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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审查起诉部门经审查后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参照本规则第五章第二节的规定移送审查逮捕部门办理”。《规则》第五章第二节的规定是指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侦查部门移送至审查逮捕部门审查的一系列规定。刑事诉讼实践中,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受理侦查机关(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时,经常遇到犯罪嫌疑人未经审查逮捕部门审查批捕或者已经审查逮捕部门审查后以不同情形不予批准逮捕,因而侦查部门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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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最近,某地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发现涉嫌盗窃犯罪的张某对部分事实翻供,且该案的一个重要证人无证词在卷,因而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经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后,公安机关再次将该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审查期间,检察院还未作出起诉或不起诉决定时,公安机关已将该案予以撤销。请问:公安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有权撤销该案吗?重庆市潼南县人民检察院蒋洪波蒋洪波同志:撤销案件和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是公安机关两种截然不同的结案方式。撤销案件是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对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作出的处理决定。撤销案件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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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陈某某与周某某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5年登记结婚.2019年8月29日,陈某某与周某某签订《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约定双方购买的房屋归周某某单独所有,房屋所欠银行按揭贷款本息由陈某某偿还,双方购买的汽车归周某某单独所有.同日,双方在公证处就该协议书进行公证,公证员询问后双方签字公证.之后陈某某以财产协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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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2000年4月3日,济南市张某向其住所地的区房产管理局申报填写《拆迁房屋产权调换登记审批书》,区房产管理局经初审后,于2000年4月10日同意上报济南市房产管理局审批。2000年4月14日,济南市房产管理局依据区拆迁办公室与张某签订的《产权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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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方林森与何爱平于1985年8月28日在何爱平的户口所在地义乌市何里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之后,何爱平的户籍迁入原告所在地义乌市尚经乡尚经村。1998年1月9日,两人因经济问题协议离婚。经双方申请,义乌市夏演乡人民政府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并颁发了离婚证书。2002年6月7日,原告向义乌市人民法院起诉,以当时办理离婚手续的夏演乡人民政府非任何一方户口所在地为由,请求撤销离婚证。就此案而言,由于原告的起诉明显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由于颁发离婚证时未告知诉权,诉讼时效应为2年),因此法院可以裁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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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02年10月,赵某向周某借款3万元做生意,由于没有看准市场行情,亏损严重,在设法归还了周某2万元借款后,余款再也无力偿还。2003年5月,赵父病故,留下遗产8万元。赵某放弃继承权,将其父遗产全部归其母所有。周某得知此事后,找到赵某要求其从遗产中拿出1万元还债,余款再归其母所有。赵某坚决不同意。据此,周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被告赵某放弃继承权行为无效,并依法判令其归还欠款。被告赵某则辩称:要不要遗产是自已的权利,任何人无权干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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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属于夫妻双方对财产的处分而非分割。婚姻中的财产关系与身份关系相对独立,同样应受合同法的调整。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可以撤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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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情侣之间的赠与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高某与女友2010年通过网络相识.很快确立了恋爱关系。在两人同居期间。女方以要结婚为由要求高某给自己买东西、汇款。后高某联系不到女方,并向公安机关报案。2012年女方因骗取高某65000元诈骗事实予以认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本案一审中,高某认为对方以欺诈形式使其违背真实意思订立赠与合同,要求法院撤销赠与。并请求法院判令女方返还其赠与物品及现金。一审判决撤销高某对女方的现金10万余元及物品赠与,女方给予高某财产折价款40000余元。判决后,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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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选举委员会只是县乡两级人大代表选举的法定主持者,而不是法定领导者,有职责而非职权;因此,选举实施方案报请批准,不仅于法有据、合乎法理,也是合乎现实必须要走的程序.选举委员会只是法定“主持”者,而非法定“领导”者.依据选举法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选举委员会只是县乡两级人大代表选举的法定“主持”者,而非法定“领导”者;县级人大常委会才是县乡两级人大代表选举的“领导”者.选举法第九条还规定,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依法由县级人大常委会进行任命.由此可见,县级人大常委会与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的法律关系,是领导(决策)与主持(组织)、领导与被领导、任命与被任命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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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卫生法制》1999,(6)
1999年4月1日,某县卫生局根据群众举报,派食品卫生监督员去个体屠宰户薛某生猪屠宰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其屠宰案面上放置约50余斤已剥皮的病死猪胴体。该局以其使用加工案面等工具进行屠宰加工活动属生产经营病死猪肉、违反《食品卫生法》第九条第四、五项为由,给予①没收销毁该病死猪肉;②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当事人薛某不服,依法向市卫生局申请复议,要求实事求是,依法办理。其理由是:1、县卫生局在屠宰点发现病死猪肉不是事实,而是在自己宅院内、监督人员来送达体检通知书时被发现并带走的.是自己喂养的一头约60-70斤的小猪,多天不吃食经打针治疗无效而死,就地剥皮后准备喂狐狸、貂、狗等动物的,现家中有狼狗大小6只,狐狸及貂11只.2、《食品卫生法》第九章附则第五十四条所说的食品生产经营不包括种植业和养殖业,所以,剥皮后喂养动物是正当的.3、病死猪肉没有在市场出售,没有给消费者造成不良后果。4、我是合法的个体工商户,一切证件齐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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