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目前,有的法院提出在“严打”中,盗窃案件不适用缓刑,因而在审判实践中存在着只要是受理盗窃案件,不论其情节如何,一律不判缓刑的现象。笔者认为这种做法是不对的。第一,盗窃案件中排除适用缓刑,违背了我国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刑法中规定的缓刑制度,是我国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的具体体现,为了掌握对犯罪分子宽大的限度,我国《刑法》对适用缓刑规定了必须具备的两个条件:一是必须被判处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人;二是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对同时具  相似文献   

2.
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前审判工作实际,现对审理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案件适用缓刑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数额在二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情节较轻,能主动坦白,积极退赃,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适用缓刑。 二、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一万元以上,除具有投案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等法定减轻情节的之外,一般不适用缓刑。 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数额一万元以上不满五万元,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适用刑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减轻处罚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量刑的,一般不适用缓刑。对其中犯罪情节较轻,积极  相似文献   

3.
对于流窜犯罪分子能否适用缓刑,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一种观点认为可以适用缓刑;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不能适用缓刑。笔者认为:对流窜犯罪分子不宜适用缓  相似文献   

4.
近年来的刑事审判工作中,量刑畸轻化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主要表现之一是不该适用缓刑的适用了缓刑.比如,抢劫罪的最低法定刑为三年,缓刑的适用对象则为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审判实践中既非未成年人,也不具有其他法定减轻情节的被告人被判处缓刑的不在少数.表现之二是不该认定为从犯的认定为从犯.比如,在团伙盗窃案件中,对被雇佣参与到盗窃犯罪中行为积极主动且多次参与的被告人认定为从犯等.  相似文献   

5.
判决书应明释适用缓刑的理由冯景合,胡彦昌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由于适用缓刑的一个重要条件是审判人员“认为不致再危害社会”....  相似文献   

6.
<正> 全国人大常委会1988年1月21日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第2条第(4)款规定:“个人贪污数额不满2000元,情节较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于这一规定,一些检察机关在认识、理解和适用上尚不一致,主要有两种观点:  相似文献   

7.
量刑的酌定情节,是指在刑事法律中没有明文规定,由审判机关灵活掌握,对量刑有一定影响的情节。在审判实践中,由于有的审判人员对适用酌定情节的重要性认识不清,往往不象适用法定情节那样被受到重视,甚至认为强调适用酌定情节会影响依法办案。为此,本文结合审判实践,谈几点粗浅的体会:  相似文献   

8.
战时缓刑制度作为一种专门适用于军事犯罪的刑罚方式,其无论在适用的条件、主体以及实施上都与普通的缓刑制度存在着很大的甚至是根本的区别。但是目前在就战时缓刑制度单独存在是否有必要上不同的学者有着不同的观点,有的学者认为,战时缓刑没必要独立于缓刑制度单独存在或者说就不需要单独一条在刑法中规定出来,因为战时缓刑仅仅在适用对象和时间以及后果上与普通缓刑有区别罢了。我认为这种观点是缺乏理论和实际的支持的,所以我将针对战时缓刑制度存在的必要性分别从法理、人权、未来法律发展的趋势以及从我军的具体要求四个方面进行阐释。从而论证我的观点即战时缓刑制度作为缓刑制度特殊的一种存在是十分必要的。  相似文献   

9.
战时缓刑制度作为一种专门适用于军事犯罪的刑罚方式,其无论在适用的条件、主体以及实施上都与普通的缓刑制度存在着很大的甚至是根本的区别。但是目前在就战时缓刑制度单独存在是否有必要上不同的学者有着不同的观点,有的学者认为,战时缓刑没必要独立于缓刑制度单独存在或者说就不需要单独一条在刑法中规定出来,因为战时缓刑仅仅在适用对象和时间以及后果上与普通缓刑有区别罢了。我认为这种观点是缺乏理论和实际的支持的,所以我将针对战时缓刑制度存在的必要性分别从法理、人权、未来法律发展的趋势以及从我军的具体要求四个方面进行阐释。从而论证我的观点即战时缓刑制度作为缓刑制度特殊的一种存在是十分必要的。  相似文献   

10.
韩惠祥 《天津检察》2008,(1):57-57,67
根据修订后的《刑法》第77条第2款之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有违法行为,在不够刑事处罚时,如何正确依法处理,存在两种不同的认识。一种意见认为,构成轻微违法的,可给予行政处罚,如劳动教养或治安拘留;另一种意见认为,对宣告缓刑罪犯又给予行政处罚,不符合我国《刑法》第77条第2款规定之精神,应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笔者倾向于后一种观点,现将理由简述如下:  相似文献   

11.
缓刑适用的立法完善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由于立法粗疏、法律滞后及一些司法人员实际存在的对缓刑制度认识的不统一,现行缓刑制度的弊端是比较明显的: 问题之一,立法对适用缓刑的实质要件的规定过于原则,难以操作。依据刑法第67条之规定,“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改表现,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即法官对犯罪人定罪判刑后,必须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方可适用缓刑。从理论上看,这是适用缓刑的实质要件和核心内容。而如何判断“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法律未作进一步规定,由法官根据案  相似文献   

12.
1.建议增设缓刑听证制度。缓刑听证制度是现行缓刑制度的有益补充,对完善现行缓刑制度有着重要的、积极的借鉴意义。首先,可增强法院审判的透明度。“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是法官作出缓刑判决的依据。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对被告人人身危险性的认定,仅由法官独自判断,得出的结论带有强烈的个人色彩,不仅片面,而且易受外界影响,难以阻却人情案、关系案。而采取缓刑听证制度,通过向被告人所在辖区各界人士了解被告人再犯罪可能性,既提高了法院审判工作的透明度和公开性,又增强了缓刑适用的准确性、公正性,使法官作出的裁判更加客观公正…  相似文献   

13.
金懿 《法制与经济》2009,(22):30-30,33
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适用缓刑,要严格按照《刑法》第七十二条缓刑条件办理,不具备缓刑条件的不能勉强适用,对缓刑条件不能简单理解。只有正确适用缓刑,才能在改革开放的形势下,既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又对一些犯罪情节较轻,真诚认罪悔罪或自首的犯罪分子,恰当适用缓刑,体现惩办和宽大并举的宽严相济政策,从而使司法审判工作更好地为改革开放、发展经济这一中心服务。  相似文献   

14.
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适用缓刑,要严格按照《刑法》第七十二条缓刑条件办理,不具备缓刑条件的不能勉强适用,对缓刑条件不能简单理解。只有正确适用缓刑,才能在改革开放的形势下,既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又对一些犯罪情节较轻,真诚认罪悔罪或自首的犯罪分子,恰当适用缓刑,体现惩办和宽大并举的宽严相济政策,从而使司法审判工作更好地为改革开放、发展经济这一中心服务。  相似文献   

15.
贪污案件死刑的适用田力文本文根据立法精神,结合审判经验,就贪污罪适用死刑法定条件的掌握,及其具体适用死刑的有关问题,略述管见。关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掌握对于法律规定贪污案件“情节特别严重”的理解,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是情节论。认为情节是对贪...  相似文献   

16.
《刑法》第383条第4款规定: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第386条规定对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第383条的规定处罚。从上述二条款可以看出:撇开情节轻重,贪污、受贿罪的立案数额标准为5000元。然而在实践操作中,一些经  相似文献   

17.
通过办案实践,笔者发现,尽管检察机关查办的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案件的数量和涉案数额逐年递增,但收缴赃款的数额却并没有因此而增加。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立法未将赃款退还情况作为贪利型职务犯罪的法定量刑情节也是其中重要原因之一。从现有法律规定看,除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项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在其他情况下,均未将赃款退还情况作为法定量刑情节。司法实践中,赃款退还情况往往只是一种酌定量刑情节,由此产生的负面影响也是多方面的:  相似文献   

18.
我国《刑法》第72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时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第74条规定: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本文以三个实践中的案例适用缓刑为例,简要分析了缓刑的适用以及条件,是以案说法。  相似文献   

19.
定罪的情节标准是定罪要件之一,达不到规定的情节标准,则不能定罪。根据刑法的规定,受贿罪定罪的情节标准,一是受贿数额达五千元以上;二是数额虽不满五千元但情节较重。这是两个选择要件,二者只要具备一个即可。对于前者司法实践中便于掌握,已成为普遍适用的标准。而后一个情节标准,对于何为“情节较重”,由于没有具体的划分,缺乏可操作性,司法实践中以此标准立案的几乎没有。凡是数额不满五千元的,往往很难再考虑“情节较重”问题,已严重影响到法律的正确适用,极易放纵犯罪。现实生活中,确有不少受贿数额较小,但危害和影响却较大,群众反响…  相似文献   

20.
今年七月,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陈某以投机倒把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以销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判决宣告后,对于陈某是否适用缓刑引起了争论,一种意见认为对陈某应在数刑中最高刑二年六个月以上总和刑六年以下决定执行的刑期,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是合法的.既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应认为是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陈某的犯罪情节并考虑其交代态度好,能检举他人罪行,退清全部赃物的表现,对陈某适用缓刑是恰当的;另一种意见认为,缓刑是被原判刑罚的有条件的不执行,只适用于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中犯罪情节较轻,悔罪表现较好,使人民法院相信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