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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刑法第133条规定,“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由于立法的不明确,在理解“因逃逸致人死亡”的问题上,众说纷纭,可谓百家争鸣。对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定性与处罚,不能不加区分地一律适用刑法第133条第3档法定刑,而应根据刑法的具体规定,结合行为人的主客观情况,作出正确的定罪与量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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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致人死亡在我国刑法中没有另设罪名,而是被规定为抢劫罪中的一种加重情节,属结果加重犯,处以比一般抢劫罪更重的法定刑。抢劫致人死亡是抢劫行为和造成他人死亡结果的结合。行为人对死亡结果的主观罪过,他人死亡结果出现的界定,以及未遂状态的存在空间都是值得探讨的关键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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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致人死亡在我国刑法中没有另设罪名,而是被规定为抢劫罪中的一种加重情节,属结果加重犯,处以比一般抢劫罪更重的法定刑。抢劫致人死亡是抢劫行为和造成他人死亡结果的结合。行为人对死亡结果的主观罪过,他人死亡结果出现的界定,以及未遂状态的存在空间都是值得探讨的关键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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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86,(3)
严禁刑讯逼供是党和国家的一贯政策。我国刑法第136条对刑讯逼供“以肉刑致人伤残的,以伤害罪从重论处”的规定,充分体现了国家对这种罪行的从严处罚精神。但是因刑讯逼供致被刑讯人死亡的案件怎样定性处理,刑法条文中没有明确提到,如果对刑讯逼供致人死亡的案件都以刑讯逼供定罪,不但与立法精神相悖,而且会产生刑讯逼供致人死亡比致人伤残的处刑还轻这种极不合理的矛盾。刑讯逼供致人死亡的案件情况是十分复杂的。从客观方面看,这类案件虽然都发生了被刑讯人的死亡结果,但引起被刑讯人死亡的原因可能是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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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后逃逸乃至逃逸致人死亡的案件 ,如何定罪处罚 ,在理论和实务部门历来有很大分歧。本文从现行的法规和司法解释出发 ,以刑法理论为指导 ,对交通肇事逃逸特别是逃逸致人死亡案件的认定和处理进行了较为深入的分析和研究 ,以期能对我国的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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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国俭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3):45-47
交通肇事罪“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刑法》提高了对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这一犯罪情节的量刑幅度,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是一个争议较大的问题。所以,应正确理解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概念和内涵。笔者认为应将“逃逸”定义为不履行及时救助义务而逃离肇事现场的是“逃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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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致人死亡",是抢劫罪法定刑升格条件之一,由于涉及到行为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司法机关不得不慎重认定"致人死亡"的结果是否可归咎于行为人实施的抢劫行为。要解决好抢劫致人死亡行为具体认定,必须要先解决好行为人对死亡结果的罪过形式、抢劫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和致人死亡中"人"的范围。只有做到这样,才能具体认定"抢劫致人死亡"情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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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月娥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21(5):149-153
我国大陆与台湾地区刑法上关于抢劫罪的规定存在一定差异。“暴力”和“强暴”究竟哪一种更符合抢劫罪的客观构成特征呢?对此,我国台湾地区“刑法”规定为足以使被害人不能抗拒的程度。理由是:其一,大陆刑法典和我国台湾地区“刑法”,都没有对抢劫罪的暴力行为的程度作任何限制。其二,实施没有造成伤害的殴打、强制人身而又没有造成伤害的行为被排除在外。台湾地区“刑法”规定的强盗罪中的“致人死亡”,只包括过失致人死亡,而不再具有故意杀人的内容。我国台湾地区“刑法”理论中的犯罪构成也要求必须具备犯罪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两个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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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中“因逃逸致人死亡”问题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管满泉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8,(4):91-95
新刑法对交通肇事罪进行了比较重大的修改,但对交通肇事罪“因逃逸致人死亡”这一加重情节的规定较为简单,而现实中逃逸致人死亡的行为非常复杂,从而导致了理论上和实践上的较大分歧。2000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界定以及相关情节的认定问题作了解释,但是该解释仍然存在可商榷之处。笔者以刑法理论为指导,通过对交通肇事罪“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对象范围、罪过形式以及司法界定的分析探究,以加深对此问题的理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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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国湖 《新疆人大(汉文)》1999,(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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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恩勤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85,(2)
抢劫罪,在我国历史上曾被称为强盗罪,是一种危害性极大的犯罪。行为人不仅用暴力、胁迫手段公然把公私财物抢为己有,并为达到非法占有这些财物的目的,往往对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的人身造成伤害甚至死亡。近几年来,抢劫犯罪比较突出,有的结伙抢劫公私财物,有的在光天化日之下,公然在繁华闹市地区抢劫财物。鉴于抢劫犯罪社会危害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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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抢”是对抢劫和抢夺两种犯罪行为的合称。抢劫,指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方法当场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夺,指不采取暴力、胁迫等强制方法公然夺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劫与抢夺的根本区别在于行为方式不同。抢劫是通过对财物所有人或者持有人采取人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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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和友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5,20(1):152-156
在交通肇事罪中,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应当予以独立的刑法评价。惟有如此,对于交通肇事罪有关的几个的问题,如交通肇事罪的共犯,“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罪过形式,未逃逸而不作为致人死亡的认定,故意杀人后逃逸的处理,刑法理论才能自圆其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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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ang Xiao-yan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1,(2)
新刑法对交通肇事罪进行了比较重要的修改,涉及到的“逃逸致人死亡”问题,在理论上争议颇多。本文将交通肇事罪中被害人最终死亡的具体情形一一作了分析、排除,借鉴日本刑法中的有益理论,将“逃逸”行为单独评价,以结合犯观点来理解新刑法中所作的修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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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中的暴力是用来排除被害人反抗的有形力,包括殴打、捆绑、伤害、禁闭等;暴力的对象只能是人(不包括物),但并不限于有权处分财物的人,还应包括其他能妨碍劫取财物的人.暴力、胁迫的下限必须达到足以抑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但不必实际上抑制被害人的反抗,更不要求达到危及被害人生命或健康的程度;在现行刑法规定下,暴力的上限应包括故意杀人,但从完善立法角度,抢劫故意杀人的应通过立法途径纳入结合犯的范畴.抢劫罪的其他方法主要是指用酒灌醉、用药物麻醉、使用催眠术等致人"昏醉"方法.抢劫罪的目的行为是强取财物的行为,乘对方没有注意时当场取得财物,不属于强取.暴力、胁迫与取得财物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时,才应以抢劫既遂论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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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佳丽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9,24(3):16-21
我国刑法将"入户抢劫"作为法定加重处罚情节的关键原因在于行为人对抢劫行为有预谋和事先准备,由此决定了抢劫的社会危害性、既遂可能性、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等一系列问题."入户抢劫"中的"户"应具备家居生活性和相对封闭性两个特征.入户的非法目的应限于为实行抢劫、盗窃、诈骗、抢夺四种犯罪,而不及其他.入户抢劫的对象不应限于户主,不应为共同居住成员或近亲属.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