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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公报》2008,(9):2-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五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7年12月29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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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公报》2007,(14):2-4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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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公报》2011,(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总理温家宝二○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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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公报》2011,(13):2-6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作如下修改:一、第三条第一项修改为:“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税率表附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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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2008,(1):1-4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作如下修改:
第十二条修改为:“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开征、减征、停征个人所得税及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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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公报》2011,(14):2-7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十八条修改为:“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说的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义务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所说的减除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3500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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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1,(22):11-16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十八条修改为:“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说的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义务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所说的减除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3500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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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8,(1):85-85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7年12月29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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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1,(5):467-468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本次常委会会议于6月27日下午对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许多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修改决定草案吸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初次审议的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作了较大修改,基本可行,其中有些组成人员建议在此基础上对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再适当提高,争取本次会议表决通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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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0,(2)
<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六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10年2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0年2月26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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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1,(7):630-644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五条修改为:“兵役分为现役和预备役。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的称现役军人;经过登记,预编到现役部队、编入预备役部队、编人民兵组织服预备役的或者以其他形式服预备役的,称预备役人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