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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司法鉴定人制度的若干思考(中)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接上期) 五、司法鉴定人的选任制度 (一)选任主体 司法鉴定人的选任与诉讼模式紧密相连。在国家职权主义(纠问式)的诉讼模式中,司法鉴定人的选任往往是司法机关或司法官的权力。如《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73条规定,法官决定需要聘请的鉴定人及其他们的人数《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159条规定,负责进行鉴定的专家,由预审法官指定。《日本刑事诉讼法》第156条规定,法院可以命令有学识经验的人进行司法鉴定。而在当事人主义(抗辩式)的诉讼模式中,司法鉴定人的选任并不是司法机关的专权,当事人也有权选任司法鉴定人。例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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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选任模式分为一元模式和二元模式,一元模式只允许当事人或法院选择鉴定机构,二元模式在认可司法鉴定选任对象首先是鉴定机构的前提下,同时允许当事人双方协商选择鉴定人。两大法系司法鉴定选任制度相互借鉴、彼此交融,实现了从一元模式到二元模式的转变,兼顾了对抗式诉讼与公正鉴定的要求,合理平衡了法院职权与当事人参与权,突出了鉴定人在司法鉴定中的核心主体地位,有助于提升司法鉴定质量与公信力。借鉴域外国家成熟经验作法,我国民事诉讼法自1991年以来,历经数次修订,终于实现了司法鉴定选任一元模式到二元模式的立法转变,但司法实践中却一直奉行一元选任模式传统,导致立法与司法实践“两张皮”现象。我国司法鉴定选任的二元模式难以落实源于多方面阻因:立法层面“鉴定人”术语引发歧义、法律实施层面一元模式“潜规则”阻碍以及鉴定人选任的客观实施条件不完善。本文在现实可行的情况下,针对二元模式在立法层面、法律实施层面以及客观条件层面出现的问题,一一回应,提出重构法律术语、破除实施环节潜规则、推动智慧司法建设的系统性解决方案,以期我国司法鉴定选任二元模式在实践中早日与立法完成统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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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中,鉴定人的选任因其对鉴定过程乃至对鉴定结论的重大影响,被认为是鉴定制度的核心问题。两大法系在这一问题上的规定被分别称为对立鉴定和中立鉴定。按照英美法的对立鉴定制度,诉讼中应否进行鉴定,进行何种鉴定或由谁鉴定等事项均由诉讼当事人自行决定。按照大陆法的中立鉴定制度,法院指定鉴定人是选任鉴定人的基本形式,专家凭借其知识、技能和经验作出结论并报告法院。与上述两种制度相比,我国民事诉讼中鉴定人选任制度的最大特点是,鉴定人的委托完全由司法机关垄断,有关当事人虽然可以就鉴定事项提出申请, 但最终的决定权仍然在司法机关。如果司法机关拒绝了当事人的有关申请,当事人只能服从。重构我国民事诉讼中鉴定人选任制度,就是要汲取两大法系的长处,克服各自的弊端,应该由当事人自行决定鉴定事项,并可自行选任自己的鉴定人;法院对鉴定人进行监督和控制,对鉴定结论进行质证。这样,既可让当事人充分发挥鉴定的诉讼工具功能,充分揭示案件真情,提高鉴定的质量和效率,又可使法官控制诉讼的恶性发展,使诉讼得以有序进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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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制度完善论——以国际刑事司法鉴定人制度的特点为视角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司法鉴定人制度在国际刑事诉讼中具有重大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以司法鉴定人制度的历史渊源与价值基础为切入点,重点从司法鉴定人诉讼地位、权利与义务、选任程序、鉴定意见的采信等方面,系统研究了国际刑事司法鉴定人的基本特点,并结合我国司法鉴定制度展开了比较研究,对完善我国司法鉴定制度提出具体设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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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有专门知识的人”制度的完善——关于新《刑事诉讼法》第192条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有专门知识的人"有别于鉴定人,其诉讼职责是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法律对"有专门知识的人"制度规定得过于原则和粗疏,缺乏具体程序,必然会给实施带来诸多困难。应当明确"有专门知识的人"的诉讼地位,建立健全"有专门知识的人"的选任、出庭质证等具体程序和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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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其他类型司法鉴定相比,司法精神鉴定较为特殊.精神医学的特点决定了刑事责任能力认定与司法精神鉴定直接对接,且鉴定意见本身也存在一定的错误.鉴定人在刑事责任认定问题上的强势、鉴定内容无法通俗化表达、鉴定意见结果不确定等问题客观存在.如果实体的改革无法达到目的,那么对诉讼程序进行调整,如加强程序的参与性,建立重点案件鉴定人出庭制度,选任精神医学专家担任人民陪审员等,才是化解鉴定意见风险、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有效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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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修改并通过的《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已于今年1月1日实施。两大新诉讼法对证据制度,包括证据种类、证明标准等内容进行了重大改革。其中,对于司法实践中证据地位凸显的鉴定意见,两大诉讼法也做了调整,包括完善鉴定人出庭制度、专家辅助人制度、鉴定人保护、鉴定人选任等。但因两大诉讼法性质不同,新刑诉法和新民诉法对相关内容做了不同规定,对于其是否符合立法统一性、是否具有合理性、是否与其诉讼性质相一致,有必要从法学理论角度层面予以释明与检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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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民事诉讼法》对我国司法鉴定人制度相关条款作出了修订,尤其是司法鉴定人的诉讼地位产生了细微而敏感的调整。司法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不再是不可置疑的,为提高当事人对相关鉴定事项的程序主体地位,还赋予了当事人聘请专家辅助人制衡司法鉴定人的权利,从而对司法鉴定人的诉讼地位产生了细微但深远的影响。但司法鉴定人与专家辅助人并存的"双层"专家证据制度并不能根本解决司法鉴定人作为法官辅助人、当事人无实质性程序选择权产生的弊端。因此,需要重新定位司法鉴定人的诉讼地位,并同时改革与此相关的一系列程序性措施,从而重新激发司法鉴定制度的活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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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鉴定人的两种不同诉讼角色 (一)大陆法系的法官辅助人 在大陆法国家,鉴定人是不同于证人的一种诉讼参与人,专指以自己的专门知识、技术和经验帮助法庭认定案件事实的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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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人所出具的鉴定意见,对保证审判的公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从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不难看出,鉴定人的出庭率比较低.在鉴定人不出庭的情况下,法官、辩护双方无法就专业性的问题进行质证,因此难以保证诉讼的正常进行,审判公正也难以保障.对此,笔者将对我国鉴定人出庭作证难的原因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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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鉴外国经验完善我国司法鉴定人的选任制度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随着科学技术在现实生活中的迅速发展和普遍应用,司法鉴定与之相适应地也越来越频繁地应用于诉讼活动。公正客观的鉴定结论不仅依赖于鉴定方法的科学性,更为重要的是要有一套健全的司法鉴定制度作保障,尤其是司法鉴定人的选任制度,乃是司法鉴定制度的基石,在整个制度体系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本文拟就这一问题作一简单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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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了民事诉讼中的专家辅助人。2013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中也明确了民事诉讼中的专家辅助人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医疗损害的案件专业性强,并且案件通常都会涉及到医疗损害技术鉴定,这就使得医疗损害案件是民事案件中经常需要专家辅助人的一类案件。本文在剖析了专家辅助人的诉讼地位后,认为我国医疗损害案件中的专家辅助人不同于英美法系中医疗诉讼中的专家证人,也不同于证人、鉴定人和诉讼代理人。在此基础上,探讨了医学专家辅助人在医疗损害案件诉讼的实际应用,并针对现有相关规定中不明确的地方提出了完善医疗损害诉讼中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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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是否享有鉴定人的选任权的问题,已引起法学界的关注。未来证据制度改革中司法鉴定人选任制度将是重点之一。本文对中外的鉴定人选任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并提出了自己的构想,尤其是鉴定人选任制度的“仲裁化”,以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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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对于诉讼中涉及到的专门性问题的认定至为重要。本文从比较法的角度对司法鉴定权的归属、司法鉴定人的诉讼地位和司法鉴定人的法律责任等三个方面对司法鉴定制度进行了论述,明确提出在我国进行司法鉴定制度改革时应将司法鉴定权授予人民法院行使,对司法鉴定人适用交叉询问规则以及完善司法鉴定人的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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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审判过程中,法官对科学技术高度依赖,而审判组织则表现出整体专业性不足的弱点.为解决这一客观问题,有针对性地引入专家陪审制度是最简捷有效的方式.本文结合我国立法现状与司法实践,在对比分析了环境专家陪审员与职业法官、其他领域专家陪审员关系的基础上,提出构建“鉴定人-专家辅助人-专家陪审员”制度衔接机制的设想,并从选任条件、参审方式、适用范围、权利义务规定以及责任追究制度等方面,明确了环境公益诉讼专家陪审员的诉讼地位和参审程序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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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医疗诉讼已成为司法鉴定的热点问题除较为常见的一家医院与患者诉讼的情况外,多家医院就诊最终出现被鉴定人死亡或残疾不良后果后,多方诉讼以及其中责任划分是医疗鉴定的难点问题,其结果直接影响医患双方利益及司法裁判公正结果。本文作者通过以下典型案例作出有益分析。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