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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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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正> 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对各项民事法律制度和全部民法规范起统率作用的立法指导方针。它不是立法者随心所欲的任意规定,而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政治制度以及经济体制和经济政策,在法律上的集中反映。因此,我国民法基本原则,集中体现了我国民法的社会主义性质,与一切剥削阶级的民法划清了界限。同时,我国民法基本原则,集中体现了我国民法所具有的中国特色,使我国民法区别于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民法。我国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是我国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本质特征的集中反映。按照民法通则第2条的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其中主要是在社会主义的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中所发生的商品  相似文献   

2.
本文内容要点有二:(一)认为所有制关系是一种完整的统一的经济关系,由民法统一加以调整,才能适应这种统一性和完整性,不同意民法只能调整消费领域的经济关系和民法只能调整公民之间的财产关系等观点;(二)认为社会主义的商品交换关系应由民法统一调整,不同意民法只能调整非计划商品交换关系,而计划商品交换关系应由别的法律部门调整的观点。  相似文献   

3.
一、民法与市场经济关系的历史考察 人类社会的经济发展,经历了自然经济、简单商品经济到商品经济的高级阶段——市场经济的过程。当然这是就一定社会的主要经济而言,并不意味着在自然经济的条件下没有任何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事实上在以自然经济为主体的奴隶社会也存在一定的商品生产和交换。法理学的研究成果已经表明,法律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随着商品经济发展而发展的,而法律则是商品经济的体现和保障。在此基础上,如果我们进一步深入考察民法与商品经济的关系史,就不难发现民法与商品经济的关系较之其他所有法律,都更为直接,更加密切。  相似文献   

4.
《民法通则》的通过表明,在我国民法、经济法是分立的。我认为这样处理立法问题既符合我国国情,有利于解决实际问题,又易于澄清我国法学理论界一直争论不休的一些问题。那么,在我国民法,经济法分立的原因及其相互关系如何?除一些同志已谈过的,我认为还有以下几点: 一、从历史和现状看,民法和经济法都各自起过,而且还正在起着不同的作用。我们知道,民法主要调整财产关系,它的产生与发展和商品经济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甚至可以说,凡存在着商品生产、商品交换的社会就有民法。这是因为商品经济的根本规律是价值规律,而价值规律的主要内容和客观要求之一就是等价交换。正是由于对价值规律的认识,人们在商品交换中形成了对各主体地位平等、等价、自愿、契  相似文献   

5.
论民法的性质与理念   总被引:35,自引:0,他引:35  
刘凯湘 《法学论坛》2000,15(1):28-34
民法的性质集中表现为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市民社会是纯粹由个人作为主体参与的社会,是法律主体的生存之本.民法是私法,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仍然是法律的一种基本分类.民法体现了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一般条件.民法的理念有二:一是私权神圣,一是私法自治.私权神圣包含私权本位、权利不受侵犯,且私权以人格权和所有权为核心.私法自治以意思自治为灵魂.  相似文献   

6.
我国的经济改革正以不可阻挡之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开创一条崭新的道路。与这场经济改革相适应,我国的法律制度也发生了一些新的变化,并对经济建设起了重要的促进和保证作用。特别是作为直接调整财产关系的民法,在这场经济改革中的重要作用更充分地显示出来。民法是调整财产关系和一定的人身非财产关系的独立的法律部门。它所调整和反映的社会关系的核心,就是一定社会的商品关系。从民法的发展史看,民法是适应商品经济而产生的,并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发  相似文献   

7.
我国民法的对象范围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民法尚未颁布。研究和讨论有关民法调整的对象范围,民法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所占的地位和作用等问题,对创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新型的社会主义民法,对我国法制建设,都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民法的对象范围和本质特征民法作为一个很重要的基本法律部门,是以调整财产关系为对象,并以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和物质利益上等价有偿为原则划定自己所调整的对象范围,从而形成民法固有的本质特征。换句话说,民法只调整民事主体之间在法律地位平等的基础上产生的物质  相似文献   

8.
<正> 随着我国对外交往的频繁开展,国际私法的作用日益增长,为人们所关注。现就国际私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及其在我国实现四个现代化过程中的主要作用,作一些基本论述。每个法律部门都调整着一种特定的法律关系。国际私法所调整的是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法律关系,简称涉外民法关系。涉外民法关系是指在民法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  相似文献   

9.
论对外贸易秩序的法律管理杨吉余,孙乃伟国际贸易是世界范围内的商品交换。从一国的角度来说,国际贸易就是对外贸易。对外贸易是一种在国际范围内进行的货物、技术进出口和劳动服务的活动。对外贸易是商品生产和交换,并且超越国界而产生的经济活动,它的发展随着资本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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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包括法律、法令、条例、规章等)是用来调整在国民经济管理和各经济组织的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关系的,法律规范是国家领导、组织、管理经济的重要工具。它对于经济基础的作用和对生产力发展的影响,比其他法更为直接和明显。一些工业发达国家都有比较健全的经济法规和经济司法制度在世界近代史上,一般国家最初都只用民法来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非财产关系,随着经济的发展,经济关系日益复杂,原有的民法已远远不能适应调整经济关系的要求,常常要制定新的单行经济法规。因此,不少国家的经济法规逐步从民法中分离出来,有的已经形成独立体系。有些国家还把经济司法从民事审判的范围中独立出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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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律师函授中心民法是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法律部门,民法学在法学领域中居于显著地位,这是由于民法调整的对象和人民生活异常密切的缘故。现在《中华全国律师函授中心》学员对怎样才能学好民法提出了问题,我作为一名民法教师就此问题谈几点认识: 一、正确认识民法的内容。民法调整的对象是什么,哪些问题属于民法的范围?这样的问题必须首先明确,它是学习钻研民法的前提条件。不久以前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条规定我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可以明确:(一)我国民法中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不仅有公民,也包括法人;(二)参与民事法律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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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传统的法律制度和法学理论上,有法律文件时效、民法上的取得时效、刑法上的追诉时效、民法(以及经济法)上的诉讼时效(消灭时效)等时效制度。我们知道,一定的法律制度是适应调整一定的社会关系的需要而定立的。适应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关系的建立和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关系的形成,在我国经济法已成为一个新兴的独立的法律部门,由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特殊性,以及社会主义国家及其国民经济管理机关享有国民经济管理权,相应地在法律规定上和实践中出现了不同于上述任何时效制度的国民经济管理时效法律制度。国民经济管理时效,是指由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企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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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认为,经济体制改革,推动了我国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发展,为了适应法律调整经济关系的需要,急需制定民法典和一些单行民事法规,完善民事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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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颁布后,经过广泛宣传和两年多的实践,人们对实施《经济合同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有了越来越深刻的认识。两年来,国家加快了城乡经济体制改革的步伐,大大促进了商品生产、商品交换的发展,不仅国营经济、集体经济、个体经济彼此之间扩大了商品交换的范围,出现了新的情况,而且每一种经济成份内部的商品交换也随着商品生产的发展而发展。为了解决各种经济成份在发展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中形成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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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经济立法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正> 一、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经济法并不是现代化经济的产物。自从人类社会进入阶级社会,进而产生国家以来,统治阶级就凭借国家的力量制定法律来调整包括经济关系在内的各种社会关系,从而体现统治者的意志。在这个意义上讲,调整经济关系的经济法规范是随着国家的出现而出现的,只是法律的发展在当时还没有形成刑法、民法、经济法等体系,而往往是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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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是我国统一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它调整着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非财产关系,涉及到国民经济的发展和每一个公民的衣食住行生老病死等各个方面的民事活动问题。因此,不仅法律工作者需要学习民法,每一个公民也都应学习民法,掌握一定的民法知识。民法作为学习法律专业的一门主课,它是一门理论性和实践性很强的课程。在开始学习这门课程时,首先就应该对民法的涵义有一个正确的理解。因为“民法”这个用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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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本原则初探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经济法的基本定位探究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有赖于对经济法的正确定位。定位经济法的主要难题在于如何认识和处理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尤其是民法和行政法)的关系。纵向观之,在法制发展史上,经济法是适应经济的社会化发展的客观需要,为弥补民法等传统法律部门对社会经济关系调整之“不足”和“失灵”,冲破公、私法的界限,应运而生的。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经济法与民法是一种“互补”关系。在自由竞争的资本主义时代,横向经济关系极为发达;由于国家固守其“夜警”角色而对经济生活采取“不干预”政策,纵向经济关系极其萎缩。不妨把这种横盛纵衰的商品经济称之为平面型的商品经济。这种平面型商品经济要求的主要是保障当事人自由、自主地从事经济活动的法律规范和法律调整;而主旨功能正合这一要求的民法,遂顺理成章地成为这一时期调整经济关系的几乎唯一大法。但随着社会经济不断社会化,垄断、外部不经济、信息偏在、公共产品、市场调节的盲目性等问题严重窒息经济活力,并且危及国民经济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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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族绵延不绝几千年的历史孕育了以诸法合体、以刑为主、刑民不分为特点的中华法系。我国古代没有产生诸如罗马法之类的真正意义上的私法抑或民法。民法学者梁慧星对此的解释是,“其根源在于,在漫长的封建社会中,因统治者长期推行重民抑商的经济政策,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始终占主导地位。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被限制在狭小的范围内,市场经济极不发达。且在政治上实行专制主义统治,个人自由、平等、权利、义务等观念无由发生,因此不具备民法产生和发展的基本条件。”①如果我们更进一步,循着历史及在历史过程中沉淀下来的文化的轨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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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商品交换的发展,善意取得制度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采纳。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财产所有权制度中有关财产所有权移转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作为一种制度,它有其特殊性和普遍性,其普遍性表现在效力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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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是一个很重要的部门法。但是对于民法在国家的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民法的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民法与某些法学家所主张的经济法的关系等等问题,目前法学界的看法很不一致,需要根据法学理论,特别是关于法的体系的一般原理去进行分析研究,以求逐步取得比较统一的认识。法的体系问题是个一般法学理论问题,但也是一个很有“实用价值”的问题。它的正确解决有助于健全和完善我国的法制,使国家的立法建立在真正科学的基础上,使法律正确反映客观规律,从而使国家的整个法律体系及其组成部分,在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中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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