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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特留份制度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特留份制度是现代大部分国家所采用的限制遗嘱自由的主要措施,我国《继承法》虽然有必要的遗产继承份额制度,但存在不足之处。从我国的现实需要来看,应建立特留份制度以完善我国的继承制度。  相似文献   

2.
近年来,多起影响深广的遗产继承纠纷案,如杭州百万遗产继承纠纷案、泸州遗赠纠纷案等,暴露出我国现有《继承法》中遗嘱继承方面存在的漏洞,引起学界对遗嘱自由限制的探讨与反思,开始对限制遗嘱自由之重要制度——特留份制度予以关注。因此,笔者将在本文中就我国继承法的缺陷以及特留份制度的建立提出一些拙见。一、特留份制度概说特留份制度是一项限制遗嘱自由的重要制度,它源于古代罗马法,发展于日尔曼法。现今,世界上多数国家的继承法中都不同程度地规定了特留份制度。例如,《意大利民法典》明确指出:“特留份继承人是那些由法律规定为其…  相似文献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留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嘱必要的遗产份额.”这一规定确立了我国遗产继承中的应留份制度.它是国家对遗嘱人行使遗嘱处分权的必要限制,有利于保护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的利益.但是,由于继承法对应留份的规定比较原则,因而在司法实践中对如何确定遗嘱继承中的应留份出现一些争议.笔者就这一问题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相似文献   

4.
在我国,遗嘱继承是与法定继承并存的一种继承方式。用遗嘱处理身后遗产,是我国公民享有的一项民事权利。由于遗嘱继承的法律特征集中表现为对遗产的继承必须按照遗嘱所规定的内容进行,因而遗嘱的法律效力就成为研究遗嘱继承的一个重要课题。目前民  相似文献   

5.
特留份制度是指被继承人依遗嘱自由处分自己遗产时,不得以遗嘱形式取消由特定的法定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并依法应当为法定继承人保留一定数量的遗产份额的一项制度。我国《继承法》未规定特留份制度,但也有对遗嘱自由的限制规定如《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称之为必留份。必留份制度的立法宗旨是保护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权益,是法律对被继承人处分自己的财产进行了强制性的限制。这种必留份制度与特留份制度两者都作为限制遗嘱自由的手段具有一定的共同之处,也存在一些差异。  相似文献   

6.
■ 导读之声 遗嘱信托是通过遗嘱这种法律行为而设立的信托,也叫死后信托,是一种有别于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继承的遗产继承形式.民法典首次明确规定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这是遗嘱制度的一大突破.  相似文献   

7.
遗嘱继承是公民生前对其遗产及其它事务作出预先处理,而于其死亡后才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如果一个国家承认遗嘱继承制度,那么它同法定继承制度一样,即占有重要的法律地位。当一个公民生前未留下遗嘱或是遗嘱未处分完他的遗产时,他的遗产才按法定继承制度处理。在我国古代,继承包括身份、爵位与财产三种。财产继承与前二者是密切相联的。在奴隶社会,奴隶一无所有,包括他的人身也是奴隶主的财产,因而他们生的子女,仍然是奴隶,  相似文献   

8.
遗嘱自由制度是遗产继承的一种形式,它产生于商品经济的发达和对人权自由的尊重。但遗嘱继承并非完全的自由,“特留份’’制度是它的优良补充和完善。本文运用历史的方法和中西对比的方法,对遗嘱自由制度进行了分析,认为我国应该对现行继承法的遗嘱自由制度进行修正,规定完善的“特留份”制度。  相似文献   

9.
论我国应建立特留份制度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孙良国 《法学论坛》2000,15(2):58-61
特留份是限制遗嘱自由的制度之一,许多国家均有这方面的规定,其产生和存在的理由主要是基于道义、社会利益和家庭生活的需要.我国虽然有必要的遗产继承份额制度,但它不同于特留份制度,从我国的现实需要来说,应建立特留份制度.  相似文献   

10.
特留份是为保护被继承人的较近的血亲和配偶的利益为一定范围的法定继承人特别保留的一定份额的遗产。特留份最早起源于罗马法。罗马法以“不伦遗嘱之诉”为首开始形成了一套限制家父滥用遗嘱自由权的制度,即特留份制度。特留份制度是对遗嘱自由的限制。在其发展过程中日耳曼法对大陆法系,特别是法国法系国家特留份制度的形成起了决定性作用。现已被大多数国家采用。“特留份”与我国继承法中的“必要的遗产份额”相比较有其异同。我国应设立特留份制度。  相似文献   

11.
我国现行继承法颁布实施时继承关系极为简单,但随着经济的发展,财产数量明显增加,继承关系日益复杂。该法存在诸多疑难问题需要予以明确,我国继承主体的称谓不一致,需要采用"自然人"称谓予以统一;我国遗产属积极财产,在列举时需扩展至新财产类型并增列现代生活普通财产以发挥其社会指引功能;法定继承人的范围过窄,现有家庭结构需要将其扩大到四等以内旁系血亲;丧偶儿媳与女婿的第一顺序继承权不具合理性,需要予以排除而适用酌情分得遗产制度;现有的遗嘱形式需从实际出发承认打印、电子等遗嘱形式的效力,公证遗嘱具最高效力不合理,需要予以纠正确保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此外,我国对遗嘱内容的限制过少,需设定特留份制度替代"必留份"以保障继承双方的权益。  相似文献   

12.
李莎 《中国公证》2007,(3):33-34
在国际私法中,涉外继承关系的法律适用是一个重要的研究课题,也是涉外继承和遗嘱公证业务中的热点问题。涉外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继承人因法律规定或遗嘱指定取得死者遗留的遗产而形成的具有涉外因素的权利义务关系。目前,各国对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采用不同的制度和冲突原则,分别是同一制、区别制、以属人法为主兼采财产所在地法、遗产所在地法。  相似文献   

13.
若星  晏燕 《检察风云》2013,(8):62-63
母亲去世十年后,父亲也撒手人寰,摆在三子女面前的,是一道继承难题。原来,母亲去世时,父亲邀请亲朋作证,在子女面前立下遗嘱,他们的房屋在其死后变卖,所得财产由三子女平分。哪料,女儿突然拿出另一份遗嘱,根据这份遗嘱,父母的遗产由她—人继承。秘密遗嘱突然曝光,锋芒直指前一份遗嘱,一场遗产继承风波由此上演。“阴阳”遗嘱,哪个有效?  相似文献   

14.
共同遗嘱公证实务中值得探讨的若干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浩 《中国公证》2010,(2):39-41
共同遗嘱是遗嘱的一种特殊形式.又称联合遗嘱,或合立遗嘱、共立遗嘱,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遗嘱人共同订立同一份遗嘱.对其死亡后各自或共同遗留的财产指定继承人继承的一种遗产继承方式。共同遗嘱具有多种表现形式,在目前公证实务中最常见的共同遗嘱形式是夫妻双方共同依照法律规定.对他们共同所有的财产或其他事务做出处分和安排.通常是共同指定第三人为遗产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相似文献   

15.
张驰 《法学》1990,(11)
我国继承法颁布施行至今,已近五年,各级人民法院依此处理解决了大量的继承纠纷案件,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不可否认我国的继承立法在某些方面尚存不足,遗嘱执行人制度便是其中之一。综观世界各国继承立法,遗嘱执行人制度始终占有重要的一席之地,我国继承立法同样也注意到这一点。但令人遗撼的是,遗嘱执行人的问题仅在继承法中略有提及,而无具体实质性内容的规定.这种现象的发生,在某种程度上是未充分了解遗嘱执行制度的意义所致。笔者以为,在我国健全遗嘱执行人制度,其作用是不可低估的,主要表现于如下  相似文献   

16.
国家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应当遵守男女平等的原则。据《民法典》第1120、1126条遗产是指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但根据法律规定或遗产性质不得继承的除外。据《民法典》第1122条继承开始后,没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相似文献   

17.
共同遗嘱若干问题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项遗嘱继承关系能否发生,取决于有关遗嘱的是否有效。我国继承法对遗嘱继承方式作了较为明确和严格的规定,但并未规定共同遗嘱,学界对这一问题也一直存在争论。目前,我国的婚姻家庭立法正紧张进行,研究探讨共同遗嘱的若干问题,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共同遗嘱的涵义及特征   共同遗嘱,又称联合遗嘱,或合立遗嘱、共立遗嘱,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遗嘱人共同订立同一份遗嘱,对其死亡后各自或共同遗留的财产指定继承人继承的一种遗产继承方式。这是一种特殊的遗嘱方式,多数情况下发生在夫妻之间。比如某对年老夫妻自书一…  相似文献   

18.
陶友林 《法制与社会》2013,(33):248-249,255
继承是指自然人死亡后,由法律规定的人或遗嘱指定的人依法取得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法律制度。合法的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若未被排除在继承人之外,可取得被继承人遗留的合法遗产。因继承法律制度的不同,各国(或地区)的继承人可取得遗产的份额不尽相同。本文比照我国现行继承制度与其他关于法定应继份观点的异同,主要探讨了法定应继份转让的可行性问题,并结合工作对公证实践提出了几点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19.
近几年,随着个人财富的增多,遗产继承纠纷也越来越多,公民及早立遗嘱是防范遗产争执的重要方式。遗嘱的法律意义和立遗嘱的法律行为不仅仅只是对财产的管理和处分,更体现了对家人的关爱、对社会、对人类的责任。本文指出要转变公众的遗嘱观念,需完善遗嘱制度、加大法律宣传、跟进各项服务等措施。  相似文献   

20.
肖俊 《比较法研究》2023,(1):126-141
我国民法典第371条规定遗嘱设立居住权参照适用合同设立居住权的相关制度,该条不恰当地使用了参照技术,割裂了居住权的同一性,也忽略了法律适用的复杂性。遗嘱设立居住权的意义在于以人役权为特征的物权规则与继承法的衔接适用问题,两者的协作体现为三个方面:首先,在遗嘱中居住权的内涵判断以及居住权创设的时间方面,应当优先适用继承法的规则,即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解释以及当然继承原则;其次,在遗产债务清偿、遗产管理以及转继承规则的适用方面,应根据居住权的人役性进行调整;最后,在物权法中居住权的义务规则缺失的情况下,应该在继承法和居住权制度之外类推质权人的用益规则与地役权滥用消灭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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