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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以下简称代位权)制度之设立源于1804年《法国民法典》(第1166条),《西班牙民法》(第1111条)及《意大利民法》(第1234条)从之,称为代位诉权或间接诉权。《日本民法典》(第432条)及我国台湾地区现行民法均将代位权规定为债权人一项权利。作为债的保全制度的重要内容,代位权在保障债权人利益方面发挥了相当大的作用。1999年10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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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对代位权制度的发展完善与突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债权人的代位权为债的保全措施之一,早在罗马法时期.债的保全措施已相当完备,诸如为了保证给付能按约履行.采用违约金契约、定金、副债权契约等方法,为了防止债务人无力清偿,则采取了连带债、保证、担保物权和被欺诈行为的撤销等措施。①但罗马法尚无代位权的规定,法国民法典制定时,增设了债权人的代位权,以后西班牙、意大利、日本等国民法典都对代位权制度作了规定。近二百年来,代位权制度逐步发展和完善,成为债的保全制度的重要内容。我国合同法首次在法律中对代位权制度作了规定,这体现在《合同法》第7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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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代位保全问题评析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债的代位保全是民法中的一项制度 ,始于《法国民法典》之规定 ,在我国 ,《合同法》第 73条首次得以明确 ,对完善保护债权人制度起到了积极作用。文章重点指出 :适用代位保全的债不仅有合同之债 ,还有因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行为等诸因素引起的债。代位权行使条件不仅应符合《合同法解释》第 11条之一般规定 ,而且还要补充、完善此规定。代位权行使的权利范围以所有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行使的期间范围自代位权行使条件成立时至先到期主债诉讼时效届满止 ,其期间性质为法定除斥期间。对此 ,笔者进行了全面论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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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保全制度是债法之重要内容,是对民法意思自治原则、债的相对性原则的突破.债的保全是对债权的一般担保的保全、救济制度.债的保全之标的有多种,而我国合同法对其所做的限制不符合该制度之本旨.同样基于该制度之目的,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结果不应直接清偿行使代位权之债权人的债权,而应归于债务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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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保全是债权保障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代位权又是债的保全制度的重要权利。我国《合同法》与《合同法解释》对代位权的规定有重大现实意义。笔者试从代位权的性质、成立要件及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与债权人代位诉讼的诉讼标的这三方面加以阐述,以期增强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可操作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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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为债的保全制度之一。各个国家和地区相关立法和学说均确认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并对代位权制度的性质和起源、代位权的成立要件、代位权的行使及其效力等方面进行规范和探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了代位权制度,但我国司法实践适用这项制度仍需借鉴外国立法实践经验及相关理论,对该项制度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作出相应对策及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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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保全是债的法律保护措施之一种。其具体内容是为了确保债权人的债权得以清偿,法律赋予债权人对债务人或与之有关的第三人享有一定权利。债的保全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它赋予债权人两项权利——代位权和撤销权。我国民法通则没有关于债的保全的规定,但最高法院《关于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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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是近现代民事立法上债的保全制度的内容,即债的保全的两种形式。1999年3月5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次将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写进法律,从而在立法上确立了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制度,这对于完善我国民法关于债的保全制度无疑会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一、债权人代位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上便是法律关于债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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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中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 总被引:51,自引:0,他引:51
我国《民法通则》没有规定债的保全制度,只是在最高人民法院的个别司法解释中有类似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内容。学说上多主张在我国已有的债务不履行责任制度和债的担保制度之外,还应设立债的保全制度,从而为债权人提供更周密而细致的保护。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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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作为债的保全方式的一种,旨在保障债权人的利益,然而我国合同法及其解释对于代位权构成要件的规定,较之其他国家及我国台湾地区要严格的多,究其原因主要是我国对代位权客体的范围界定太窄,这种严格的限制不利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本文试通过对代位权的客体范围进行重新界定,重建我国代位权的构成要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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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的程序保障制度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正式建立了代位权制度,这是我国立法的一大进步。但如何行使代位权,如何保障债权人充分行使代位权,则需要在诉讼程序上加以完善。代位权的概念、性质及立法概况代位权的设立始于法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第1166条规定:债权人得行使其债务人的一切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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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了代位权制度,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对相对人的债权有损债权人债权之虞时,债权人可以代位通过诉讼请求相对人向自己履行以实现债权。代位权实现的过程中涉及三方主体两面法律关系,“入库原则”效果下与“优先受偿原则”效果下的代位权诉讼之诉讼标的、当事人适格、当事人处分权行使、既判力客观范围等会存在差异;代位权行使之法律效果受制于《民法典》第537条“但书”规定的内容,其与民事诉讼保全程序、民事执行程序、破产程序等财产处置程序存在内在的勾连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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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是合同保全制度的重要组成之一,它是对债的一种保全制度,是专门为债务人不积极的行使自己权利从而危及到债权,由国家法律赋予债权人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以此可以保证债务人责任财产的一种制度。我国对债权人代位权的制定体现了民事立法的重大进步,在保障债权人债权的环节中债权人代位权起着极其关键的作用。同时,作为法定的代位权,不管当事人双方是否提前约定好,债权人都有权利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本文依据代位权的一些重要理论,对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性质进行辨析和探讨,且对其提出一些观点,期望能帮助修改和完善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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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作为债的保全制度的一种方式,在我国的《合同法》及其相应的司法解释中作了规定。这填补了我国民法债的保障制度的空白,对解决大量存在的“三角债”问题具有积极的促进意义。本文对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与传统民法理论中的代位权制度进行比较,对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若干问题进行探究,力求对其加以完善,增强其操作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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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代位权的性质及实践操作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债的保全制度是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而赋予债权人的法定权利 ,而债权人的代位权即是其中一种重要的行使方式。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 ,债权人为保全债权 ,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权利。该制度的设立目的是为了衡平“保护债权人利益”和“维护债务人自由”两种价值 ,从而保全债权。对其构成要件 ,我国合同法已经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笔者在这里不再赘述。但是 ,代位权制度与实践操作的有机结合还有待进一步探索和努力。一、有关代位权的性质之探讨关于代位权的性质权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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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果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作为债的保全措施之一,在我国已经历了一段时期的发展与完善,经过理论和实践的不断深入,对于该制度的设计与完善亦不断进行着。特别是行使代位权的效果归属方面,我国否认了传统的入库规则说,使得这一制度完全脱离原有债的保全轨迹,沿着债的实现方向前进。本文将通过论述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果提出完善代位权的建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