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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我国《著作权法》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范对象明确限定为交互式网络传播行为,使得非交互式网络传播行为的定性成为司法判定的难题。本文从非交互式网络传播行为侵权认定的司法困境切入,深入剖析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相关立法规定所存在的缺陷,在对这些缺陷进行必要的反思后,尝试提出重构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制度的具体法律建议。  相似文献   

2.
《著作权法》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颁布初期,由于技术条件限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授权和传播途径都不会突破互联网和计算机终端的范围,在司法实践中相关权属和侵权事实的认定分歧不大。随着技术进步催生新的传播途径,信息网络的概念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权利范围也出现了分化,相关案件的司法认定和裁判将会对视频点播产业的发展产生影响。  相似文献   

3.
王凌红 《法制与社会》2013,(33):237-239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著作权人的一项重要权利,为了更好地规范作品的传播和利用行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因侵权作品的传播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成为近年来各国著作权保护制度中最为引人关注的焦点。本文重点分析了日本2001年制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法》的特点和立法取向,并对我国与日本立法之间的差异进行比较,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制度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4.
《司法业务文选》2013,(Z1):93-96
1.2012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1次会议通过2.2012年12月17日公布3.法释〔2012〕20号4.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为正确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依法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促进信息网络产业健康发展,维护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在依法  相似文献   

5.
"三网融合"作为新的传播技术和营利模式,带来了复杂的著作权保护问题.在"三网融合"的技术背景下,判定是否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仍应坚持《著作权法》规定的法定标准.总结涉"三网融合"著作权侵权案件的审判经验,对因手机上网提供Wap搜索转码服务、因互联网电视机传播侵权影视作品、因提供连接互联网与电视机之视频播放器或电视机顶盒传播侵权影视作品、因IPTV互联网电视传播侵权影视作品而引发的著作权案件进行裁判规则梳理.对审理"三网融合"案件中有争议的问题进行分析,指出"回看"服务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调整的范畴,IPTV业务是两个以上经营主体的共同业务,并以此定性来裁判相应的著作权侵权案件.  相似文献   

6.
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出现,对网络终端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软件开发者各自行为的界定提出了问题.侵权的构成,直接侵权还是间接侵权的区分、责任承担等问题比较突出.网络服务提供者实施的间接信息网络传播行为,需明确具体,有法可依.  相似文献   

7.
邓社民 《时代法学》2011,9(2):58-65
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服务类型及其责任限制与反限制的基本理论来看,《侵权责任法》第36条无视网络服务提供者服务的类型,一刀切地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势必加大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打击网络服务的积极性;无视国内外立法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限制规则——避风港规则的规定,简单化处理网络侵权纠纷。随着《侵权责任法》的实施,将造成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相冲突,使《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合理规定无法适用等。因此,建议删除《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3款,保留第1款,并补充一句:"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除外";或者删除第36条的规定,将网络侵权责任作为专门一节,整合《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完善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8.
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司法保护探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中国信息网络传播权司法保护从一开始就强调了与国际接轨 ,向发达国家的标准看齐 ,但在国家信息网络传播权设定之前却出现了网上网下法律“通用论”、现行法律“适用论”、“够用论”等观点 ,影响中国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建立与完善 ,且导致对网站之间抄袭惩治不力 ,认定网络链接不构成侵权以及对电子邮件的属性认识不清等。有效规制信息网络传播 ,必须正确认识中国相关案例司法认定上存在的问题 ,对网络链接与侵权、网上传媒的法律地位、报刊数字化权利与信息网络传播权利限制及例外方面进行创新  相似文献   

9.
洪建政 《法人》2014,(8):10-10
7月11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就乐视网诉风行网侵犯《我是歌手》第二季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一案,做出一审判决,判令风行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50万元。  相似文献   

10.
新法速递     
最高法:网络服务提供者教唆帮助侵权负连带责任——最高法最新司法解释的规定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提供网络服务时,如果教唆或者帮助网络用户实施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需对网络用户侵犯权利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最高法:网络服务提供者教唆帮助侵权负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全文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如何审理涉及信息网络  相似文献   

11.
李健 《中国律师》2012,(9):48-50
网络的迅速发展,在为社会公众获取信息资源提供方便的同时,也带来了作品在网络传播的侵权问题。由于信息网络具有无国界、海量存储和传播迅速的特点,侵权主体和证据往往难以确定,导致侵权人逃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权利人得不到应有的补偿。为了保护权利人的利益,也为了满足社会公众使用作品的要求,如何完善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体系,平衡权利人与社会公众的关系,已经成为当今社会亟需解决的问题。一、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现有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  相似文献   

12.
信息网络传播权立法评价与完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乔生 《中国法学》2004,(4):15-24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中国略别于WIPO公众传播权的一项权利创设。中国《著作权法》第10条第12款提出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尚未出台,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权利设置,权利所涉各方的利益衡平,技术措施保护及权利限制等种种问题,均有进一步从理论上探讨洞彻,并联系国内外司法与立法实践甄别酌明之必要。  相似文献   

13.
由于网络空间的虚拟性,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行为的实施无论在中国境内或境外,其对中国境内产生的侵权结果相同。《网络著作权司法解释》第1条将侵权行为实施地的法院管辖权优先于侵权结果发生地,就导致当网络著作权侵权实施行为发生在中国境外,而对中国境内造成同样的侵权结果时,中国法院却难以行使涉外侵权诉讼管辖权。该条款的管辖权分配缺少技术合理性及利益考量,且在理解和操作上还存有模糊性。通过借鉴欧盟《布鲁塞尔规则》及美国司法实践中的目标指向标准,提出了对该条款的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14.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法律规制与制度完善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梅术文 《时代法学》2007,5(2):67-77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伴随着现代信息技术出现的新的传播权类型,国际社会在运用法律手段设置、调整和完善该类权利及其运行方面进行了有效探索,产生了一系列可供借鉴的文本。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出台实现了该权利在我国的体系化规制,但它并不能解决网络时代著作权保护的所有问题,信息网络传播权法律规则应该在《著作权法》的第二次修改中得到统筹考虑,并以此促进《条例》的修改和完善。  相似文献   

15.
美国版权法第512条首创的是针对网络接入、系统缓存、信息存储空间、信息定位工具等四类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通知与必要措施规则。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仅不完整地移植和借鉴了美国版权法第512条首创的通知与必要措施规则中的通知与删除规则,从而导致信息存储空间、搜索链接服务提供者之外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与著作权人利益的失衡。《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款恢复了通知与必要措施规则的本来面目,纠正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缺陷,并且创造性地将通知与必要措施规则扩大适用于所有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涉及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中,除了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搜索链接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规则以及有关通知和反通知的法定要件,应当优先适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之外,其他种类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规则,应当优先适用《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款。  相似文献   

16.
准确地对链接行为进行分类是正确认定其法律属性的前提。对他人作品设置内链接构成网络传播行为,如未经许可则有可能直接侵犯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对他人作品设置外链接不构成网络传播行为,只有在被链接作品为侵权内容时才有可能构成间接侵权。可以用内链、外链的分类来判断链接行为的性质,分析该行为是否直接侵犯网络传播权。浅层链接和深层链接的划分对于分析链接行为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关系并无实质意义。  相似文献   

17.
资讯     
《中国律师》2012,(5):88-88
最高法就网络著作权保护司法解释公开征求意见4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全文公布了《关于审理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人民法院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明知或者应知其提供服务的网络用户侵害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服务的性质、方式及其引发侵权的可能性大小,综合考虑七方面因素。  相似文献   

18.
司法解释为回应现实需求,将"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的行为"视为《刑法》第217条规定的"复制发行",这是用传统线下治理的思维方式进行线上治理.《刑法修正案(十一)》将信息网络传播权纳入刑法保护是规范作品网络传播的重要举措.侵犯著作权罪具有双重违法性,在双重违法之间存在位阶关系,著作权法是前置规范,刑法是二次规范.对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犯罪的认定应坚持先定侵权后定罪的二次违法标准,并且对著作权法与刑法中的相同概念应作同义解释.《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后,对司法解释与实践经验进行反思总结,及时清理相关司法解释,坚持民刑衔接的体系思维,正确解释适用刑法规范,才能够实现法律体系内部和谐的规范效果.  相似文献   

19.
论网络搜索引擎服务商的版权侵权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网络搜索引擎服务商提供搜索链接服务,不构成对版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直接侵权。法律追究其版权侵权责任的客观基础在于,搜索链接服务扩大了版权人因直接侵权行为人的侵权行为而遭受的损害。对此,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为归责原则,并将服务商明知或者应知具体的链接侵权作为追究其侵权责任的过错要件。网络搜索引擎服务商不应承拒共同侵权责任。《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3条应做出相应修改。  相似文献   

20.
发达国家网络版权司法保护的现状与趋势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与普及,一方面给信息的传播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一方面也引发了极为严重的版权侵权问题。近年来,我国涉及网络环境中版权侵权的纠纷数量剧增。虽然《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和相关司法解释已经为网络环境中的版权保护提供了法律框架,但由于立法用语的概括性和抽象性,不同法院适用同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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