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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构架——兼论美国有限责任合伙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世纪90年代以来,有限责任合伙在英、美等国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合伙所广泛采用。据资料统计,到2002年底,美国已有5148家律师事务所注册为有限责任合伙,尤其是许多大型律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合伙发挥了合伙在经营管理上的灵活性特点,同时将合伙人无条件的无限责任变为有条件的无限责任,既有利于律师减轻执业的心理压力,促进执业律师拓展业务,同时又有利于吸纳合伙人的加入,扩大律师事务所的规模。而在我国,《律师法》虽然规定了合伙律师事务所是我国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之一,但其规定的“合伙人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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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强化合伙人的管理意识、明确合伙人的管理责任、统一律师对规范管理的认识是实施规范管理的思想基础
1.重视合伙人队伍建设。合伙人作为出资人和管理者能否承担起对律师所的管理责任,首先取决于全体合伙人对律师工作和律师事业是否具有趋同的价值理念和事业追求,只有办所理念的一致和理想信念的基本统一才能做到相互支持、相互理解、共同合作,心意合一就会形成共同创业的合力和凝聚力。其次,良好的个人业绩只是业务能力的证明,单纯的业务能力不表明他(她)当然具有管理才能或乐于为大家服务,而律师所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个人作出舍弃和牺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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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际视野观察,有限合伙已然成为股权投资基金的主流组织形态选择,然而作为"舶来品"的我国有限合伙机制,对普通合伙人欠缺制度层面的约束,相关配套机制尚待建构,投资人和管理人之间的制约与平衡成为空谈,其结果导致有限合伙型股权投资基金制度难以在我国落地生根。本文旨在剖析有限合伙核心机制对"管理人中心主义"的支撑作用,检讨实务操作过程中出现的制度缺失,提出有限合伙股权投资基金制度的完善路径,以期促进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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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合伙在我们国家事实上是存在的,但我国民法还没有相应的规定,隐名合伙人的合法地位和合法权利没有得到承认,这不利于因隐名合伙而产生的纠纷的解决。本文分析了隐名合伙的有关问题,并对隐名合伙的立法建设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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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把律所做强做大?如何使律所的管理更为科学有效?如何使合伙人之间和谐共进?如何获得社会的信任与尊重?这是众多律所和律师在苦苦求解的命题。为引导律所进一步提升规范化管理水平,为律所共同应对管理过程中面临的问题提供互动平台,北京市律师协会于2009年11月14日在京举办了以“合伙的艺术”为主题的第二届律师事务所管理论坛.北京律协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具体承办了此次论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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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持续发展理论由环境与生物学家提出后,就不再仅仅是环境理论,目前已深入到政治、经济、教育、文化、法律等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成为整个社会全新的、整体的发展理论。 笔者认为,合伙律师事务所(下称合伙所)的可持续发展,是指在合伙所的改革与发展中正确处理当前与长远、局部与整体、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以及合伙所的合伙人之间、合伙所与招聘律师之间的关系,以实现其自身的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在合伙所的改革与发展中,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是合伙所发挥自身服务社会的功能,适应社会发展需要,促进“依法治国”,促进社会全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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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团队是律师事务所的灵魂,合伙人团队的情况决定了一个律师事务所的命运我在1989年辞职下海,作为发起人和组织者,与几个朋友共同组建了大地律师事务所。十八年来,大地所由小到大,已经成为在全国享有相当知名度的规模所和品牌所。特别是在2001年以后,大地所的律师队伍扩大了1倍,业务创收连年翻番,三年增长了4.5倍,并获得了很多荣誉。在大地所各项工作都处于历史最好水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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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0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新修订的《律师法》,对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进行了调整和完善。其中,关于合伙律师事务所,新修订的《律师法》第15条第2款规定:“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形式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据此,在我国,合伙律师事务所现在可以包括(或者说区分为)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和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两种形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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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律师事务所规模化建设是一个比较热门的话题。早在几年前,司法部就提出了我国律师业要向“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国际化”方向发展的重要战略,这是加快我国律师业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近几年来,一些律师事务所及其合伙人已经意识到规模化建设对于合伙律师事务所发展的重要性,正在探寻适合自身发展的机制、体制和模式,但在要不要规模化发展以及如何实现规模化发展等问题上,还有不同的理解和认识。应该说,我省律师业经过二十多年的恢复发展,已经进入了转型时期。在这个发展的重要阶段,如何才能发挥合伙律师事务所的整体效能,提高综合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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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杰 《中国律师和法学家》2007,3(5):55-64
目前,中国90%的律师事务所是合伙律师事务所,扶持、完善合伙律师事务所就是扶持律师事业。在新的市场环境下,合伙律师事务所需要解决不利于自身发展和管理的主要问题,调整和完善发展策略,提高竞争力,扩大市场占有率。应优化律师执业外部环境,推广并扶持名牌及规模律师事务所的建立,应引入企业战略管理和供应链管理,以及成本管理的平衡计分卡方法来科学地完善经济体制管理。合理的合伙人制度和经营理念的转变是稳定和发展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关键。合伙律师事务所只有具备了合理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及真正树立了以市场为导向的经营理念才能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中生存、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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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商标法》对驰名商标制度进行了调整.有利于改变目前驰名商标异化的现象。追根溯源,从驰名商标制度的产生稻发震出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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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法律制度的核心便是合伙人承担的法律责任问题.合伙不具有法人地位,一方面,本着刺激投资,拉动经济发展的需要,必须要鼓励合伙的发展;另一方面,合伙的特殊性质需要对合伙债权人进行特殊的保护,而这种保护从根本上来说就体现在法律对合伙人法律责任的规制上.我国目前已经形成了从《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到2006年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以及相关配套法规的一系列比较完整的合伙法律体系.合伙的种类也发展到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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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人并不积极的参与合伙事务的经营,但是如果他们确有这样的意愿,在法律上是不是存在不可逾越的障碍呢? 2006年8月27日,《合伙企业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这部新合伙企业法的最大亮点就是规定了“有限合伙”制度,该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该制度为投资人开创了新的投资方式,提供了一种新的投资工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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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制度融合了公司制度和普通合伙制度的一些优点,形成了自身的独特优势,但是我国在有限合伙制度构建上还存在一些弊端,这将影响有限合伙优势的发挥。本文分析了这些优势和弊端,以便指导如何发挥该制度的优势,弥补缺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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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一、关于合伙人资格问题 各国立法对合伙人资格的规定差异较大。依《美国统一合伙法》第2条之规定,合伙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合伙或者其他组织。1985年修正后的《美国统一有限合伙法》101(12)规定:“‘人’系指一个自然人、合伙、有限合伙(国内或国外)、信托机构、财团、协会或公司。”而加拿大合伙法则规定合伙限于自然人之间的关系。此外,不少国家的公司法或商法规定,公司不得为其他公司的无限责任股东。关于合伙人资格规定的差异性在于,合伙是以自然人为限抑或包括法人、合伙等在内。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