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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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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司法解释作为人民法院的裁判依据,并不限于纯粹解释法律的层面,且通常对法律的溯及力问题予以规定。民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制定与司法适用情况表明,有关溯及力问题的规定是混乱的,理解与适用也是混乱的。这有悖于统一司法尺度的宗旨,甚至影响法制的统一。最高人民法院应加强自律并形成系统完善的溯及力判断规则;全国人大常委会也应将司法解释的溯及力作为备案审查的重点,并且注重对民商事立法自身溯及力做专门规定。  相似文献   

2.
修订后的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从旧兼从轻的溯及力原则,那么,刑法司法解释对其生效实施以前的行为是否有溯及力呢?在司法实践中,可以分三个方面:一是刑法司法解释对所解释的刑法规定颁布实施以前的案件是否有溯及力;二是刑法司法解释对所解释的刑法规定实施以后而自身...  相似文献   

3.
黄明儒 《时代法学》2007,5(6):22-26,39
刑事司法解释的目的就在于对将来发生的实际案件可能适用的刑法规范内容尽可能精确化,其作用日趋重要。无论司法解释是对刑法条文的补充还是发展,都必须建立在不违背刑法基本原则及刑法条文立法旨意的基础上,而非一种所谓的创制性立法。刑事司法解释的溯及力应当以所解释的刑法条文本身的溯及力为基准,贯彻从旧兼从轻原则的思想,当然具体适用还应考虑不同情形。  相似文献   

4.
刑事司法解释与刑事立法解释从纯概念理论上看"径渭分明",但现实中刑事司法解释与刑事立法解释的界限有时并非清晰,导致了对刑事司法解释溯及力的问题产生质疑。本文指出在一时难以从根本上明确界定刑事司法解释与刑事立法解释界限范围的现实情况下,以实事求是的态度去确认和坚持刑事司法解释的从旧兼从轻原则。  相似文献   

5.
杨登峰 《法学研究》2007,29(2):63-72
近几年,我国部分民事、行政司法解释仅适用于施行后新受理的案件,起诉的时间因此具有了特别重要的意义。这种模式不但极易引发法律规避行为,而且背离了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所追求的价值目标。司法解释具有"立法性"并不能成为其不溯及既往的充分理由。基于司法解释的本质、司法机关的职责及溯及力所具有的维护法的安定性的积极功能,司法解释应当溯及既往,但其溯及力应受被解释法的时间效力范围、裁判的既判力和旧司法解释效力范围的限制。  相似文献   

6.
袁靖 《法制与社会》2010,(2):155-155
2001年最高检关于刑事司法解释的效力问题做出了规定,明确了“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对于行为时已有相关司法解释,依照行为时的司法解释办理。本文认为,司法解释在刑法生效期内对任何尚未审结的案件应当具有溯及力,主要理由包括:司法解释是通过细化定罪量刑方法来衡量法益侵害的程度;对象上的不同导致不应当使得规制国家机关的规定强加到普通公民身上;不能因为存在立法漏洞就寻求用司法途径去解决;形式上对溯及力的规定要更好地服从于正确合理保护法益这个根本目的。  相似文献   

7.
对刑法司法解释溯及力问题的理论及实践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兰志伟 《河北法学》2011,29(5):196-197
刑法司法解释溯及力是司法实践中不能回避的重要问题,从法律规定、法理依据和司法解释本身性质分析刑法司法解释的溯及力问题,并对司法解释在现实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对实践中如何适用司法解释进行分析和研究。  相似文献   

8.
《人民司法》2020,(31):51-55+66
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施行,届时婚姻法等9部法律将同时废止,新旧法之间如何衔接适用是目前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在现有法律框架下,人民法院应当在司法裁判中将法不溯及既往作为一项基础性法治原则予以贯彻落实,同时秉持有利于权益保护的宗旨,将例外溯及作为有益补充,结合立法目的、司法实践和社会发展需要,平衡好维护法治原则与促进法律发展的关系。民法典的例外溯及应在溯及既往可以更好地保护各民事主体权益,或者在不会超出当事人行为时对行为后果预期的总体原则上,区分具体情况予以认定。  相似文献   

9.
实体法不溯及既往,这是现代各国立法普遍接受的一项立法原则。就民事法律而言,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也是现代各国立法通例。民事立法所以确立这一原则,在于保障社会经济秩序和民事活动秩序的相对稳定性。因为民事活动都必须依照行为当时的民事法律为准绳,如果新法溯及既往,势必使人们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从而使人们在进行合法的民事行为时,心存疑虑,这就不利于社会经济秩序的稳  相似文献   

10.
刑法的溯及力是刑法的时间效力的重要问题之一。所谓刑法的溯及力,即刑法对其施行前的犯罪有无适用的效力。如果规定有效力,既有溯及力。如果规定无效力,即无溯及力。采用罪刑法定为原则的刑法,认为刑法以不溯既往为原则。如果刑法能溯及既往,就是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问题的规定,可分以下四个时期来看。一、《刑法》颁布实施之前,特别是解放初期的刑事立法,均规定刑法有溯及力,严格批判刑法无溯及既往的原则。《惩治反革命条例》第18条规定:“本条例施行前的反革命罪犯,亦适用条例之规定。”以便人民能  相似文献   

11.
人民法院审理的大量经济纠纷案件,有不少是因无法可依而从政策处理的。从政策办案同依法办案一样,也涉及溯及力问题,即涉及政策的时间效力。但是,由于政策的表现形式,调整范围及指导经济工作的作用有别于法律。因而政策的溯及力比较法律的溯及力既有其共性,也有其特殊性。掌握政策溯及力的特殊性,对确认经济合同的效力,对案件的定性处理都有直接的关系,是当前经济审判工作中研究新情况,适应新形势需要解决的一个现实  相似文献   

12.
我国刑法溯及力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我国刑法溯及力问题探讨逄锦温1997年10月1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新刑法)开始实施。今后一段时期内,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仍将会遇到许多新刑法施行以前发生的刑事案件。对这些案件应当如何适用刑法规范予以定罪判刑,理论上有...  相似文献   

13.
刑法溯及力若干问题刍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溯及力问题在刑事司法中有着重要的作用。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全面贯彻从旧兼从轻原则,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保障公民人权以及开展国际司法协助的需要。但在司法实践中,刑法的溯及力存在着一些有争议的疑难问题。笔者期望借助于对此问题进行的探讨能使刑法的溯及力原则得到正确、全面的理解与适用。  相似文献   

14.
本文主要分析了刑法解释的溯及力的问题,阐述了法律及其解释的适用所应当贯彻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对司法实践中采取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提出了质疑,认为对于司法解释的适用应当采取从新的原则,以体现人权保障的法治精神。  相似文献   

15.
2006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是对1999年8月6日颁布实施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修改和完善。把握新立案标准的溯及力问题,需要正确理解“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从旧兼从轻的溯及力原则的含义,正确处理新立案标准施行前已办结的案件。  相似文献   

16.
关于刑法溯及力的两个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仁文 《现代法学》2007,29(4):132-136
我国刑法应支持建立溯及力可及于已生效判决的制度,即对"新法认为无罪且刑罚未执行完毕"的案件,即使已经作出生效裁判,仍然应当予以释放,不再执行;对由"罪重变为罪轻"的案件,只要还处在原判刑罚的执行过程中,也应允许依照新法予以改判。此外,刑罚溯及力中的"从轻"应理解为"最有利被告",当不同的有利被告人的情形分别出现于新旧刑法中时,应可以分别适用新旧刑法的有关规定,在行为时法和裁判时法之间存在中间法时,如中间法最轻,应适用中间法。  相似文献   

17.
刑法的溯及力,是指一个新的刑事法律制定后,对以前发生的未经审判或者判决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如果适用,新的刑事法律就具有溯及力,否则就没有溯及力。因此,在制订一项新的刑事法律时,必须同时规定它的溯及力。各国的刑事立法,对溯及力的规定,都是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形,以维护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为目的的。在刑法理论上将各种不同的溯及力,概括为以下几种原则:从旧原则、从新原则、从新兼从轻原  相似文献   

18.
对刑法溯及力有关问题的思考杨玉庆闫军周修订后的刑法第1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9.
郭晓红 《法学评论》2023,(1):107-118
频繁修正刑法的背景下,新法较之旧法是否有利于被告、在何种范围内有利于被告变得更难判断,有必要正确对比新法与旧法,使新法在溯及既往行为时真正贯彻“从旧兼从轻”。以《刑法修正案(十一)》为例,其所增设的诸多轻罪,如高空抛物罪、妨害安全驾驶罪等,是不利于被告的规定,但实务中却被以有利于被告之名而溯及既往。新法对部分犯罪的构成要件、罪数认定规则、量刑档次、罪后量刑情节的调整,部分有利于被告、部分不利于被告。新法诸多规定,形式上有利于被告,实质上不利于被告。既往审判实践中,类推适用刑法还较为突出,在贯彻从旧兼从轻原则时,不能将既往类推适用刑法的判决作为理解“旧法”的依据。对新法中有利于被告的规定在适用中应进一步落到实处,防止对其作不利于被告的解释而溯及既往。应防止将本该认定为重罪的既往案件,以从旧兼从轻为由,将新法增设的轻罪名溯及既往,忽略重罪与轻罪的竞合。还应防止对不利于被告的规定作有利于被告的解释,进而将其溯及既往。  相似文献   

20.
《中国监察》2009,(12):59-59
编辑同志: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前,根据有关政纪法律法规的精神,对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可以不开除。由于《条例》第17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那么,对于《条例》颁布实施前即2007年6月1日前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行政机关公务员,监察机关现在进行处理时,能否按以前的有关规定不给予其开除处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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