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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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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离婚登记工作中,笔者经常遇到这样一类情况: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结婚证丢失或者损毁了,按照<婚姻登记条例>和<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的相关规定,应当先补领结婚证,然后才能办理离婚登记.  相似文献   

2.
集中办理婚姻登记,是贯彻《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及《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的有效途径.泰兴市在新的《婚姻登记条例》未出台前就实行了婚姻登记的集中办理.根据实践和对照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及《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的要求,我认为当前集中办理婚姻登记需要解决好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相似文献   

3.
案例2010年7月30日,扬州市邗江区某镇刘某(男)与原告余某(女)前来邗江区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婚姻登记员根据《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要求,审查了服务对象所提供的资料,经过询问,双方都表示是自愿离婚,在完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婚姻登记员为他们颁发了离婚证。  相似文献   

4.
婚姻登记机关在执行《婚姻登记条例》的过程中,常遇到当事人申请婚姻登记时提交临时身份证,是否可以办理婚姻登记,操作不一.婚姻当事人持有在有效期内的临时身份证是否可以办理婚姻登记,《婚姻登记条例》中没有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5.
新的《婚姻登记条例》的出台对婚姻登记这一民事行为,由政府的防范式管理变为婚姻当事人责任自负,不仅简化和优化了登记手续,而且体现了中国政府人性化管理的施政理念。但当事人的婚姻状况改由本人声明,由此带来了若当事人因出国、贷款买房买车、办理房产证、出售房屋、房屋过户、考研、就业等需要婚姻登记机关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时怎样出具的问题。  相似文献   

6.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8月8日国务院令第387号公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规定,经省政府批准,按照省民政厅通知(赣民发[2004]8号)要求,江西省莲花县民政局设立了婚姻登记中心,从2004年1月1日起,婚姻登记工作改过去由乡(镇)分散办理为全县集中办理.  相似文献   

7.
随着立法进程的加速,立法数量的增多,法规"打架"式的立法冲突已经成了立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问题.最近"强制婚检"就遭遇法规"打架".据<中国青年报>7月26日报道,黑龙江强制婚检争议再现法律冲突,黑龙江卫生部门将新的<母婴保健条例>下发全省各地市县卫生行政部门.据悉,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修订了本省的<母婴保健条例>,保留了有关强制婚检的内容,但黑龙江省民政部门则认为:新修改的<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与<婚姻登记条例>发生了冲突.  相似文献   

8.
按现行婚姻登记办法,以结婚登记为例,婚姻登记中男女双方须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共2张,内容完全一样,只是末尾声明人一栏分别由男方,女方签名摁手印);同时提供双方身份证复印件2张、户口簿复印件2张.然后由婚姻登记员填写<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1张)最后才填制<结婚证书>,并复印证书2张.  相似文献   

9.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婚姻登记条例》和市政府便民利民的工作要求,现将《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婚姻登记条例和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办发[2004]68号,以下简称《通知》)中关于婚姻登记机构设置的有关规定更改如下:一、将《通知》第二条"切实做好婚姻登记体制改革工作"中有关"乡(镇)人民政府不再设立婚姻登记机构。对于地域面积较大、交通不便的区县(自治县、市),民政部门可以在中心乡(镇)设立婚姻登记点"的内容更改为"区县(自治县、市)民政部门和乡(镇)  相似文献   

10.
婚姻是家庭的纽带,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做好婚姻登记工作,有利于家庭幸福。婚姻登记工作是否能够得到群众满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是否有一支高素质的工作队伍。做好婚姻登记工作,必须加强婚姻登记员队伍综合素质建设。 一、当前婚姻登记员队伍综合素质现状分析 按照2003年起实行的《婚姻登记条例》要求,各地将以前由各街道乡镇办理的婚姻登记工作,  相似文献   

11.
8月8日国务院公布的《婚姻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婚前医学检查问题未作规定。这就是说.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简称禁止结婚的疾病)明确以前,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不需提供医学检查证明了。这是否和《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不一致?是否会影响人口素质呢?答案是否定的。 一、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和结婚登记中需要进行的医学检查的区别 1994年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自新条例实施之日起失效)  相似文献   

12.
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民函[2004] 76号)规定"当事人无法提交居民身份证的,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当事人出具的有效临时身份证办理婚姻登记。"在具体的操作工作中,笔者常遇到外省籍的当事人无身份证只持户口  相似文献   

13.
新《婚姻登记条例》颁布实施后,受到了人们的普遍拥护和赞成,尤其是新条例实行了办理结婚登记的免检制度,使得当事人办理结婚更加快捷、方便.  相似文献   

14.
2003年10月1日,《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实现了从管理到服务的理念转变。离婚登记取消单位证明,缩短办理时间,协议离婚成为越来越多离婚当事人的选择。但新条例实施后,离婚登记工作出现了一种认识偏差。不少婚姻登记机关没有准确把握离婚登记工作的内涵和要求,忽视了离婚对社会、家庭和未成年人的影响,认为办理离婚登记越快越好,离婚协议审查  相似文献   

15.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规范婚姻登记管理工作,依法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将贯彻落实国务院《婚姻登记条例》和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认真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贯彻落实《婚姻登记条例》,对于保护婚姻自由、维护广大群众基本权利,促进婚姻登记工作的改革和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人民政府及民政部门必须按照国务院和民政部的有关规定,统一认识,加强领导,积极推进婚姻登记管理体制改革,建立符合我市实际的婚姻登记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保证婚姻登记机构依法履行登记职责。各地必须结合本地区实际,采取有效措施,为婚姻登记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条件。婚姻登记机构必须认真贯彻《婚姻登记条例》,按照《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的要求,强化服务意识,做好登记服务工作。  相似文献   

16.
新《婚姻登记条例》已于2003年10月1日正式实施,其意义、作用毋庸置言。在实施过程中有一个问题需要明确。《条例》第六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针对这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该如何执行?也就是如何确认当事人是否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当事人如果不提供婚前医学检查证  相似文献   

17.
《婚姻登记条例》自实施以来,受到了婚姻当事人的普遍欢迎,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但我们在办理婚姻登记的过程中,仍然遇到了一些问题.在此,笔者作如下归纳和思考.  相似文献   

18.
强制婚检引起热议 2005年6月24日,《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经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条例》第二章“婚前保健”中有这样的规定:“黑龙江省实行婚前医学检查制度”,“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接受婚前医学检查和婚前健康教育,凭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当查验并留存男女双方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没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的不予办理结婚登记”.  相似文献   

19.
《婚姻登记条例》自去年10月1日实施以来,受到了婚姻当事人的普遍欢迎,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但我们在办理婚姻登记的过程中,仍然遇到了一些问题,在此,笔者作如下归纳和思考.  相似文献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7号《婚姻登记条例》第二章第五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所以,婚姻登记机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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