必要性与可行性.  相似文献   

2.
卢娜 《法制与社会》2013,(19):129-130
内部行政行为是作为一个学理上的概念出现的。在我国,内部行政行为是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本文先对内部行政行为的内涵和外延做了界定,分为工作关系和人事关系,然后分情况讨论了对将其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相似文献   

3.
张军怀  韩磊  李姣 《法制与社会》2012,(10):131-132
行政诉讼法的制定,是中国民主进程和法治统治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依法行政标志着中国开始进入一个非常重要的新阶段,它对保护公民的权利,监督行政的执行,加快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促进宪政和法治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由于行政诉讼制度是从西方移植过来,没有充分的考虑中国的法律环境,在长期的实施过程中表现出了严重的水土不服。在某些方面现行的行政诉讼制度已经难以适应当前中国的政治经济的发展。本文将就内部行政行为问题在前辈的基础上表达一点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4.
长期以来,内部行政行为是我国行政诉讼中的真空地带,这种状况既不利于对广大公务人员合法权益的保护,也不利于行政机关职能的有效发挥.本文从能动司法理念出发,结合行政诉讼法实施二十年来的现实情况,对内部行政行为的内部状况进行了深入探析,同时从理论依据、现实需要等多方面对内部行政行为的可诉性作了分析,以期完善行政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5.
内部行政行为不可诉本是法学界的共识,然而,许多内部行政行为超越法律范畴,设定权利义务,有必要将其纳入司法审查范围。本文从内部行政为的基本概念出发,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实践为研究对象,提出外化的、成熟的、对相对人权利义务可能产生实际影响内部行政行为是可诉的。  相似文献   

6.
行政行为的可诉性是指行政行为的可受司法审查性,是行政诉讼法学中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受特别权利关系理论和我国传统政治体制的影响,内部行政行为在我国是被排除在司法审查的范围之外的,公务员对行政机关的人事处理行为不服,只能通过申诉或控告等非正式途径来寻求救济,这不仅不利于公务员合法权益的保护,也与法治社会的基调相违背,在行政机关中出现了行政权力私有化、贪图私利更导致滋生腐败的问题。由此,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的批复、指令等内部行政行为是否可诉的问题是当前比较前沿的行政诉讼问题。  相似文献   

7.
抽象行政行为可诉性分析   总被引:4,自引:1,他引:3  
我国《行政诉讼法》将抽象行政行为排除在行政诉讼法范围之外,这与WT0的要求和国际惯例不相符合。本文分析了抽象行政行为被排除在行政诉讼范围之外的历史原因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在分析了抽象行政行为监督机制的局限性的基础上,通过法理分析,比较分析,以及可行性分析来论证抽象行政行为的可诉性。  相似文献   

8.
吴钰轩 《法制与社会》2013,(25):108-109
在我国行政诉讼法中,抽象行政行为具有不可诉性,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抽象行政行为违法造成人民群众利益损害的案件屡见不鲜。鉴于抽象行政行为违法的社会危害性具有范围广、影响大的特点,本文认为抽象行政行为应当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受到法律的约束,赋予人民群众更多的行政诉讼救济权利。  相似文献   

9.
在把依法治国作为治国的基本方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今天,由于抽象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害的救济途径问题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之一。本文认为应把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内,对之进行司法审查,这是解决抽象行政行为侵权救济途径问题的有效办法。  相似文献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实施,对于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监督和维护,及时正确的审理相关行政案件,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在实践过程中,该法也暴露出了许多不足之处,比如抽象行政行为不可诉的弊端日益显现,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不能得到根本性的维护,导致政府诚信缺失,这些都不利于我国当前法治社会的建设和社会的稳定.本文将对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分析和阐述.  相似文献   

11.
李科 《行政与法》2013,(3):84-87
内部具体行政行为一直以来被认为属于内部管理行为,不行政诉讼范围之内。对此,本文提出严重影响公务员权益的内部人事行政行为应该纳入行政诉讼,并围绕这一观点,从内部行政行为不应司法救济之驳斥、内部人事行政行为司法救济之必要、内部人事行政行为司法救济之法理分析和意义等方面进行论述。  相似文献   

12.
论可诉性是行政行为的本质属性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郝明金 《法学论坛》2006,21(3):77-82
可诉性是指法律行为的可诉性,行政行为的可诉性是指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在一定条件下可诉诸法院司法审查的一种本质属性,这是判断行政行为的一个根本标准;过去,我国学界对行政行为特性的认识却忽视了这一点。可诉性是贯穿于行政行为与行政诉讼的一条红线,它使公民行政诉权的行使与法院对行政权的司法审查成为可能,具有普遍适用性。  相似文献   

13.
龙非 《财经法学》2020,(2):151-160
行政行为概念功能的变迁,同行政诉讼制度的功能定位有着密切联系。行政行为是为划定公权力边界而创造的概念,当权利保护进入无漏洞救济的时代,行政行为无力承担这一功能,从而不得不让位于主观公权利。如果对行政行为做过于宽泛的界定,可能会导致其本来肩负的程序法上的定型化功能和诉讼法上的类型化功能的衰竭甚至丧失。如果我国行政诉讼也要确立无漏洞权利保护机制,可能需要考虑加强对“合法权益”等概念的研究,以适应权利保护的完整逻辑体系。  相似文献   

14.
王麟 《法律科学》2011,(4):115-120
行政附款行为的属性规定能够为辨识行政附款现象提供丈量的基准,同时也是解决行政附款的可容许性问题的前提,更为合理规制行政附款行为所必需。通过分析行政自由裁量与羁束行政行为、授益行政行为与负担行政行为、主行政行为与从行政行为等几种行政行为分类与行政附款行为之间的关系,可以明确行政附款行为应当指涉哪些行政活动或行为,并进而为各类情形下行政附款行为的判定提供较为清晰的理论框架。  相似文献   

15.
无效行政行为抵抗权是相对人对无效行政行为享有的正当不服从的权利,有着自己独特的内涵,具有坚实的自然法基础,它的创设具有重大的制度价值。  相似文献   

16.
现行行政诉讼法建立了以具体行政行为为中心的行政诉讼制度体系,如何理解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极为重要的理论意义与法律适用意义。在先后两个系统的司法解释中,最高人民法院采用了完全不同的解释策略,对具体行政行为先给出了明确界定,后又基于各种考虑而放弃。司法解释先后态度的不同,对我国的行政行为法理论和行政诉讼制度的理解与完善构成了一定影响。当前,我国行政诉讼法进入修改阶段,通过借鉴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经验教训,重新认识和评估具体行政行为定义的价值,可以为发展我国的行政行为法理论、重新认识行政诉讼制度并更好地做好立法修订工作提供另外一种参照视角。  相似文献   

17.
重整我国的行政诉讼类型制度   总被引:3,自引:1,他引:2  
李桂英 《河北法学》2003,21(6):152-157
我国立法上没有规定行政诉讼类型,而实践中存在的诉讼类型具有明显的缺陷。重整我国的行政诉讼类型,在立法上应设立六种行政诉讼类型,并运用拓展原告起诉资格的方法解决社会公益诉讼问题,运用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方法解决民事、行政交叉案件。  相似文献   

18.
张俊霞 《政法学刊》2006,23(4):108-113
公安机关是特殊性质的国家行政机关,其融行政性、司法性和武装性于一身的性质所决定,所实施的警察行为不可避免地呈现出复杂性、多样性、交叉性和界限模糊性等特征,以至于造成在实践中对一些特殊警察行为性质的认定和可诉性的把握上产生了困惑。几种特殊警察行为如:突发事件中的警察处置行为、限期整改和限期接受处理通知行为、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认定行为等的可诉性问题需要进行探讨改进,给司法实践提供更大帮助。  相似文献   

19.
违法行政并不是世界各国行政法和行政法学通用的概念,对其理解多有歧义。本文从违法行政行为的形式和构成要件的角度来定位和描述行政执法中的违法行政行为。先阐释实体违法和程序违法,行政违法和行政犯罪,作为违法和不为违法的区分标准,再对行政违法与行政犯罪的构成要件进行比较。以期有利于对行政违法与行政犯罪的认识、预防和惩戒。  相似文献   

20.
行政诉讼法采用封闭性正面列举的立法模式,仅规定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错误、超越职权等五种情形为行政行为撤销的要件,致使有些违法形态难以归入其中,给司法实践和后续立法造成了困难。行政行为的撤销要件是对司法审查的指引而非制约,其构成应建立在对法律规范的分类基础上,并采用开放的立法结构。建议将来修订行政诉讼法或制定行政程序法时,增列“没有法律依据的”、“决定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和“其他侵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三种情形为撤销的要件,以解决实践中的解释困惑,并增强这一制度的社会适应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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