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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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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指导性案例的效力问题探讨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建立和完善案例指导制度是我国司法机关在既有的制度框架和司法体制基础上所进行的一项制度性创新。但至今,对指导性案例的效力定位却缺乏统一认识,更缺乏保障其落实的措施。基于指导性案例所具有的“指导”性质、实现公平正义促进司法和谐的特殊功能与价值目标。以及上下级法院之间法定的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等理由,应当赋予指导性案例以参照的效力。这不仅不会构成对成文法国家法律体系的颠覆与推翻。反而能够使法律对现实的社会生活形成有效回应。而保证指导性案例的参照效力,则须从在裁判文书中引用指导性案例、规范指导性案例的发布等环节入手。  相似文献   

2.
两高指导性案例的效力问题应当分为三个层面加以讨论:第一个层面是效力的有无与强弱的问题;第二个层面是效力的来源问题;第三个层面是两高指导性案例的相互关系问题。以往学界将前两个层面混为一谈,对第三个层面关注甚少。在效力有无的问题上,两高指导性案例都具有强制性的约束力;在效力来源的问题上,两高指导性案例的效力来自两高《规定》,属于一种"准法律拘束力";在效力延伸的问题上,法院指导性案例可以适用于检察院,而检察院指导性案例不应适用于法院,并且,为了避免两高指导性案例发生冲突,应当对检察院指导性案例的适用范围进行明确限定。  相似文献   

3.
案例指导制度中操作性难点问题探讨   总被引:12,自引:1,他引:11  
陈灿平 《法学杂志》2006,27(3):101-102
案例指导制度中的指导性案例不是法源但具有事实上的拘束力,发布指导性案例的机关应是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的确定标准和程序应当科学严格,指导性案例在运用中是作为规范和事实之外的法律要义和论证原理进行运用的,在现行的法律框架内运用司法管理性惩戒措施可以保证案例指导制度的实施效果。  相似文献   

4.
我国指导性案例制度采取演绎武结构而非归纳武结构,导致其缺乏英美法系判例中“关键事实的区别”机制,地方法院无法从案例中获得立法权限,因此从本质上区别于英美法系的判例制度.而从其形成目的来看,指导性案例之设立乃是为了调动基层司法主动性、实现基层司法经验的制度化和加强对于具有社会影响力案件的监测,并且以此建立以基层经验为基础的集中决断模武,因此其自下而上的生成方式区别于司法解释的自上而下的生成方式.虽然指导性案例制度存在诸如最高院与最高检分别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可能存在权属冲突、地方性司法经验推广的可能性以及指导性案例制度演化等问题,但是其建立表明了我国更加贴近本土实际,从盲目追随西方法治标准开始转向了更为实用的以解决纠纷为目的的本土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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