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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商业贿赂与商业贿赂犯罪的概念存在区别。中外商业贿赂犯罪立法在罪名范围、体系定位、构成要件及刑罚处罚等多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从中外商业贿赂犯罪立法的差异上可以看出我国立法规定存在若干问题。国外有关商业贿赂犯罪规定对完善我国商业贿赂立法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相似文献   

2.
香港政府反贪污贿赂的成效举世瞩目,这首先应当归功于其刑事立法的合理性。与内地刑法相比,贿赂范围的广泛性,代理人贿赂、选举贿赂等特色罪名的设置,各类主体贿赂犯罪法定刑的一致性.行贿与受贿同等处罚,从严处罚涉及公共机构的商业贿赂犯罪,注重财产刑和资格刑的并科适用等,都是香港贿赂犯罪立法的独特之处,这些做法对内地贿赂犯罪立法的修改和完善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3.
张红侠 《行政与法》2007,(11):133-135
受贿犯罪作为腐败的重要形式,不仅严重侵害了我们党和国家的健康机体,侵害了我们国家的廉政制度,而且严重败坏了党和国家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极大破坏了社会经济的发展秩序。贿赂,作为受贿犯罪的犯罪对象,如何界定其范围,目前并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这给司法实践的认定带来了相当的难度。本文列举了我国刑法学界,关于贿赂范围的三种主要观点以及我国关于贿赂范围的法律界定,借鉴域外贿赂范围的立法情况,提出我国立法完善之建议。  相似文献   

4.
贿赂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历来是各国刑法惩治和预防的对象。我国目前刑法中关于贿赂犯罪的立法存在着构成要件过多、贿赂的范围狭窄、罪名不够完善、资格刑和罚金刑缺失、贿赂犯罪存在死刑等问题,我国应取消贿赂犯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等构成要件的规定,扩大贿赂的范围至一切不正当利益,增设外国公职人员和国际公共组织官员受贿罪,增加资格刑和罚金刑的设置,并逐步废除贿赂犯罪中的死刑,以促进我国反腐败立法与国际公约的对接,以更有效地对贿赂犯罪进行治理。  相似文献   

5.
虽然我国刑法学界关于非财产性利益是否入罪的问题还存争议,但是非财产性利益贿赂的重大社会危害性已为社会所公认.本文将从我国刑法关于贿赂范围的立法沿革出发,对非财产性利益是否入罪进行分析,以期对贿赂犯罪的立法完善提出合理化的建议.  相似文献   

6.
卢建平  郭健 《河北法学》2006,24(12):38-41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倡导预防为先、打击为主、强调国际合作、重视资产追回的反腐法律理念与制度机制,为各国加强国内的反腐败行动、提高反腐败成效、促进国际反腐败合作提供了国际法律基础和强力支持.参照<公约>有关贿赂犯罪的立法规定,对我国刑事实体法关于贿赂犯罪的立法进行考察,认为我国<刑法>对贿赂犯罪的规定与<公约>的相关规定虽然有着许多相互对应的地方,但二者"形似神离",在贿赂犯罪的主体、贿赂的范围、贿赂犯罪的构成要件、贿赂犯罪处罚的对称性及刑罚配置等方面各不相同.最后提出了完善我国贿赂犯罪立法的七点建议.  相似文献   

7.
参研国际司法准则 打击商业贿赂犯罪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国际公约关于控制商业贿赂的刑事司法准则商业贿赂作为贿赂犯罪的一种方式,已成为危害国际社会经济发展的腐败现象。针对这一问题,联合国相应提出了多项治理措施,《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及《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确立了控制商业贿赂的刑事司法准则,归纳起来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贿赂范围的不限定性。立法中关于贿赂范围的大小,直接决定着特定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在《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中,贿赂范围被表述为公职人员“在执行公务时作为或不作为的条件”的“不应有的好处”。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贿赂范围被表述为公…  相似文献   

8.
中英受贿犯罪立法比较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英国《2010年反贿赂法》是英国贿赂犯罪立法改革的最终成果,是迄今为止最为严厉的反贿赂法之一.在受贿犯罪立法上,该法坚持以“零容忍”态度打击受贿行为,采用单一罪名模式,以“受贿罪”一罪规制各形各色的受贿行为,统合公共领域和私营领域受贿犯罪,并以“不正当行为模式”为根基,建构受贿罪的犯罪构成,确定“受贿罪”的刑事责任.尽管我国受贿犯罪立法与英国《2010年反贿赂法》具有相当差异,但我国可积极借鉴英国的有益经验,严密惩治受贿行为法网,整合规制受贿行为的法律规范体系;重视私营领域受贿犯罪,拓宽打击私营领域受贿犯罪的范围;改进受贿犯罪之犯罪构成,扩充贿赂范围并确立过错推定规则;完善受贿犯罪刑事责任,革新刑罚处罚标准并优化刑罚体系.  相似文献   

9.
准确理解商业贿赂的概念有利于正确把握反商业贿赂工作的基本范围。目前,有必要从四个方面对商业贿赂的概念进行重新思考。一是从法律的视角审视商业贿赂概念,汲取政策概念中的合理因素;二是必须扩大视野,从商业贿赂违法犯罪的实际情况出发,对商业贿赂犯罪重新认识;三是借鉴国际和外国的立法经验,统一协调商业贿赂犯罪的具体内容;四是在预防和打击商业贿赂犯罪方面,统一执法机构。  相似文献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贿赂犯罪的立法有新的发展和突破,但也还有一些问题规定得不够明确.下面谈谈自己的一些理解.一、贿赂范围扩大我国刑法185条对贿赂的范围规定得不够明确,曾在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争论较大,争议的主要焦点在于财产以外的其他利益能否成为贿赂的范畴.有的认为财产以外的其他利益属于贿赂的范畴.有的认为其他利益不属于贿赂的范畴.1988年1月21日公布的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补充规定(下简称补充规定)明确规定贿赂为财产,从而在司法实践中结束长期的争论,统一了对贿赂范围的认识.然而在现实生活中,除了财产贿赂外,采取其它不正当手段贿赂的现象日益严重.如辽源市军政招待所女经理徐淑清,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自1989年以来,利用招待所、酒店等场  相似文献   

11.
商业贿赂犯罪已经成为危害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种重大犯罪形式。通过2006年的专项打击,在取得成绩的同时,也突现了我国商业贿赂立法不足。本文从分析我国现行商业贿赂立法入手,对比中外商业贿赂立法现状,力图完善立法,更好地打击这类犯罪形式。  相似文献   

12.
近年来,商业贿赂行为渗透于经济生活各方各面,愈演愈烈,堪称和谐社会一大毒瘤。基于此,本文分析了目前我国商业贿赂行为的状况及危害;从执法模式、经济立法、刑事立法、行政立法等各侧面阐述了我国反商业贿赂立法现状及缺陷,以期对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高层次、多棱面反商业贿赂专业立法提供借鉴作用。  相似文献   

13.
张杰 《法制与经济》2009,(12):45-46
近年来,商业贿赂行为渗透于经济生活各方各面,愈演愈烈,堪称和谐社会一大毒瘤。基于此,本文分析了目前我国商业贿赂行为的状况及危害 从执法模式、经济立法、刑事立法、行政立法等各侧面阐述了我国反商业贿赂立法现状及缺陷,以期对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高层次、多棱面反商业贿赂专业立法提供借鉴作用。  相似文献   

14.
性贿赂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局限于我国刑法立法,司法实践中依据贿赂的不同情形,将性贿赂行为以受贿罪、相关犯罪的酌定从重量刑情节、渎职犯罪进行刑法制裁,存有一定的缺陷。基于性贿赂行为的性质以及有效惩治性贿赂的现实需要,有必要在立法上进一步扩大贿赂犯罪的对象范围,确立"数额加情节"的弹性定罪量刑模式。  相似文献   

15.
从理论上讲,贿赂的范围应采物质利益说。考虑到刑法的谦抑性,“性贿赂”不应列入贿赂的范围,加强刑事法律的上游立法才是遏制“性贿赂”的根本所在。然而,罪刑法定是刑法的基本原则,我国刑法规定地非常明确,贿赂只能是“财物”,无论如何扩大解释,也不能将其他物质利益包括其内。所以,目前而言,我国刑法中的贿赂是指行贿人自愿交付或被迫提供给受贿人的,从而换取受贿人以其职务行为为其谋取利益的财物。  相似文献   

16.
张智辉 《法学研究》2009,(5):164-174
我国刑法关于受贿罪的立法,在立法思想上存在着矛盾,对受贿罪的犯罪对象规定的范围过窄,对受贿罪与行贿罪的关系处理不当,过分强调受贿数额对受贿罪法定刑的影响。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刑法在惩治贿赂犯罪方面功能作用的发挥,有必要从立法层面上研究解决。解决这些问题,既是有效地打击贿赂犯罪的需要,也是我国刑法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相衔接的要求。  相似文献   

17.
国际社会惩治商业贿赂犯罪的立法经验及借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根据国际社会立法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应当从三个方面完善我国惩治商业贿赂的刑法规范:一是增设商业贿赂犯罪罪名,主要是增设对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但不宜增设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受贿罪;二是完善商业贿赂犯罪的构成要件,将“贿赂”范围从“财物”扩大到“财物或者财产性利益”,对作为行贿犯罪构成要件的“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进行修改,删除作为被动收受型受贿犯罪构成要件的“为他人谋取利益”;三是借鉴外国立法经验,完善惩治商业贿赂犯罪的刑罚体系,取消受贿罪的死刑,增加财产刑的适用种类和适用范围,增设资格刑。  相似文献   

18.
《政法学刊》2015,(1):23-27
准确定义商业贿赂犯罪是有效地打击商业贿赂犯罪的前提。但何为商业贿赂犯罪,我国法律的规定并不明确并存在一些漏洞。必须从我国商业贿赂罪的立法沿革和我国加入的国际条约探求定义商业贿赂犯罪的经验和依据,客观分析我国商业贿赂刑事立法中的问题,找到适合我国国情的商业贿赂犯罪的概念。  相似文献   

19.
我国刑法中关于贿赂目的物的规定已经明显的滞后,立法已经落后于腐败的发展。因此,应该修改立法关于贿赂目的物只限于财产性利益的规定,以适应事实上已经变化的社会。把非财产性利益也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之内。本文联系公安部消防局四个禁令、相关法律及刑法本身的相关规定,论述了"权色交易"入罪的现实要求及入罪的可能性。  相似文献   

20.
"贿赂"范围的比较研究与新探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高艳东 《河北法学》2004,22(2):45-47
在外国刑法理论与刑事立法上,"贿赂"的范围一般不仅仅限于财物,而基本上对贿赂进行扩大性理解和适用。就我国而言,如果将"贿赂"作不加任何限制的宽泛性理解则不符我国刑法理念;"财物"不仅应包括财产性利益,也应包括一部分非财产性利益;对"贿赂"的具体判定应以受贿人为依据;同时,对刑法第385条和第387条所言的"财物",必须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区别对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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