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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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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惩罚性赔偿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宴 《福建法学》2001,(4):16-21
惩罚性赔偿源于古代法。在《出埃及记》中就有这样的记载:“如果一个人杀了或卖掉他从别人那儿偷来的一头牛或一只羊,他就要赔偿人家五头牛或四只羊。”在我国,汉代的“加责入官”之制,其“加责”就是在原来责任的基础上再加一倍;唐宋时代的“倍备”制度,即加倍赔偿;明代的倍追钞贯制度即加倍追罚,都表明我国古代就有了惩罚性赔偿金制度。现代英美法系国家广泛认可了惩罚性赔偿制  相似文献   

2.
于冠魁  杨春然 《河北法学》2012,30(11):19-29
惩罚性赔偿是一种超额赔偿.惩罚性赔偿是否具有惩罚性,理论界存在争议.惩罚性赔偿的定性影响到法律程序的选择和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基于保护受害人人格尊严而进行的赔偿(或者称为精神赔偿)和促使行为人将行为成本全部内化的威慑性赔偿,在性质上仍然归于民事处罚的范畴.对于基于报应正义而进行的惩罚性赔偿才是真正的惩罚性赔偿.刑法适用范围很小,只有当行为人给社会造成严重的危害,且其有非常大的道德可责性时,才能用刑罚威慑.在传统二元结构框架下,有大量的违法行为逃避法律的制裁,三元结构中的惩罚性民事责任可以弥补这种缺陷,强化法律的社会控制力.然而,惩罚性民事责任的扩张,会严重地威胁到个人的权利.因此惩罚性民事责任应当受到严格的监督和控制.  相似文献   

3.
杨春然* 《证据科学》2012,(4):438-448
不遵守填平原则的惩罚性赔偿与民事程序存在着一定的冲突。从最佳威慑与彻底威慑的角度看,惩罚性赔偿实质上处于民事责任与刑罚之间,甚至有时与罚金刑无异,故需要提高对被告人的程序保护,其证明标准应当具有中间性,适用明确而令人信服的证明标准。从诉求正确的可能性、举证成本、风险收益的角度看,反映行为人主观过错程度的侵权行为的异常性的证明负担应当分配给原告。  相似文献   

4.
论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性质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金福海 《法学论坛》2004,19(3):59-63
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性质 ,在国外存在极大争议 ,大陆法系国家视其为公法责任 ,英美法系国家则将其视为一种特殊民事责任即民事制裁或私人罚款。我国理论和实务上多将其视为民事责任。本文指出 ,民事责任说与民法基本理论存在矛盾 ,不利于惩罚性赔偿责任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惩罚性赔偿责任在性质上应属于经济法责任 ,这不仅与经济法理论完全相符 ,而且可以使其作用得以充分发挥。惩罚性赔偿责任应为经济法的基本责任形式。  相似文献   

5.
本文背景: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到《食品安全法》再到《侵权责任法》,惩罚性赔偿在我国的立法工作中不断得到体现和贯彻。在立法进步的背后,人们都能看见立法者何山的身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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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4月28日发布了《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该解释于2003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明确规定了买受人在5种情形之下不仅可以要求解除、撤销合同或者是要求宣告合同无效,而且可以要求出卖人返还购房款、支付利息及赔偿损失,还可以向出卖人主张要求其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8.
论“损失”在惩罚性赔偿责任构成中的地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出台确实解决了《食品安全法》第96条第2款的司法适用难题。由于产品责任的赔偿范围不包括产品自身的损害,如果消费者依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在主张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时不以人身权益遭受损害为前提,就意味着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认定不再以消费者遭受法律上的损害为前提。然而,这却与学界对惩罚性赔偿依附于补偿性赔偿的基本认知发生了抵牾。通过对侵权责任制裁功能的再发现,惩罚性赔偿完全可以演化为一种"无损害的损害赔偿"。与此相对应,惩罚性赔偿责任不以法律文本上所表述的"损失"为构成要件,这也得到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惩罚性赔偿责任的理论与实证支持。  相似文献   

9.
论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惩罚性赔偿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鹃 《政法学刊》2007,24(1):25-28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称的“买受人”,即购房人应为生活需要购买商品房的消费者。该《解释》不是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或合同法的直接适用,而是缺乏法律依据的司法创制。该《解释》规定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其中三种情形值得推敲。  相似文献   

10.
论惩罚性赔偿的性质与功能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惩罚性赔偿制度是英美普通法的产物,起源于英国,但是在美国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因此,了解美国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研究,封我们审视这一制度不无裨益。本文从惩罚性赔偿的概念入手,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性质和功能重新作出了归纳和总结,并提出了一些新的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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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在法律责任制度中,惩罚性损害赔偿责任越来越受到司法界和学者们的重视。惩罚性损害赔偿是指由法庭所作出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的损害数额的赔偿,是对于真实赔偿的一种"附加"的补偿。其目的是补偿原告所遭受的、法院所认定的、由被告的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在实践中,这种赔偿是对被告的一种惩罚。  相似文献   

13.
论侵权法中的惩罚性赔偿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大陆法系国家和英关法系国家对于惩罚性赔偿金有截然不同的立法态度,我国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了惩罚性赔偿金制度,但对于该制度的依据、法律适用仍然值得研究。本文指出在我国规定惩罚性赔偿金有合理性,法律适用范围应扩大,在相关司法解释制定中应对惩罚性赔偿金的考量因素做出说明,并对其数额规定一定的限制。  相似文献   

14.
是否在知识产权领域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一直在学术界争论不休,我国的立法理论上把知识产权归属于民法,但是其却日益呈现与民法基本价值相背离的情况,原因在于从国家层面而言,知识产权制度是一个社会政策的工具。而一种制度合理与否的判断往往要借助成本——效益之间的关系,为此本文借用经济分析法学派的观点对惩罚性赔偿的合理性进行经济分析,以辨析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合理性。  相似文献   

15.
在涉外惩罚性赔偿现有的三种法律选择模式中,公共秩序保留模式反映了大陆法系国家传统上对惩罚性赔偿的否定态度,双重可诉模式体现了张弛有度的限制性立场,而美国特有的分割方法模式则凸显了其司法实践中对惩罚性赔偿功能的认同。我国应采用混合式的法律选择体系,在国际私法的立法中除了强调公共秩序保留这一兜底模式外,有必要特别突出双重可诉模式的针对性作用,同时在涉外司法实践中适当地借鉴分割方法模式。  相似文献   

16.
作为大陆法系固有的民事责任,精神损害赔偿可以追溯到罗马法上的“侵辱之诉”,大陆法系各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均是从普通法进行法律移植的产物。源于普通法的惩罚性赔偿一经移植到大陆法系,便与精神损害赔偿发生了制度上的分野,不再具有对精神损害的补偿功能。试图通过论证惩罚性赔偿的补偿性来为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大陆法系的构建提供正当化基础和通过发掘精神损害的惩罚性以培育“本土威慑”的观点都不值赞同。惩罚性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的性质、功能均不相同,两者可以在同一案件中一并适用。侵权与违约竞合案件中的违约精神损害可通过违约之诉进行救济;以精神享受为目的的合同中的违约精神损害属于履行利益的损失,应通过违约之诉予以救济。现行法上的惩罚性赔偿已经超出了《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产品侵权领域并扩张至合同法领域,建议未来民法典应设置惩罚性赔偿的一般条款并将其置于债的总则性部分。  相似文献   

17.
惩罚性赔偿因具有的惩罚性和吓阻性,而具有准刑事罚的性质,其责任也被认为具有准刑事责任的性质。这在学界已成共识。但惩罚性赔偿责任可否经由保险而转嫁风险,即惩罚性赔偿责任是否具有可保性,分歧甚大。美国法院也有不同做法。单纯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可以不否认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可保性,但基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功能和力图实现法律价值的考量,若允许其可保,就会使惩罚性赔偿的功能丧失殆尽,致该项制度形同虚设,故其应不具有可保性。  相似文献   

18.
惩罚性赔偿制度历史悠久,在英美法系国家应用比较广泛,在大陆法系国家也越来越受重视,我国立法及司法实践上有逐步扩大适用的趋势。但仍存在适用范围较窄、标准不明确等问题。2017年3月通过的《民法总则》,提出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明确了诚信原则。《合同法》作为民法重要组成,应体现民法变化,当前市场经济高速发展,在合同领域由于违反诚信原则而引发的纠纷越来越多,在合同纠纷处理中适用惩罚性赔偿,对于维护交易安全,避免刑罚过度介入合同领域,建立诚信社会、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将起到更好的作用,也提供了一个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思路。  相似文献   

19.
惩罚性赔偿的立法选择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出现有其深厚的时代背景,但其在两大法系的发展中却有着基本不同的轨迹.本文通过梳理惩罚性赔偿的基本理论,讨论惩罚性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的关系,认为在我国正在起草的侵权责任法典中,非财产损失的赔偿应以精神损害赔偿为主,在个别侵权类型中可以有限度地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  相似文献   

20.
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本不属于《侵权责任法》的调整范围,但《民法典》已明确将其作为特殊的侵权责任加以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的民事权益损害与生态环境损害可以分别称为生态环境私益损害与生态环境公益损害。《民法典》第1232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请求权是以特定的被侵权人为归属主体的私益损害惩罚性赔偿请求权,其实质是实质化了的形式性实体请求权,特定被侵权人原则上应当通过个别诉讼的形式提出惩罚性赔偿请求。为解决生态环境损害补偿性赔偿请求权难以完全行使问题及遏制恶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立法机关应当为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另行创设形式性公益损害惩罚性赔偿请求权,并实行私益损害惩罚性赔偿与公益损害惩罚性赔偿双轨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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